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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学体制改革下的国家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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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2321404318518
  • 日期: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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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的原则以往法学主要以为基础,否认法学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社会成员的权力结构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社会学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决定的。(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言
 
(一)选题目的
自 1993 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监督检查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促进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建设,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传统的纪检监察体制的局限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纪检、监察两者彼此交织,党政不分的格局使机构职能不清独立性不够、纪检监察监督程序不公正、“双规”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等问题。[1]在司法实践方面,行政监察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腐败现象的不断发生,不仅对政府的行政效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廉政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为了整合国家监督资源,实现制度、效能最大化,在此背景下创设了国家监察权。随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改革后的国家监察权有着怎样的职能定位、内容、性质,在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权配套的法律制度有着哪些变化,为保障国家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的顺利运行,需要怎样对国家监察权做进一步的保障和落实这些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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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创设国家监察权弥补了原来行政监察体制的不足,提高了监察的地位,整合了监察的部门,扩大了监察的范围,丰富了监察的手段,规范了监察的程序,彰显出了党和国家对反腐的决心和态势,是国家在法治轨道上能够顺利运行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要保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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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监察权与监察体制改革
 
(一)国家监察权的发展概况
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一项监察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行政监察是具有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的综合行政行为进行监察的活动。所谓的具有监察职能的机关是指设置在国家行政系统内,专门负责监视督察的机关或部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视、督察、纠举和惩戒的一种活动。[2]行政监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监察是设置在国家行政系统中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第二,行政监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督制度,是一种法制性的制度;第三,行政监察由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第四,根据上述概念可得,行政监察针对于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是一种全面性的监督。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两个部门的合署办公。纪律检查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组织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项纪律监察活动。主要开展维护党的章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风党纪、开展党内监督等活动。而行政监察是政府部门内具有专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对政府机构及其机构人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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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监察法》中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系统内的机关。[5]《行政监察法》第 7 条中的监察机关不仅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还要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这种双重体制使监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人力、财力等其他受制于本级人民政府,很显然独立性受到限制,无法超脱行政权力体制单独开展工作。1993 年以来,纪委和监察合署办公,但无论是发挥党的纪律检察职能还是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也都是“同体监督”。纪委监察党委工作,行政监察机关监察行政系统内部活动,纪委是党委的下的一个机构,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系统内的机构,这样的方式很难超越系统内部的屏障做到全方位的监督,无法超脱行政权的束缚。综合我国当前的反腐职能机构,主要有好几个部门,有具有监察职能的行政监察机关、党纪律检查机关,同时还有我们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失职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局等部门。这样的多部门监督的反腐倡廉专门构架存在着缺陷,如政府的预防腐败部门和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预防职能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的职能上都有着重合,实际上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造成都去管和都不去管的局面,这些监察部门之间又缺少及时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协调性不足,很容易出现权力交叉和权力空白的局面,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反腐职能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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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及启示........12
(一)监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13
1、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13
2、新加坡廉政监察.........14
3、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14
(二)监察制度的比较法启示.........15
1、反腐法律体系健全.....16
2、预防腐败措施全面.....16
3、监督体系严整.............16
四、国家监察权的进一步保障与落实....17
(一)国家监察权的运行需要进一步出台或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17
1、监察权自身制度设计保障....17
2、其他基本法律的制度的设计与保障..........18
(二)国家监察权的运行需要配套程序的进一步完备.............18
(三)国家监察权也需要监督制约............21
 
四、国家监察权的进一步保障与落实
 
(一)国家监察权的运行需要进一步出台或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设的国家监察权是在原来的体制结构下创设的第四种权力,对我国的原有的国家权力顶层结构产生重大的影响。“凡重大改革要于法于据”,在整个过程中都要重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国家监察委的创设突破了宪法框架下人大领导的一府一委两院构制,改革的诸多事项无法通过宪法解释或者是良性违宪从宪法规范内去发现宪法依据。我国的监察体制的改革从改革试点开始,先在三个省份先行先试,总结有益的经验然后在全国开始试点,可以说是一场探索性的改革,这项改革取到了良好的态势,为了能长久的促进廉政建设,当取得成果之后就需要把改革成果加以固化,上升为国家意识。[22]2018 年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新的国家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正是顺应了改革的发展,看来已经用《宪法修正案》《国家监察法》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的顺利进行。有了《宪法修正案》《国家监察法》的定位之后,并不是说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设计已经完成,接着还需要在《宪法》的框架之下,设计监察委员会自身的制度问题。[23]还需要制定其他重要的法律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来详细规定一些细节问题,如如何协调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如何与检察权形成有效地衔接,是否还需要修改其他法律,如果需要修改,还要修改哪些法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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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集之前的行政监察、纪检监察等多项监察为“集中统一”国家监察。党的十八大以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监察法》彰显了国家和党对反腐斗争的决心和态势。本文从我国最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出发,对《国家监察法》中监察权的规范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了域外的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对现在的国家监察权的进一步保障与落实,从国家监察权的运行需要进一步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国家监察权的运行需要配套程序的进一步完备出发。然而,为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必要对权力加以监督和限制,本文从强化对监察权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自身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方面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可以对国家监察权的在法治框架内的顺利运行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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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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