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序 言
行政诱惑调查行为虽然由来已久,但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案件当属 2009 年 9 月6 日发生于上海市闵行区的张晖“错钓案”,及 2009 年 10 月 14 日发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孙中界“错钓案”1,正是由于孙中界错钓案的巨大社会影响,使得“钓鱼执法”这一关键词再次回到公众视野并被媒体评选为“2009 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孙中界本为受雇于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工作内容主要为驾驶面包车接送厂里的工人往返工厂与宿舍。 2009 年 10 月 14 日,孙中界开车完成工作后,在行驶过程中被路上一名男青年突然逼停。拦车青年表示因时间太晚坐不到公交车,同时也打不到出租车,希望顺路搭车。但还未等孙中界回答,那青年人就已经自己上车,坐在了孙中界身旁。因为孙中界常年往返此条路段,所以知晓确实公交车已经停运,也顺路,就并没强烈反对。孙中界试图与其攀谈开玩笑问其不会是钓鱼执法的吧,对方并未回答。在约 1.5 公里的行驶后,孙中界应男青年要求将车停在了指定地点。但就在停车的同时,男青年突然从口袋掏出钱扔在了驾驶台面上,接着伸手抢夺汽车的启动钥匙。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孙中界以为自己遭遇了抢劫,急忙拿手机出来想要报警,但这时候好几个人突然从路边的胡同里冲出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打开了驾驶室同时夺走了他的手机,将其强行拉拽下车,并收走了孙中界随身携带的驾驶证。在这一系列奇怪的行为发生后,孙中界最终被不知名人员带上另一辆车,这时刚才的不知名人员才宣称自己执法队员的身份,同时出具了署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与扣押物品凭证,并要求孙中界签收。孙中界在处罚通知书上看到处罚理由为非法运营后,坚决拒绝签收。但因为孙中界的“不合作”,他被告知不能离开,双方因此僵持超过一个小时。在这段时间之中,孙中界多次要求报警,但都被对方拒绝。直到孙中界不得不去卫生间,万般无奈之下,孙中界不得不屈服。
孙中界事后曾经尝试通过行政复议向上海市政府进行投诉。上海市政府在接到孙中界的投诉之后,随即要求浦东新区区政府责成作出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核查。但令人意外的是复核结果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正当。”这一错误复核结论让孙中界以为申冤无门,使其产生了通过自杀以自证清白的念头。所幸其施行不理智行为时被同事及时发现并制止,才没有最终酿成惨剧,但因为严重的割伤,孙中界不得不住院治疗。虽然当事人的此种激进的不理智行为不可取,但至此,孙中界案件才引起社会各方的重点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也对“孙中界事件”展开的再次调查。并得出最终结论,认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的所谓调查复核结论是在并未认真核实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草率作出的,其不负责的行为不但对公众与舆论产生误导了,同时也是对上海市与浦东区的形象的巨大损害。如今,这起标志性的“钓鱼执法”事件虽然已尘埃落定,暂时淡出了媒体舆论的视野,但是随着网约车的出现与兴起,各地再次不断涌现出类似的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案件,究其根本,是因为立法、执法监督与社会发展进程之间的不同步。行政诱惑调查事件的发生,不但使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受损,而且易使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动机产生怀疑,使信任危机加重,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行政诱惑调查行为反映出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的问题与如不及时加以解决与纠正,更多的相关案例与社会冲突难免会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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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诱惑调查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手段
(一)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诱惑调查这一概念引申于行为方式类似的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别的侦查手段,主要用于查处某些难以取证的或隐蔽性较强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随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其查处难度不断加大,例如在面对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困难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非法营运载客等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也频繁使用类似的做法。
1.行政诱惑调查的概念
行政诱惑调查通常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隐瞒自身身份,同时设置易使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为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充足的机会或条件,诱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以此获得证据材料,或者以此确定违法行为人的事实行政行为。
2.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特点
从行政诱惑调查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诱惑调查尽管本质上也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但行政诱惑调查与传统调查手段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首先,行政诱惑调查不同于传统行政调查中常见的公开调查,其显著特征就是调查方式的隐蔽性,包括调查过程中身份隐蔽、手段隐蔽、目的隐蔽等方面。行政机关多会在调查过程中隐蔽自身身份或者干脆借助不具有行政人员身份的行政辅助人参与调查过程,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产生信息不对称。其次,行政诱惑调查中调查过程具有同步性。行政有多调查不同于传统行政调查的“先有违法后有调查”的行为顺序,一反行政机关的被动性,通过主动预先设置易使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主动预先设置为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机会或条件,使得调查行为与违法行为同时发生,同步进行。最后,调查手段的诱惑性,不同于普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常见调查手段,行政诱惑调查中行政机关通过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机会和条件,意图使从事过此种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故技重施,掉入圈套。在行政诱惑调查中行政机关通过此种手段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证据,从而为下一步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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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诱惑调查行为适用的背景分析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运用行政诱惑调查后,很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强烈的不满情绪,继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所以说行政诱惑调查属于一种执法成本较高的执法方式。行政机关本应该从成本方面考虑而尽量避免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使用,但令人不解的是,反观实践中发生的越来越多的案例,行政诱惑调查的发生率貌似是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这就说明了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存在一定包含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常规的行政调查方式具有公开性的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不仅需要表明身份,而且一些情况下还需要提前对即将进行的行政检查向相对人进行告知,这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权被合理利用,但是公开性所带来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对于一些复杂的,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很可能利用行政机关所公开的信息进行规避,隐藏其违法行为,使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陷入困境。如行政机关经常接到关于酒店等经营场所非法提供卖淫、嫖娼服务的举报,行政机关如果通过常规调查方式,需要大张旗鼓地驾驶表明警察身份的警车到现场检查、询问单位负责人,这就给了违法者很多机会逃避行政执法调查,更不用说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场所雇佣了许多“探头”在市区内设置了很多“卡点”用来监视警车的行动,2一有风吹草动就会给违法者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很难达到检查效果。3这正是酒店等经营场所卖淫、嫖娼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包括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样存在类似的困境。如果说这种违法行为尚可通过耐心的蹲点取证部分加以规范,但是在很多需要急迫制止的行政违法案件中,例如制售劣质食品药品领域,如不能及时制止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及时阻止有毒有害产品流入社会,每时每刻都可能将对社会公益照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危害。这时传统行政调查的效率低的缺点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正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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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法律规制............16
(一)借鉴美国有关行政诱惑调查的相关法律与规制 .... 16
(二)完善我国启动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法律规制 ........ 17
1.要求穷尽其他调查方法 ............... 17
2.适用严格的审批程序 ....... 18
3.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 18
(三)加强对实施行政诱惑调查主体的法律规制 ............ 18#p#分页标题#e#
1.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 19
2.排除行政辅助人员的参与 ........... 19
(四)对行政诱惑调查实施种类的法律规制 ........ 20
(五)确立行政诱惑调查事后公开制度 .... 20
(六)完善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方式 ............ 21
三、完善我国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借鉴美国有关行政诱惑调查的相关法律与规制
行政诱惑调查行为并非我国特色,而是普遍存在于各国行政实践中。因为行政诱惑调查较高的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各国对于行政诱惑调查的实施均持谨慎态度,并制定了相关联的法律或直接针对性的法律进行规制。40但其立法目的无外乎包含以下两点:首先是通过法律规定确认诱惑调查这种特殊调查手段的正当法律地位,从而发挥其优势打击日益复杂的违法行为。其次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诱惑调查的启动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进行细化规制,并赋予相对人足够的保护,力图将实施诱惑调查的弊端尽量减小。例如,美国司法部于 2002 年对《联邦调查局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41进行的修改中,第 V 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即为 “保护无罪之人免遭圈套侦查”。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表明,实施诱惑侦查之前,被侦查的相对人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中的一种:(一)“有充分的线索表明,对象正在、已经或将要实施非法行动或类似非法行动”;(二)“从事非法行动的条件已经形成,并且足以确信,被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被调查人会倾向于从事不法行为。”这一规定更改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政府不会向不特定的人进行诱惑侦查,进而诱使其从事犯罪。可见要想在美国的法庭上证明诱惑侦察具有正当性,不仅要求相对人在侦查过程中具有主动违法犯罪的动机,并且还需进一步追问,如果没有政府机关的参与,相对人是否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具有从事同样的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诱惑行为,相对人还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性。而这些规定的背后存在这样的价值取向,即警方在采取诱惑侦查的前提应当是,被侦查人应具备从事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 (reasonable suspicion),也就是要求相对人满足在与政府或其代理人接触之前,就已经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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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上海接连发生的两起“错钓案”事件,最终迫使上海市政府接连出台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 号)等行政法规,尝试从立法层面杜绝行政诱惑调查行为,这无疑又是一次法制的进步,也是为我国针对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立法的出台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与经验的积累。我们应当看到,随着媒体的进步与社交网络的发展,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正时刻展现在公众的眼前,社会舆论监督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暴露无遗,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这正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要时刻严格规范自己,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注意权力边界。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行政者在针对许多由社会进步而带来的新问题缺乏执法经验与法律依据。法律的制定相对与社会的发展速度是有滞后性的,纵使行政执法者有着专业娴熟的执法技巧,如果没有针对新问题的新立法或者法律解释,又要解决这些问题,着实也让行政机关进退维谷。所以立法者应尽量及时收集执法者的问题反馈,针对现实中新出现的疑难问题给予法律的解释,或者如有必要应进行相关的立法活动,让行政机关对待新问题有完善的合法的解决方案。立法者要时刻注意社会动向,敏锐的捕捉实践中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争取在“亡羊”之前就把“牢”补好。最后,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指出时,行政机关要及时正视问题,敢于承认错误,在这样一个法制意识越来越强的社会,只有及时承认错误才能避免矛盾与误解的发生,促进与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希望在依法治国已经成基本国策,公民私权利的保护愈发完善的今天,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言人,严格履行依法行政原则,并更进一步实现向服务型行政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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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