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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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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0922211018364
  • 日期:2019-01-0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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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中国民航局公布的《2017 年民航机场生产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7 年我国全年旅客吞吐量超 11 亿人次,完成 114786.7 万人次。①2017 年全年共完成旅客运输量5.5 亿人次。②随着运输量的急剧增长,民航安全征候和事故不断出现。以安检工作为例,2016 年我国民航安检部门共检查旅客达 5.15 亿人次,处置违规及不文明旅客行为 14740 起,处置编造虚假恐怖威胁信息等非法干扰事件 75 起。③此外,还多次出现了旅客殴打乘务员、乘客擅开舱门、深航纵火案等机上不安全事件,这些非法干扰事件严重威胁着航空安全。众所周知,只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保证安全当作民航永远的常态,航空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然而,伴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层出不穷的安全事件屡屡突破已有安全防范措施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表面上看,这种现象是民航运输飞速发展与安全防范措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性所致,实际上,根源在于航空安全与效率关系的不平衡。一方面,过于注重安全不仅影响航班飞行的正常秩序,而且会给旅客出行带来不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流量要求。同时,过大的工作负荷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工作质量,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给航空安全带来隐患。④另一方面,如果仅为提高运输效率而忽略航空运输对安全的严格要求,将导致民航安全事故的增加。⑤可见,传统的航空安保措施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需要,研究新的航空安保制度迫在眉睫。为此,本文提出通过设立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为新提出的概念,还未检索到此主题的研究成果。目前,国内与其相关的报道、研究集中在航空旅客黑名单方面。虽然文章数量较多,但多为针对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新闻报道或者评论,学术论文较少。少量关于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研究,主要从强制缔约义务的豁免、法律依据、程序和救济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有学者通过对厦航和春秋航空黑名单事件的具体分析,论证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合法性。对现有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强制缔约义务的豁免三个方面能否成为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合法性依据进行了讨论,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其次,从旅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出行权等方面进行研究。多数学者持航空安全先于旅客个人利益保护的观点。但也有学者提出航空承运人拒载行为导致对旅客人身权利的侵害,航空承运人应对旅客人格尊严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程序和救济方面,学者对明确进入黑名单的要求和退出条件、保护黑名单人员合法权益持肯定意见并进行了具体列举。最后,关于制定主体的研究,国内学界尚无统一看法。多数学者以强制缔约义务豁免为理由认为航空公司为黑名单的制定主体。还有学者提出航空旅客黑名单拟定主体为独立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民航局、政府和航空公司两个层面主体并存等多种观点。目前,我国对 2016 年《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安全检查信用制度、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航协)颁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新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文件未进行研究。总体来看,这些研究虽从多个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可操作性不强,且与本文所称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存在较大差别。目前,对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基本理论界定不明,仍需从法律依据、主体、具体内容、程序规定等方面进一步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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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内涵
 
(一)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缘起与嬗变
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指民航运输管理部门将因实施违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的不良行为并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的高风险旅客记录在案,在一定期间内,对列入记录的航空旅客在购票时进行一定限制甚至拒绝与其缔约,或在登机时进行更严格的检查、采取包括拒载在内的一系列限制或禁止措施对其进行惩戒,以保障航空安全和飞行秩序的制度。本文认为现行的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禁飞制度、航空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等均属于广义上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一部分。但是,这些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存在明显缺陷,统一制定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迫在眉睫。不良行为记录最早可以追溯到“黑名单”制度。从中世纪英国剑桥和牛津大学将行为不端的学生记录在黑皮书上开始,逐渐在商行、工厂秘密流传,继而扩展到各行各业,所谓的“黑名单”制度由此诞生。“黑名单”之所以黑,不仅仅是被列在黑皮书上,更主要的是暗箱操作,秘密进行,因此,“黑名单”一词带有贬义。现如今,“黑名单”制度被认为是约束失信行为、维护公共道德的有效措施,已经在国内外许多行业通过不同的方式和具体措施得到广泛适用,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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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适用
 
1、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适用地域
民用航空法确定的国家民航领域基本制度是设立民用航空具体制度适用的地域范畴的前提,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适用地域应符合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相关立法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安全保卫条例》)也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明确了我国领域内及我国领域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内均适用该条例①。因此,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也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我国领域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这一地域范围。一方面,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这一地域范围。航空旅客预备、实施的不良行为与结果有其一发生在我国领空、领土及领海范围内即视为我国领域内的行为。航空旅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了任何损害航空安全、飞行秩序的不良行为,或航空旅客在域外实施的不良行为但其结果及于我国主权范围内,我国都有管辖权,理论上都属于该制度适用的地域范围。另一方面,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处于域外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内这一地域。我国《民用航空法》明确具有我国国籍的航空器指经登记取得中国国籍的航空器。②具有一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国际法和各国实践中被普遍认同为浮动或者移动领土,将航空器认为是拟制的国家领土,即航空器属于该航空器国籍国的浮动领土,该国可基于领土管辖原则享有管辖权。我国加入的 1963 年《东京公约》明确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③,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若在我国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④。在域外的我国国籍的航空器也应属于广义上我国领土的范围,若在这一空间范围内发生了属于该制度规制的不良行为也属于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适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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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法律基础......12
(一)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法律价值.........12
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平.................12
2、运输安全与经济效益的衡平.................13
(二)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法律渊源.........14
1、国际公约保安标准.......142、国际习惯的规定...........14
3、国内法的规定...............14
四、域外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的法律实践................17
(一)美国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 17
(二)加拿大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18
(三)欧盟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 18
五、我国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的问题及对策............20
(一)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的不足............20
(二)完善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法律对策..............23#p#分页标题#e#
 
五、我国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不文明旅客名单及航空公司黑名单并存交错,新近也出现了航空旅客安检“黑名单”。一言以蔽之,多种制度并行,按各自的方式惩戒实施不良行为的航空旅客。虽然设立该制度具有相关的法律基础,但法律依据不够具体,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层面的条文依据。我国民航有关部门未参与规制不良行为旅客,由行业协会及航空承运人各自实施相关制度,导致相关制度的主体不一,其设立实施出现混乱。对被记录的适用条件、记录期限、惩罚措施等具体内容未进行统一及规范导致具体内容的缺失。对于信息采集、移除、救济等程序性问题并未进行明确。因此,还需在进一步分析相关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还存在诸多弊病。目前,既存在中航协制定的航空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也实行航空公司各自设立的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的现象。多种不良行为记录不仅名称不统一,对不良行为的定义不尽相同,具体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制定主体也存在混乱,有的由行业协会制定,有的由作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航空承运人制定。各种不良行为记录的适用范围也不同,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适用范围为该公司的旅客,中航协的不文明旅客名单适用范围为全体旅客。诸如此类的不统一导致了相关制度在实践中的杂乱无章,各自在其领域内实施,出现了矛盾交叉的现象,造成了相关制度在实施中的混乱。2009 年因不良行为导致被厦航拒载的范某,成为国内首例航空旅客“黑名单”案的被告。虽然法院认为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文件已有拒载的规定,航空公司也有本行业的管理规范,一审、二审都判决厦航胜诉。但是,该案涉及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却引起了学界、业界不小的争议,这就涉及到设立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在法律依据方面应厘清的问题。
.......
 
结 语
 
保证民航运输安全与高效的平衡对我国民航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设立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通过规制不良行为旅客,不仅能够维护航空安全、飞行秩序,同时会提高航空安保工作的效率。设立该制度虽然符合我国法理价值追求及立法目的,存在一定法律基础,但还存在着多种制度并行、法律层面依据不具体,设立主体混乱、具体内容不全面及程序性规定缺失等问题,还需从法律角度进一步进行完善。我国设立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应从理论上明确该制度的内涵,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完善。通过制定《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整合相关制度,统一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设立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具体依据。明确我国交通运输部作为该制度的记录主体。完善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移除机制、惩戒措施等具体内容,保护被记录旅客的知情权与隐私权,防止该制度对航空旅客合法权益的侵害。规范信息采集程序、移除程序、救济程序等该制度涉及的程序性问题,确保实现设立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程序正义。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构建,还可以借鉴美国“受信任旅客项目”等符合风险评估的相关制度,使我国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更为立体,与相关制度相辅相成,共同保障航空安全。与此同时,随着共享经济的及我国征信制度的普及与发展,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可以与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共享,将“空铁联运”中的旅客纳入航空旅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从而更全面地保护空铁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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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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