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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的法学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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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121821274518134
  • 日期:2018-12-1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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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随着公共航空运输的日益发达,选择乘坐飞机作为出行方式的人们日渐增多,也带来了航空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运输纠纷的增加。在这些纠纷中,航空承运人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而被起诉的案件所占比重相当之大却未受重视。据统计,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网查询到的 2017 年做出民事判决的案件有 24 件,其中以承运人未尽告知为由提起诉讼的或涉及到承运人告知义务履行不适当的有 11 件,分别是关于特殊旅客拒载、行李限重、乘机手续办理时间、签证信息、代码共享、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特价机票不可退改签”格式条款和“未使用去程机票回程机票作废”格式条款的告知。①在航空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解决航空承运人与旅客各种相关纠纷和矛盾的切入点,也与旅客知情权问题直接相关。基于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更具有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公关优势的航空承运人而言,理应做到向旅客履行及时、全面、准确告知的义务。就我国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有少量著作专门就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或其相关案例进行了研究,如郝秀辉的《航空运输合同法》、董念清的《中国航空法:判例与问题研究》、陈家宏的《交通运输法》等,其中郝秀辉教授对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进行了更为全面的阐述,并就具体案例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告知义务的争议进行了深入的系统研究。关于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研究的学术论文也并不多,例如,在董念清《论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一文中,阐述了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分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少量典型案例,并提出了完善告知时间、方式等建议。②近年来,国内关于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研究虽有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国外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立法规定单纯阐述,欠缺比较分析;二是对航空承运人负有的告知义务只研究了部分内容,缺乏覆盖合同各阶段的全面认识;三是研究所给出的建议往往停留在对航空承运人的方法建议阶段,未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等研究方法,利用电子文献、书籍著作等资料,比较国内外有关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立法规定找出好的方面加以借鉴,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案例及其法律应对策略,归纳总结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告知义务的履行现状,从现状中分析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并找出解决办法。本文的总体框架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航空客运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二,航空客运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立法比较;第三,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告知义务争议的司法认定;第四,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告知义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研究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从理论上讲,有利于弥补我国法律上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规定的不足。《民用航空法》仅规定了承运人告知航班延误的义务和就客票记载事项进行间接告知的义务,《合同法》也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告知范围,并未提及有关告知义务的其他内容,如告知方式、地点等。因此,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并完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很有必要,理应得到重视。于个人而言,这能够保障航空旅客的知情权,于国家而言,也能够推动我国航空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实践层面上,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常常存在履行不完全的问题,如承运人不进行主动告知、告知时间滞后、告知方式单一等。航空承运人有哪些告知义务、这些告知义务该如何履行、适当履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都是值得探究的。通过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航空承运人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探寻问题解决的法律对策,以期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我国立法与实践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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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告知义务是指民事活动中,一方主体负有及时告知对方关涉其利益的事项的义务,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在航空运输中,告知义务是指航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及时告知旅客关涉其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义务。
 
(一)告知义务的来源
告知义务理论来源的基础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有关民事交易活动的法律产生时,就包含着诚实信用的思想。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不损害相对方利益。诚信原则作为民事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虽在 20 世纪初才被明确规定于《瑞士民法典》之中,但因其丰富的内涵和对民事活动的积极影响,到现在几乎成为所有国家民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被公认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均明确规定诚实信用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历史上对合同理论一般化而言最为重要的层次上,诚信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协议:诚信要求当事人遵守协议达成的内容;在此,诚信是合同约束力原则的支柱。①告知义务就是诚信原则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义务具体化的表现之一,表现为在合同中,航空承运人除了要履行将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主合同义务外,还需履行诚实告知旅客乘机信息、航班动态及注意事项等义务。诚信原则还有维护法律活动中各主体利益均衡以实现实质公平的意图,航空承运人作为实践中掌握航空运输信息有优势的一方履行告知义务也正是诚信原则所附带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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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义务的性质
航空承运人和旅客在民法范畴中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在私法范围内进行民事交易活动。然而承运人作为经营者所特有的信息、经验、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导致了承运人和旅客信息不对等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为保障作为消费者的弱势旅客一方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实现两者作为法律活动中的主体的实质平等,法律明确了处于优势地位的航空承运人必须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在法律对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合同法》第298 条的规定①即赋予了告知义务的法定属性。告知义务作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强制性,承运人应依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以旅客所携行李为例,如果旅客在行李中带入了锂电池或其他违禁物品,此种情况下会直接威胁到航空运输的安全,关涉着机组人员和其他旅客的人身安全,为了不影响航空运输,承运人应依法明确告知旅客携带行李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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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告知义务争议的司法认定........... 17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阶段告知义务的争议 ..............17
1、机票票价、乘机地点、乘机手续告知义务的认定 .........17
2、航空客票有效期告知义务的认定 ...........19
3、格式条款告知义务的认定 .....19
4、机票超售信息告知义务的认定 .............21
5、代码共享航班信息告知义务的认定 .........22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履行阶段告知义务的争议 ..............23
(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终止后告知义务的争议 ....29
1、旅客身份信息使用告知义务的认定 .........30
2、旅客投诉结果告知义务的认定 .............30
小结......31
四、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告知义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2
(一)告知义务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32
1、《民用航空法》对告知义务规定过于原则、模糊 ..........32
2、民航规章对告知义务规定过于散乱、责任不清 ...........32
3、航空运输总条件缺乏立法和司法规制 .......33
(二)完善建议........34
 
四、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告知义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近年来,国内关于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但所给出的建议往往停留在对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履行的方法建议阶段。因此,在综合分析告知义务制度的立法比较和纠纷司法认定中存在不足的基础上,从完善《民用航空法》、部门规章和航空运输总条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p#分页标题#e#
 
(一)告知义务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
作为民航领域基本法的《民用航空法》在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方面的规定已经暴露出相当多不能适应现代航空运输需求的问题。一方面,其法律规定先天不足,受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宜粗不宜细”影响,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明显不能适应解决现实中突出问题的需要,也不能给旅客全面的保护。尽管我国目前对航空旅客知情权等权益保护在理念上已经有了较为丰富和先进的认识,但是当下的法律并不能匹配现有的理念。具体表现为《民用航空法》中仅列举了告知客票某些记载事项和通知航班延误情况,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同时对承运人负有告知义务这一原则性规定未予以明确。实践中,发生承运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纠纷时,也只能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另一方面,《民用航空法》立法明显向航空承运人一方倾斜,比较注重保护承运人利益,忽略承运人所需承担的义务,与当前世界加强航空运输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趋势相违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机票超售、代码共享、航班延误、拒载特殊旅客等实践中承运人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突出,加强旅客知情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民航法一直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在《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没有设立规范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或保障航空旅客知情权的专门性章节,因而也就没法统领涉及承运人告知义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导致立法散乱,不能形成合力,缺乏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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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航空承运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极为重要,直接关涉到旅客知情权的实现。在立法上,我国法律法规对承运人告知义务规定不够全面、细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有差距。在实践中,承运人不重视告知义务,对告知义务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导致了承运人和旅客相关矛盾的不断出现。综合分析对现有司法判例的认定,认为承运人在机票票价、乘机地点、乘机手续办理时间、航空客票有效期、格式条款、机票超售、代码共享航班、拒载特殊旅客、航班延误、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票价更改、行李限重、旅客身份信息使用和旅客投诉结果多个方面对旅客负有告知义务,在国际旅客乘机有效证件和旅客行李被扣留方面对旅客没有告知义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民航法和民航规章,加强对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立法和司法规制,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制度。除此之外,在今后还应重点研究承运人还有哪些告知义务。随着航空运输业的蓬勃发展,从中国航空立法的趋势来看,有关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制度终究会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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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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