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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学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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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121420232418072
  • 日期: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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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目的和方法
(一)目的
实务中,配偶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的冲突频繁发生,但是对于解决此类问题不仅是立法空白,而且相关学理研究程度也不够深入。目前学理界只能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五条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配偶隐私权,但对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内涵、外延、权利行使方式和保护方式等缺乏具体规制。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尚予以确认保护,但知情权仍缺乏明确的民法保护,因而对于配偶知情权的保护更是缺乏。讨论与完善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制度是为了完善《婚姻法》内容,并且对调整整个国民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法
1.文献研究法。收集学者的论文和著作,学习文献中的精华之处并借鉴和引用,提出自己的观点。2.统计方法。收集一定年份的与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整合、统计、得出相关结论。3.个案研究法。把典型案例引用到文章中,通过分析案例,找出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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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
配偶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在我国民事法律上属立法空白,但在一些城市如广州市、青岛市和济南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配偶双方可凭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件去行政部门查询对方财产信息。本文借鉴、引用多位学者与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相关内容研究成果,以下予以介绍。从涉及到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相关著作来看,王歌雅教授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融合吸收了国内外婚姻家庭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婚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学有了系统性的认识,同时为本文对婚姻法学的理论、制度和认识夯实了基础。张新宝教授著写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隐私权的产生出发,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并且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内多种权利的矛盾冲突细致分析,为本文对隐私权的认识奠定了基础。其中张新宝教授提到的“权利协调原则”,被许多学者借鉴成为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方式。何志、侯国跃编著的《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一书联系司法实践,从实践中验证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为本文比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侵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供理论基础。李适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结合最新的民法总则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新的解读,为本文认识民法保护中的隐私权提供了新的视角。夏吟兰教授编著的《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对配偶权的定义做了广义的配偶权说,认为配偶权包含了配偶双方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全部权利与承担的一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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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
 
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问题涉及了多个权利位阶的比较,要分析这一问题,应首先明确配偶权的内涵。本部分通过对配偶权、隐私权、配偶隐私权、知情权、配偶知情权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为下文如何解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提供基础性理论。
 
(一)配偶权概述
我国学理上对配偶权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学说。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①。狭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或身份权②。最狭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同居的权利义务和忠实的权利义务③。由此可见,不论是那种学说,配偶权涵盖的范围是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当代英美法上配偶权并非指的是夫妻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的作用仅在于具有对外效力,即第三人侵害夫妻关系时,配偶另一方可利用该权利提起诉讼(配偶权损失之诉)。而我国《婚姻法》所体系的配偶权理论并不是指配偶权损失之诉,而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制度的有关做法。因此,在使用配偶权这一概念时应注意区分英美法和大陆法内涵的不同,本文所称的配偶权均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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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一项新型人格权。我国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时间较晚,首先是通过201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以列明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其次是在 2017 年实施的《民法总则》才算的上真正意义的把这个新型人格权纳入基本民法保护体系。为解决配偶隐私权的法律问题,首先应该明晰隐私权的概念与内涵,然后在一般规则上讨论配偶隐私权的特殊性。1890 年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隐私权保护便成了一个广受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后遂发展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隐私权最开始被提出来是由于人们的私生活已为大众传媒所影响,并且私生活信息存在着被不经允许暴露给公众的危险。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渗透人们的生活,隐私权的范围逐步扩大,内容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我国已通过《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被予以保护,另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体现了刑法领域对隐私的保护,还有现今学理届争议很大的是否独立设立人格编问题,如果民法典独立设立人格权编,也将被用来调整保护隐私权。另外有的国家把隐私权纳入宪法权利,通过宪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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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23
(一)协调原则...........23
1.权利协调原则.............23
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24
3.同意原则..........24
(二)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民法保护....25
1.侵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5
2.保护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宏观立法建议.........27
 
三、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协调原则是解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基础性原理,协调原则能够体现处理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为设立具体的解决二者冲突的法律制度提供本源性的综合原理和出发点。本文将解决二者冲突的协调原则分为权利协调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和同意原则。
 
(一)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解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基础性原理,协调原则能够体现处理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为设立具体的解决二者冲突的法律制度提供本源性的综合原理和出发点。本文将解决二者冲突的协调原则分为权利协调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和同意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是通过一种权利在其保护的范围或程度上做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而得以实现的①。配偶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均有克减性,这是二者能得以协调的客观基础。法律应当同时认可这两种权利的存在,不能顾此失彼,肯一否一,即并不赞成当然的对隐私权予以倾斜保护。传统的权利位阶比较方法,通常是将二者权利位阶比较之后形成一个相抵固定的位阶顺序。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惯性的沿用固定位阶顺序,这并不利于应变具体个案的复杂性。权利协调原则不是简单的将两个权利进行位阶比较,而是从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家庭效益三个方面综合考量,并结合个案的特性,从而达到解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的目的。权利协调原则不仅适用于诉讼,而且同样适用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中。琴瑟和鸣、相敬如宾的婚姻关系是社会予以肯定和追求的理想婚姻模式,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协调的方式而不是诉讼,而涉及配偶隐私权的纠纷本就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个人信息所引发的矛盾,选择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所以权利协调原则不应仅限于诉讼,而同时应适用其他解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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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17 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民法典,这使得隐私权的保护达到新的高度。这背后反映的是人们对个人隐私的迫切需求与法律体系的结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人权的更高要求使得立法保护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讨论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问题是时代的要求。本文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发现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因身体因素、财产因素和查证违反忠实义务行为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的,其原因在于二者权利本质不同、婚姻理念的差异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引起的,并提出通过权利协调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同意原则以及明晰侵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提出保护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宏观立法建议。实质上,解决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的检验,需要不断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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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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