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以往法学主要以为基础,否认法学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社会成员的权力结构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社会学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决定的。(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无论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了战争或武装冲突,或者发生内战、政治危机、种族危机等,都会严重的破坏本国或本地区的社会安全和秩序,使得这一区域处于紧急状态,在这些局势下,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因为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了自由。在这些特殊状态下的国家和地区中,被剥夺自由的人们总是处于各种不安和危险之中,例如被秘密处决或被强迫失踪,还有与家人失去联系和不人道的待遇等。这使得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一大热点。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法律,就是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予战争受难者以人道保护,这其中当然的包括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人道保护。国际人道法从最初的产生,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一直将人道原则作为其根本方向,本着对受难者负责的基本诉求,将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降低。近些年来,国际人道法不断的完善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规定,1949 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都对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被拘禁者作了有关食宿、卫生条件及通讯等方面的规定。当前国际社会就加强在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问题通过了两个重要文件。一个是由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民间团体的成员参与的哥本哈根进程讨论并通过的 2012 年《处理国际军事行动中的被拘留者:原则和指南》。主要关注的问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法律效力。另一个是联合国 2010 年《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关于拘留的内部程序规范》,但是这一规范最后没有得到相关国家的普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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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相对于众多对武装冲突中的战俘、平民、妇女的保护这些问题,目前国内外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研究就没有那么多了,文献资料也大多来自于国际会议的资料和新闻报道。其中一部分来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的对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的探视报告,《红十字国际评论》中就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现状与探视情况等作了详细的介绍,另外一部分来自于各种国际会议有关对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协商与讨论,《国际人道法文选》中也有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相关问题的一系列回答。主要的研究方向是:国际红十字会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探视等保护活动的报道,例如阿兰.埃施利曼作的《保护被拘留者:国际红十字委员会铁窗背后的行动》一文,向我们介绍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被剥夺自由者开展活动的历史、前提条件及特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所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贡献,它所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其他组织和机制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工作的补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不仅在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方面,在许多方面是独一无二、十分重要的。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主要是涉及国际人道法有关保护被剥夺自由的规定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适用。何志鹏翻译的埃塞基耶尔·埃费斯和马科斯·科特力克所著《将特别协定作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手段:法律体制适用探究》一文讨论并分析了被俘的武装部队或团体的成员是否可以像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俘或人权法规定的那样被拘留。由马尔科·萨索利和劳拉·奥尔森所著,李强翻译的《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关系——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武装人员的合法杀害与拘禁》一文中提到,国际人道法特别协定的决策形成过程其实就已经为各武装团体尊重国际人道法提供了动机。一方面,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冲突各方都参与了可适用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和扩充,另一方面,这样的方式是符合交战方平等的原则的。但是,目前这类协议的缔结到底是受国内法或者特别的法律制度调整,还是受国际法的调整这一问题仍是不明确的。文章作者的观点认为应当是受国际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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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概述
(一)国际人道法的概念
战争是我们人类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之一,为了更加广阔的领土和资源,为了统治和主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从来没有间断过。但是早期的战争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则或者习惯来保护最底层的平民百姓,而这些最底层的人民往往是受到战争的伤害最大的群体。所以慢慢的,在不断的发展与反思中,人们开始在一定条件下制定一些规则或者法律来约束战争,以减少对平民的伤害。早期的埃及、罗马等国的史料都记载过一些相关的零散作战规则,大约在十九世纪以前,这些规则都是不成体系的一些散落规定,并且多是各国之间长期作战形成的默认的惯例。早在二十世纪以前,国际人道法就渐渐呈现较为体系的状态,但是具体的关于“国际人道法”这一表述最早出现在 1953 年的红十字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而国际人道法名称正式出现是在 1971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联合国举行的政府专家会议主题中,“国际人道法”在这次会议上被正式命名并且被表述为“在符合人道性质的条件下在冲突范围内保护人及对人不可或缺之物的规则”。这一表述就是从那时起一直被延用到现在。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人道法主要是由日内瓦公约体系构成的,主要包括 1949 年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的日内瓦四公约以及 1977 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②国际人道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免受或者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战争中的残暴武力等带来的恶劣影响,在战争这种极端情况下保护和维护个人的基本尊严,它保护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了没有参与战斗人员都受它的保护,就连已经停止参加战斗的人也是它的保护对象。国际人道法最关心的是给予战争中的受难者以更好的保护,而至于各交战方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国际关系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并不是国际人道法所关注的。它一直遵循着国际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战争受难者个人的保护,打破了之前传统国际法对战争开战前必须先宣战的规则,突破了传统战争法的规定,③另外,它还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尽管因为涉及到一国内政这样的敏感问题而使得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备受争议,但是现代社会的武装冲突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的更为频繁,为了保护战争受难者,这一适用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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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对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按照武装冲突的类型,可以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按照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地位,可以分为拘留和拘禁。因为分类不同,国际人道法中的保护规则也有所差别。国际人道法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又可以分为对战俘的保护和对被拘禁的平民的保护。战俘是被俘虏的战斗员,拘禁战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再一次参与到冲突中去,而不是用来惩罚他们的手段,并且,冲突一旦停止,被拘禁的战俘应当立即释放和遣返。国际人道法规定拘留国可以战俘犯有战争罪或者实施违反国际人道的行为为理由起诉或者拘留战俘,但仅是因为战俘参与了敌对行动则不能成为起诉或者拘留的理由。另外,国际人道法中关于对战俘的保护也是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详细规定了战俘在被剥夺自由期间有关食宿、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最低生存和生活限度,致力于使得战俘在被剥夺自由期间其生命、尊严、权利和信仰等都得到人道主义待遇。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如果存在迫切的安全理由,冲突一方可以拘禁平民。其本质同拘禁战俘一样是为了保护这些被拘禁的人们,而不是一种惩罚,所以,当拘禁的理由不存在时,就要立即释放这些被拘禁者们。但是与拘禁战俘不同的是,拘禁平民时,必须告知其理由,它可以说是在拘禁程序上比战俘的拘禁多了程序性的保障,毕竟战俘是参与了敌对行动的人,相对来说,被拘禁的平民总是缺少了理由,所以程序方面就不仅是主审法庭或者行政审议机关要严格考虑拘禁的决定,还要定期对这类决定予以审查,考虑是否继续维持。同战俘一样,国际人道法也在被拘禁的平民应得到的相关人道主义待遇方面做了相似的规定。此外,被剥夺自由的战俘和平民都有与家人通信的权利。#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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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3
(一)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13
(二)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14
(三)对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剥夺自由人员规定不足........ 15
四、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完善建议........... 18
(一)完善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法律法规........ 18
1.明确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原则 .... 18
2.完善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法律规则 .......... 19
(二)完善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19
1.建立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实施体系 .......... 19
2.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 ........... 21
(三)加强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法律保障......... 21
四、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完善建议
由上文可以看出,国际人道法对被剥夺自由人员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特别是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使得这些人员自由被限制时还要遭受生存环境恶劣等困境或者危险,这会让战争对人类的危害程度进一步加深。当前的国际社会并不和平,关于武装冲突的报道也是时时可见,而在武装冲突中被剥夺了自由的人们更是屡屡遭到侵害,让我们不禁更加关注他们的安全与健康。为了推动国际人道法为被剥夺自由的人们提供更加细致、有效的保护,我们要从立法、司法、执行与监督等方面来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当然,还要从国际人道法适用机制的发展上来应对当前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不足的问题等。
(一)完善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法律法规
前文提到过,《哥本哈根原则》不创造法律,所以并没有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从法律的角度来给予被剥夺自由人员更加有力的权利保障。《日内瓦四公约》中只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原则。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际社会的快速并且复杂的变化,单单靠几条规则是不能全面的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权利的,在出现了我们不能预测的情况时,原则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更能帮助我们保障这些被拘禁人员的基本人道主义权利。虽然国际人道的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中保护平民的各项原则是如今国际社会上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时的主要依据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被剥夺自由的人在实际的冲突中往往身份不同于平民,比如因为政治原因被拘留的政府工作人员等,区分于平民和战俘,这类人员往往更容易在被剥夺自由后遭到暗杀、虐待等不人道的待遇。所以,应当完善国际人道法中有关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为了使国际人道法在冲突中得到更好的适用,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是非常重要的。前文提到的被剥夺自由的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定方面仍然存在模糊不清、没有统一的解释和标准的问题。所以这些条款应当更加的明确和具体,才能更好的发挥国际人道法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作用。目前,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的实践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因此,必须要强调战争法的法律约束力,使得武装冲突方明白他们并不能从法律上把这类行为合法化,违反这一原则会带来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是说,在明确了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权利内容时,也要将侵犯这些权利将构成何种罪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应的规定。在二战之后发生的武装冲突中,依然存在大量的侵犯被剥夺自由人员的行为,秘密杀害、强迫失踪等严重侵犯这些自由被剥夺的人的生命权利的行为也不在少数。武装冲突中的这些残忍的杀害人类的暴力行为是严重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但是,具体司法实践中却找不到相对应的明确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来对这些行为来加以规制,也没有与之对应的定罪与责任追究的的规则。这样以来,就有许多在武装冲突中实施了这些严重的违反人道法行为的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逍遥法外。所以,国际人道法要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但要从法律的规则上来禁止这些反人道罪行,还要加强对这些犯罪的定罪与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则的完善,保障受害者能够有直接可使用的法律来保护自己,加害者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而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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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从国际人道法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概述、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规则、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完善建议这四方面研究了国际人道法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问题。当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和平,局部武装冲突仍是非常频繁的出现,而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问题也是当前国际人道法发展所面临的焦点问题。这其中还包括国际人道法对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法律原则不够明确、规则不够完善,缺少专门的实施及监督机制以及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太少的问题等问题。当前国际社会上,《哥本哈根原则》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具有很大的发展和实践指导意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问题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国际人道法中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相关原则,完善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规则,并细化相应的保护规则、适用规则、责任追究规则等,建立专门的实施和监督机构,发挥国际人道组织在实践中对国际人道法的这些规则的具体实施作用,包括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救助以及对相关犯罪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最后加强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法律保护,以更好的保护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由于本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案例研究,因此都是在阅读了大量书刊、杂志、新闻报道等之后,站在无数的前辈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但是,目前的国际形势变化非常迅速,可以说是瞬息万变,因此,在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法或途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确定到并实施的,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也会不断的变化。最后,本文的说理和逻辑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针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问题的研究还需要更努力的理解和深入剖析,我也会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的提高和完善自我,来寻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同时,早日结束战争,不仅是那些受尽战争迫害、失去家园、颠沛流离的人们的愿望,也是我们这些身处和平时代的人们的共同愿望,希望我们的世界早日实现真正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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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