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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脱离的司法法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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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101121483817919
  • 日期: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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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最早,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人是日本的大塚仁教授。当前,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关于共同犯罪中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形,使得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受到我国学者的空前重视。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从犯罪中退出,并且防止其他共同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最后还是让犯罪结果发生了,对脱离者的责任认定问题,刑法没有给出明确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进行自由裁量,或者是参照从犯、中止犯或者按照犯罪既遂进行处理,自由裁量的范围比较大,自然会产生很多差别过大的裁判结果,这种混乱的现象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多争议。而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共犯关系脱离理论,也正是想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种情况。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建立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对于鼓励共同犯罪人主动积极的从共同犯罪中撤退出来具有重要的作用,给这些脱离者提供了一架“后退的黄金桥”。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对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并且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可以结合我们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一些国外比较好的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们国家发展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用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这一情况,统一法律的适用。本文通过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对于共犯关系脱离这一问题的处理对策,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大体有三种解决办法,分别是按照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进行考虑和处理的,这几种处理方式都有自己不合理的地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共犯脱离理论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共犯脱离理论有一个准确的理解,进一步去建立并发展我国刑法中关于共犯关系脱离规定的空白,因此,研究共犯关系脱离这一理论的意义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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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并不深入,而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近年来,共犯脱离理论才被我国学者所重视,面对日益复杂的实践案例不断出现,我们对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具体、细致。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在他的《刑罚概说(总论)》一书中,他认为共犯脱离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共犯人在共同犯罪着手之后,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进行犯罪行为,或者是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十分真挚的努力,虽然最后还是发生了犯罪结果,那么该共犯人是不需要对于脱离之后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去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于其脱离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一观点被称之为“障碍未遂准用说”。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在他的《刑法总论》一书中,他认为共犯关系脱离是说在共犯关系成立以后,在共同犯罪行为结束之前,一部分共犯人只要切断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共犯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后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是基于新形成的共犯关系进行犯罪,最后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观点也被称为“共犯关系解消说”,这种观点比较重视的是客观上的因果联系。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教授在他的《日本刑法总论》一书中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是说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想要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去,那么就必须要切断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对最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和物理上的因果关系都包含在内。这一观点也被称之为“因果关系切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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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的提出与争议点
 
共犯关系脱离在共同犯罪中属于重要的问题,学说上也存在争议。由于理论的目的在于司法上的适用,因此本文首先举出一个司法案例,探讨共犯关系脱离在司法实践上的具体认定以及随之而生的争议问题。
 
(一)李映高绑架案的事实与判决
2012 年 11 月,被告人李映高和他的同案人,李生和李宗飞(均已判刑),进行密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被告人李映高买了一辆摩托车作为犯罪工具,来到约定地点,同李生和李宗飞两次对被害人李积玉进行蹲守,但由于李积玉没有出现,绑架未能得逞,被告人李映高主动放弃继续参与犯罪。在 2012 年 12 月 2 日的 22点,李生在相同的情况下,骗被害人李积玉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水涉南街一巷三号一楼的的租住处,李宗飞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用锤子敲打其头部。然后,李生和李宗飞一起拉着绳子,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积玉系被他人勒颈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被扔在大朗村在十六社区河岸边的荒地。第二天,李生和李宗飞谎称被害人李积玉贩毒被逮捕,向受害者的亲属打电话索要 20 万元,但失败了。在同年 12 月 5 日,李生和李宗飞被捕获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一个无名的酒店。2013 年 11 月 25 日,被告人李映高在增城市新塘镇牛仔城会所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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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争议意见
在李映高绑架案中,关于被告人李映高的犯罪认定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在共同犯罪中,单个罪犯是有可能会成立犯罪中止的。但是共同正犯的既遂犯能否与未遂犯并存,也是共同犯罪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普遍的看法是,基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各个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在共同正犯中,只要一个人达到了犯罪的既遂,其他共同正犯就不能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一般而言,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有效制止,或者制止其犯罪结果的发生。然而,有学者认为可以在诸如强奸罪和脱逃罪等类似犯罪中,是一种特殊的情况,由于犯罪与人身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这类犯罪的共犯是否构成既遂犯,应当以自己行为的既遂为标准,共同共犯有的可以成立既遂犯,有的可以成立未遂犯。①然而,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共犯关系的脱离,即共同犯罪行为人可以构成一种犯罪中止,其前提是脱离共同犯罪。大冢仁教授说:“脱离共同正犯是指在实施犯罪以后到犯罪完成之前这个阶段里面,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切断与其他正犯相互利用和补充的关系,从共同正犯中脱离。对脱离者,其在脱离前实施的行为,不能免除要负的责任,同样的,脱离之后,对其他同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承担责任。”②德国刑法第 24 条也有类似规定:“在一些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预防犯罪的完成,不因受到处罚未遂。犯罪行为未中止犯罪,或者犯罪未遂与犯罪终止前的行为无关的,犯罪分子积极防止犯罪完成的,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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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犯关系脱离的处理............26
(一)国外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处理......26
1.按未遂犯处理............26
2.按中止犯处理............27
3.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27
(二)我国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处理......28
四、本文观点与本案判决的检讨..........29
(一)本文观点......29
(二)本案判决的检讨......30
1.李映高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止........30
2.李映高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1
3.李映高的行为在刑法上的量刑........31
 
四、本文观点与本案判决的检讨
 
(一)本文观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脱离者在共同犯罪中对脱离以后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没什么分歧。主要问题集中在脱离者对脱离之前的行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罚,而本文也主要是解决这些问题而生的。从上文中可以知道将共犯关系脱离按照未遂犯、中止犯、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处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共犯脱离进行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总则当中,在共同犯罪的章节中增设相关条文去单独进行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规定,使其明确区别于共同犯罪中止。具体的量刑问题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程度,在不同情况下加以处理。比如我国刑法第 27 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 28 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考虑惩罚的免除;如果是在实行阶段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来的,依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比如脱离的时间,主观努力的程度,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犯罪人的脱离必须消除之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关键是前行为对其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影响,否则,刑法的“恩惠”就得不到了。①首先,在犯罪预备阶段脱离出来的部分犯罪人,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在犯罪心理上具有一定的弱化作用。基于能够更好的鼓励共同犯罪行为人从共犯关系中及早的脱离出来,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些方面来考虑,对于共同犯罪预备阶段的脱离者可以免除处罚。这里不是应当免除处罚,因为毕竟有的脱离者参与一些罪行比较重的共同犯罪,虽然在预备阶段中脱离出来,但是也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也应该承担一小部分的刑事责任,所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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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对于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规定还尚有空白,没有一条法律条文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目前这样的实际情况展开讨论的,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为了阻止其他的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为了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是最后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这种情况,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但是在我们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或者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共犯关系的脱离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来处理的,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从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脱离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根据中止犯的规定惩罚脱离者;一种是根据未遂犯的规定对脱离者进行处罚;还有一种是根据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脱离者的责任。但是这几种处理方式对于我们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而言,都是存在不合理之处的,并不符合我们国家当前的现实情况。经过综合比较和分析之后,结合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应该在刑法总则当中,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增设补充规定,以共犯脱离为单独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使之区别于共同犯罪中止。其次,具体的量刑问题,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程度来区别对待。在犯罪实行阶段,对脱离者可以比照未遂犯的处罚规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为了有利于更好地鼓励共同犯罪分子尽早摆脱共犯关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预备阶段的脱离者可以免除处罚。最后,在吸收其他国家精华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需求与刑法理论的现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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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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