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结建式人防工程法学所有权归属研究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52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18092720484817860
  • 日期:2018-09-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TAGS: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为抵御空袭,战时发挥人民防空功能,我国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兴建人民防空工程,当时的人防工程是由国家投资建设。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国家逐渐引入社会资本投资人防设施。在我国,人民防空工程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提到的人民防空工程,主要是根据修建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该分类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不依赖于任何建筑物独立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另一种则是根据地面建筑而依法配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带动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职能不断转变,开始更加注重平战结合。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城市的土地资源变得寸土寸金,为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府部门以及房产开发企业开始重视对地下空间的开发,投资建设了大量的结建式人防工程。但是,对于这些数量巨大的人防工程,我国却没有相关法律对其所有权加以明确,因此利益主体之间更容易产生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由于人防工程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涉及利益主体较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相关主体都主张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自己享有,而法官在全国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往往基于个人的理解审理案件,又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问题,致使人防工程的矛盾纠纷加深。为有效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必须有针对性地分析结建式人防工程的矛盾争议焦点,并据此合理设计解决方案,以尽快解决人防工程的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秩序。
..........
 
二、相关文献综述
我国对于人防工程权属制度的研究,就是关于实践和认识这一哲学原理最好的体现。我国对于人防工程权属制度的关注正是源于司法裁判的实践。北京、上海、江苏等城市根据本地区的司法实践,都对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并且,地下空间开发作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形式,针对其权属规定进行重点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就理论研究而言,邹朝明在《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首先对人防工程进行界定,分析域内外对于该类工程的立法状况,重点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三种权属学说”进行法理分析,指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是受不动产的相关理论影响,并提出土地空间分层利用理论,全新解读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针对该问题大胆提出解决方案。章琴芸在《试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物权归属》一文中,主要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为突破口,分析并研究人防工程的权属争议。支持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并建议在其之上设立用益物权且把该权利归于投资者。陈延来在《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从司法实践出发,寻找矛盾纠纷点,并分析域内外对于该方面的立法现状,展示并评析目前存在的三种学说,最后表明自己观点,即提倡“房地一体主义”。庞亚琦、刘智慧在《我国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界定探究》一文中通过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纳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现状,并揭示人防工程权属界定难的成因,最后结合具体国情以及相关实践等方面,提出相关合理性建议。
.........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概述
 
早在上个世纪初期,由于飞机以及各类航空武器的迅速发展,使得空袭在现代战争中,越来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空袭基于其定位准确,能够迅速破坏敌后方的重要目标,在紧张的战争中迅速占据主动地位,有效削弱敌人军事实力等优势而受到青睐。因此,为避免在战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国纷纷开始建设人防工程,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空袭带来的巨大破坏。受国际安全局势的影响,国外许多国家在一战时期纷纷建设人防工程以躲避空袭,并在二战时期不断升级,开始关注土地的多元化利用,即结合地上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意识到兴建人防工程的必要性,并且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逐步重视平战结合功能的发挥。
 
(一)人防工程概念及发展历程
我国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被称为防空洞或者人防工事,其主要目的是抵御战时敌人的空袭,保护人员及物资安全。国外把这种发挥城市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掩蔽所或者民防工程。我国的人防工程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提供战备需求。为防御和减轻空袭带来的危害,我国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开始兴建人防工程,此时的人防工程主要用于提供战备需求。1950 年,中共中央把人防工作的焦点放在一些重点城市,并重视对于市民的宣传教育。随后,中央政府陆续发布一系列人防工程的相关文件,许多城市开始发动群众建设类似防空洞这种临时性的人防工程,并组建群众性防空队伍,负责消防、救护等。①1953 年,中共以会议的形式确立建设结建式人防工程的目标,实现人防事业长期发展。重视一些沿海或重点城市的人防工作,设立领导机构和防空警报系统等设备。该时期的人防工程主要负责提供战备需求,并未凸显其经济方面的价值。②第二阶段是平战结合的雏形显现。20世纪70年代人防工程逐渐注重平战结合,中央政府提出地下空间开发要与城市协调发展,因此要同时发挥防空、经济等方面的效益。尤其在 1978 年后,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人防工程建设为响应国家方针政策,开始突出重点,缩短战线,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重点对续建收尾工程和加固改造的已建工程进行局部处理,清除前期建设的剩余问题。指挥通信方面,单独组建群众性防空队伍,并进行专业化整顿,放宽年参限制,重视队伍的专业化素质,与城市民兵严格区分。20 世纪 80 年代的人防工程,大多数都靠近商业中心和交通位置便利的区域,它在保留经济价值的同时,依然发挥重要的防护功能。
.........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界定难的原因
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所以不好界定,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自身的原因,更是社会根源在司法上的“不良反应”。我国人防工程在兴建之初,主要是国家出资。后来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人防工程需求也不断增加,但同时房地产市场持续过热也使得建设成本上升,国家投资在这对矛盾面前便难以为继。因此,为解决面临的这些难题,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等开始逐渐把开发商纳入投资方,于是这种非常规的投资模式便应运而生。由于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出于应急,因此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出现矛盾就在所难免,尤其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国家、开发商、业主间的纠纷从未间断。首先,在人防工程建成之初且尚未出售时,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开发商之间。我国目前的人防工程主要是以下两类:一种仍是国家出资,这类模式优点是所有权明确但覆盖范围较小;另一种是开发商为履行国家要求的强制性义务,在建设地面建筑时,配建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的人防工程。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对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并且在国家统一管理之下,可以保障人防工程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一些学者以及人防部门认为无论人防工程由谁修建,所有权都应该归国家。如王利明教授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资产的重要部分,应该归国家所有。”⑧罗佳意也认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有助于防空功能的实现。⑨然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已经享有地上建筑的产权登记,因此应当享有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此国家从全局考虑,允许投资者平时可以使用。但开发商私下交易、质押人防工程等越权违规现象突出,但基于投资现实的需要,国家和开发商又不能同时从人防工程的投资和管理中抽离,因此双方的矛盾短期内难以解决。
.........
 
三、 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学理探究........ 16
(一)国家所有说....... 16
(二)开发商所有说............. 20
1.观点介绍 ...... 20
2.理论评析 ...... 21
(三)业主共有说....... 22
1.观点介绍 ...... 22
2.理论评析 ...... 23
(四)作者观点........... 24
四、 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完善建议........ 26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6
(二)建立双层双线的所有权界定机制........... 26#p#分页标题#e#
(三)建立人防工程所有权权属登记制度....... 27
 
四、 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不仅关系着“房地一体”的实现,更关乎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平战结合功能的发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存在的三种所有权学说,尽管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始终无法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完全契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些处理模式值得借鉴。但是无论哪种模式都需要立法加以肯定,因此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例如《人民防空法》可以将开发商和业主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分阶段划分,并确定双方具体管理权责。地方立法要在遵循国家立法的前提下,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调整,例如,各地维护费用的征收允许有差异、具体转让方式允许有适当区别。双层是指把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分为房屋建成时、房屋卖出后两个阶段,双线就是实现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42尽管国家所有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完美契合,避免各方利益纠纷,但这却违背了民法的一般理论并且容易冲击开发商的投资热情。因此,认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不仅可以平衡双方利益,也可以促进人防工程的售卖,实现其所有权从开发商到业主的顺利过渡43。至于实践中应该单独售卖还是整体售卖,笔者认为后者更为有利,把人防工程和小区公共设施共同登记给业主共有,并交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整体管理,这有助于保障人防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
 
结论
 
本文主要从民商法的角度讨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笔者首先从人防工程的概念和发展历程着手,进而探究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界定难的原因,并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纠纷的处理情况,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该问题的相关规定以及探究国外相关规定能否被我国所借鉴,最后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进行学理分析,为后文研究解决对策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前文的总结分析,并结合目前结建式人防工程权属存在的三种观点,本文重点对此作出理论评析,并表明自己的观点是支持业主共有说,因为这不仅最有利于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的发挥,也能维护业主利益,实现权利公平配置。文章的最后,针对目前三种不同学说争锋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状,提出能够有效解决结建式人防工程权属纠纷的一些建议,期望能够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
参考文献(略)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