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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法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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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91919255717812
  • 日期: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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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根据司法部门的资料显示,在婚姻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约占 30%,在个别地区甚至高达 50%。家庭暴力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加重,其中家庭精神暴力占比正在逐步提高,同时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我国在多个不同领域开展反家庭暴力行动。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量稳步增加,涉及家庭暴力的司法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家庭暴力干预也被纳入警察的工作范围之内。这些进步对家庭身体暴力抑制、惩戒效果较好,但是家庭精神暴力较之于家庭身体暴力,主观色彩较重、形式多样、举证困难,缺乏统一、准确的规范标准,不能很好的在实践中针对家庭精神暴力产生控制效果,相关法律往往被束之高阁。最近十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身体暴力得到抑制,但家庭精神暴力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势头,并开始引发社会的关注,相关的调查研究也开始逐步涌现出来。相较于家庭身体暴力,家庭精神暴力同样会对妇女造成伤害,长期遭受精神暴力行为很容易造成表达障碍,性格扭曲等严重结果。叶齐华在 2011 年通过分析232 人(女:128,男:104)使用/经历涉及面部表情(怒视)和肢体动作(挥动拳头、跺脚)等非词语虐待行为,对家庭精神暴力进行研究。该论文提出夫妻使用或经历非词语虐待行为中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在于:历史、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同时,该文章具体的研究了非词语虐待行为,特别是不同性别双方在使用或经历非词语性虐待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社会性别歧视是导致家庭暴力频发的重要原因。消除社会性别歧视,提高全民性别平等意识是消除家庭精神暴力行为的有效方法。与此同时,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频发的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也开始引发社会关注。潘淑岩在《浅谈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对策中》认为相对于以肢体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减少甚至拒绝彼此间的沟通交流,或是用嘲弄、侮辱等言语方式伤害对方。
2016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该法第二条将精神暴力纳入其中,并对其侵权方式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究,例如:摔砸物品、虐待动物、冷淡、轻视、疏远等行为算不算精神暴力的范围,还需要再进一步的讨论。同时,家庭精神暴力取证难,举证难、赔偿确定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艾伟在 2016 年发表《精神暴力若干问题探析》提出针对家庭冷暴力行为强化证据收集法律意识,建立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同时也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家庭精神暴力。张建肖在 2015 年发表的《家庭精神暴力法律介入可行性分析》中提出,现阶段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认定范围不宜过大,应限定为以直接、积极的方式追求对家庭内部成员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家庭精神暴力也可以是间接、消极的方式,但应注意其他条件辅助认定。刘桂华在 2016 年发表的《“精神暴力”入法更要入心》中认为,通过法律规制家庭精神暴力是必要的,但却不能仅依靠立法来遏制精神暴力。同时应当注意运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一套以预防为主,能高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社会体系。家庭精神暴力虽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虽然建立了相关立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仍然需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建立更加实用的相关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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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精神暴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案例 1:郑某丽与倪某斌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登记结婚,在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家庭纠纷时倪某斌经常击打一个写着“我要打死郑某丽”的篮球。2011年 2 月 23 日,两人发生矛盾,倪某斌对郑某丽实施身体暴力致轻微伤。法院认为,郑某丽与倪某斌在婚前欠缺彼此间的了解。婚后倪某斌在篮球上写着带有郑某丽姓名并包含着攻击性和威胁性的词语,并经常击打此篮球,使其产生恐惧感,属于精神暴力行为。在夫妻间发生矛盾时,倪某斌对郑某丽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倪某斌的家庭暴力行为使郑某丽遭受精神损害,倪某斌应承担相应责任。①案例 2: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在筹备婚礼期间,张某不接受吕某的遗传缺陷,向其提出退婚,但吕某不同意。遂于 2015 年12 月 14 日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现张某以同样理由及双方无法和谐相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无奈接受。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吕某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张某嫌弃吕某患有遗传缺陷,提出退婚。此举伤害了吕某的感情,对吕某构成生理歧视和精神折磨,使其产生屈辱、无助、被抛弃感和无价值感。原告构成精神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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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暴力独立成为离婚诉讼理由的案例变得越来越多,即便不是独立的离婚诉讼理由,也大多会成为离婚诉讼的理由之一。但是,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草草略过,很少具体说明遭到了什么样的精神暴力,相关的举证则更是少之又少。这一方面反映出当事人不注意精神暴力的认识以及相关的取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精神暴力不易被认定以及取证困难的问题。在法院方面,首先,精神暴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相关立法也比较缺乏,很难做出准确的认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很少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另一方对自己进行过精神暴力,对于法官来说,没有证据就不能进行事实认定,不能认定的事实便不能成为裁判依据。其次,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原被告都会互相指责对方存在过错,由于精神暴力本身不易确定,原被告便经常随意添加遭到对方精神暴力的事由。这样的诉讼理由经常以一种既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据的形式出现。当法官看过无数这样的诉讼理由后“理所应当”的对精神暴力产生了麻木心理,使那些真正的精神暴力受害者面临了更多的困难。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很难对精神暴力进行认定与取证,另一方面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对精神暴力的事实进行认定,即便认定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判定精神暴力就是感情破裂。精神暴力相较于身体暴力更为抽象,法律很难判断精神暴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多严重的伤害,同时也很难判断精神暴力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应该判决双方离婚。精神暴力虽然也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其发生的频率远远高于身体暴力,其中大部分并不会造成感情破裂的结果,将所有存在精神暴力的家庭纠纷均判决离婚是不合理的。在缺乏有效判断依据的现状下,法院一般都会认为精神暴力是夫妻间因生活琐碎产生的些许矛盾,是平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存在原则上的矛盾分歧,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互相谅解,即便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也是可以修复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因为精神暴力判决双方离婚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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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家庭精神暴力救济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17
(一)中外家庭精神暴力立法述评......... 17
1.国外家庭精神暴力的立法现状 ...... 17
2.我国家庭精神暴力的立法现状 ...... 18
(二)我国应对家庭精神暴力的措施..... 20
1.家庭精神暴力规制的不足 .... 20
2.我国规制家庭精神暴力的建议 ...... 22
 
三、我国家庭精神暴力救济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一)中外家庭精神暴力立法述评
1.国外家庭精神暴力的立法现状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其家庭精神暴力问题出现的更早,发生数量也更多。尤其在近些年,家庭精神暴力的发生比率已经超过了家庭身体暴力,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故而这些国家针对本国社会的需要,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且不乏一些卓有成效的优秀立法。英国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立法。英国对家庭暴力有着较为明确的定义:“指在亲密伴侣之间发生的针对对方身体、精神或经济等方面的侵害行为”11这明确表明了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法律对其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对其施以制裁。英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1976 年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这是第一部针对家庭精神暴力问题的专门性立法。其更加注重对受害者进行快速救济,而先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并为救助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建设方向。12《1978 年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中旨在赋予法官较大的特权,该法规定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法官应高效率的处理家暴案件。这主要强调了针对家庭精神暴力问题的实际可操作性,以及效率问题,对真正落实相关法律,减少当事人的困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997 年保护免骚扰法》,一方面在民事法律方面,对施暴者规定了类似于“禁止令”的“限制令”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持续的伤害。另一方面在刑事法律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构成“骚扰罪”的相应要件,并且规定构成该罪的施暴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定罪,加大了惩治力度。该法律主要在民事、刑事两方面都提供了针对家庭精神暴力的相应救济、惩治方法。#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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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家庭精神暴力在无声无息中消耗着家庭中的感情与幸福,在不知不觉中使本应相敬相爱的夫妻相互疏远甚至敌对,破坏家庭的和睦,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我国法律虽然对家庭身体暴力与家庭精神暴力都秉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但是针对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仍然比较分散、凌乱、不明确,很难起到很好的抑制、惩戒效果。国外一些国家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国社会需要的针对家庭精神暴力的专门性立法,并且卓有成效,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我国很多地区也都出台了规制本地区家庭精神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这种有针对性的地方性立法,对于规制家庭精神暴力有较好的效果。16针对家庭精神暴力,应当建立以法律、部门法、地方性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等多形式的规制体系,从不同层面对家庭精神暴力进行共同抑制。针对家庭精神暴力,首先,应当加大反家庭精神暴力的社会宣传,使男女平等、反对暴力、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力求从社会意识上铲除家庭精神暴力产生的根源。其次,对受害者,甚至施暴者应当进行有效的救济与矫正。家庭精神暴力会对受害者产生深远且严重的心理伤害,但是如果受害者及时接受心理辅导救助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其所受到的伤害,减轻损害后果。我国针对家庭精神暴力的社会救济体系还很不完善,应当建立从初期的家庭心理辅导,到严重情况下的避难场所以及心理辅导,到后期专门的心理治疗,形成完整的社会救济体系。这既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完善的救助以及人文关怀,也可以提高社会救济力量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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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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