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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引发的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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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91119382217764
  • 日期: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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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对法学学科门类下的各专业的研究更为精深。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主要面向律师行业和法务。在就业及资格考试上,法学硕士拥有较大的优势,如公务员考试,某些公检法部门只限招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能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远远超过法律硕士。(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2016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以下简称“乔丹”案)进行公开宣判,争吵 4 年之久的“乔丹”案终于尘埃落定。“乔丹”案自出现伊始,就一直没有脱离公众的视野。相关制度的缺位,以及乔丹主张权利的不及时,有大量的“乔丹”商标已超过五年争议期限,使得乔丹在“乔丹”案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直至再审宣判才获得部分胜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再次掀起了我国学者对于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的讨论热潮。该案被纳入 2016 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首,并且其中的裁判规则已被收入到 2017 年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授权确权规定》)中。该案的再审判决具有标杆式的意义,其所涉及的姓名权可否构成《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自然人可否就其未使用的特定名称主张保护姓名权、违背诚信原则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能否成为商标注册正当化的理由等问题,对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将具有重要影响。就在我们以为“乔丹”案就此落下帷幕时,2017 年 4 月,乔丹体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针对最高院所作出的 3 件“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判决书的抗诉申请;2017 年 7 月,乔丹体育以乔丹所授权的方达北京所发出的律师函曲解“乔丹”再审案裁判结果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乔丹及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虽然“乔丹”案已经审结,但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和救济制度的建设之路才刚刚开始。“乔丹”案之所以历经波折,并且能够引起学界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长期、广泛的讨论,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及司法界对于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的看法存在着分歧。因此,以“乔丹”案为突破口,分析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妥善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现状
权利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利益的冲突。如何平衡姓名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妥善解决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商标法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乔丹”案的公开宣判,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学界对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的法律思考。陈明涛认为,名人姓名中的财产性利益与人格性权利不同,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性的权益,立法对于名人姓名中的财产性利益的承认和保护,其宗旨不在于对名人所享有的代言利益的保护,而是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在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界定保护名人姓名权的边界时,要考虑混淆中的地域性因素,尊重已有的市场格局。①王坤和王展认为,“乔丹”案的判决虽然体现了对于名人姓名符号中的经济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但由于我国对于名人姓名符号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立法空白,贸然将名人姓名符号中的财产利益置于姓名权制度下予以承认和保护,会对现有的姓名权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更为妥当。②王迁认为,商标法作为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应当以防止混淆和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核心。因此,在界定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边界时,应当把相关公众的认知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时,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导向,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权,至于商标注册人日后对于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秩序,是否取得了商业成功,均在所不问。③从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对保护姓名商业化利益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如何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存有争议。因此,对于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仍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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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乔丹”案
 
(一)案情简介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是美国著名的职业篮球运动员,具有“空中飞人”的称号。而乔丹体育则是国内一家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其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原本与“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却于 2000 年 6 月更名为乔丹体育,该公司成立以后陆续注册了多件与乔丹本人形象密切相关的商标。2012 年 10 月,乔丹以乔丹体育多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了 2001 年《商标法》第 31 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qiaodan”、“QIAODAN”等 78 件争议商标的注册。2014 年 4 月,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乔丹所主张的乔丹体育损害其姓名权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因不满商评委的裁定结果,乔丹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2015 年,乔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对“乔丹”系列案件中的 68 件进行了审查,裁定对其中的 10 件进行提审。2016 年 12 月 8 日,最高院对“乔丹”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涉及中文“乔丹”的 3 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 31 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以及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这三个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的 7 件案件,则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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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裁判分析
本案中,乔丹认为,其本人在我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乔丹体育恶意注册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商标,搭乘其良好声誉,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中有关“在先权利”等的规定。由此可见,乔丹对乔丹体育的一系列指控,其攻击点主要集中于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一审中,法院认为,“乔丹”只是美国人的姓氏,“乔丹”二字并不必然指向乔丹,且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乔丹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别,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把争议商标与乔丹联系起来。此外,本案也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乔丹体育注册争议商标不当地利用了乔丹的知名度。二审时,法院避重就轻,回避了这个核心问题,但从相关案件的判决来看,①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中的“乔丹”并不唯一对应于“Jordan”,且“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乔丹”确定性地指向乔丹,因而也就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由此可见,一审、二审法院的认识基本一致。而在再审中,最高院却认为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涉及“乔丹”的三件争议商标的注册确实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为什么“乔丹”案的裁判结果会出现惊天大逆转?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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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25
(一)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25
1.诚实信用原则 ....... 25
2.利益平衡原则 ....... 26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具体措施....... 27
1.完善姓名商业化利益的民法保护 ........ 27
2.商标申请人主动避让他人姓名权 ........ 29
3.加强名人的权利保护意识 ......... 30
 
三、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一)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理念,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商标法领域,其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善意的申请注册商标、诚信经营。更为重要的是,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还赋予了法官一种自由裁量权。①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商标领域所有有违诚实信用的具体行为,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滞后性。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领域具有兜底的性质,可以填补法律漏洞。此外,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具有适当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造就了法律的模糊性,从而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原则的存在,蕴涵着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的制约功能,能够有效保障公平与正义。在“乔丹”案中,乔丹体育自开始申请“乔丹”系列商标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经营,取得了较大的商业成功,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但乔丹体育所取得的商业成功,是建立在故意引导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基础之上的,并不完全是其诚信经营的合法成果。维护此种商业成功,不利于保护在先姓名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净化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环境。因此,乔丹体育的商业成功不足以使其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化。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规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行为来保护在先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来说,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在处理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时,通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注册的行为,来维护在先姓名权人合法权利。#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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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也随之呈现高发事态。当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时,在损害名人姓名权的同时,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会对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因此,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刻不容缓。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现象的发生。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使得其在面对层出不穷的侵害名人姓名权的方式时,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值得庆幸的是“乔丹”案的逆转判决,明确了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的法律适用标准,并且揭示了恶意注册的法律风险,这对遏制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乔丹”案为切入点,分析最高院的裁判思想,把握法官的价值取向,并对我国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民法分则的修订中应当完善姓名权的立法,加强对于姓名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此外,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应当尊重他人的在先姓名权,以此来规避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对于名人来说,应当提高权利的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滞后性,因此,难免会出现立法对于权利冲突规制不足的情况,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灵活地理解和适用现有法律,以实现个案中的公正,并通过解决个案为化解类似的纠纷提供参考或者指导,进而推动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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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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