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20 世纪以来,受工业革命的影响,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往变的频繁。这其中不免就会发生纠纷。各种民商纠纷中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额民事纠纷占了绝大多数。为了解决小额纠纷数量庞大与与司法资源紧缺的巨大矛盾,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索不同的对策。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出现有着重大意义。它的产生,不但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权得到保障,同是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及时解决民众的纠纷。当群众的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解决案件纠纷,节约了财力、物力、人力,民众的权益也能够及时得到保障。2013 年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草案中就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2013 的新《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2015 年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有专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尽管如此,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起步晚,实践经验少,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趋势。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人与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只会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我们需要在小额诉讼程序发展完善的国家中,找出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规律和共同点,以此为模板,吸取他们的精华,学习他们的优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让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服务于我国人民群众。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目前主要存在与简易程序界限模糊、案件适用范围模糊、滥诉与恶意诉讼、救济机制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对症下药,让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出应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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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与发展
1.1 小额诉讼程序的起源两次世界大战后,市场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各类纠纷随之增多。由于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开始觉醒悟,人们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的充分保障,人民不再通过原始的报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转而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比如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由于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当事人既希望纠纷到公正的处理,又希望得到快速的得到解决。这就导致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需求之间的巨大差异。这在当时西方各国民事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至止,许多国家都着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改革,企望通过按照纠纷的性质、繁简程度设立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司法改革,来协调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使司法大众化,减少诉讼成本。这一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小额诉讼程序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当时美国传统的诉讼程序对抗性强,技术性专业,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普通的民众望而生畏,一般的诉讼流程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但是,在民众中产生的纠纷大多是数额不大,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民众希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处理完他们的纠纷,如果用美国传统的诉讼程序,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人民急需一种投入和产出相平衡的高效率诉讼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于是一些州在诉讼中慢慢探索一种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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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启示
纵览国内外的诞生与发展,加上已实行小额程序多年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对我国小额程序的发展与完善有以下重要启示。
1.2.1 小额诉讼程序是现代社会诉讼发展的必然结果
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就是专门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诉讼程序。其诞生与发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据统计,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民商事纠纷都是简单的小额纠纷,需要快捷、高效的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合,否则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无助于这些纠纷的恰当解决。小额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简单快捷。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是比较小的,并且这种小额纠纷在当今社会是非常多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专为这种就小额纠纷而生的,及时解决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化解矛盾。通过观察其他国家和地区,他们都有制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尽管标的额大小不一。他们有的是在全国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国家根据地区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标准,比如美国,不同的州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标准,有的国家还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更多灵活性的规定,如可以合并审理。我国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是根据各个省、直辖市等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一个标准。其次,小额纠纷解决的结论明确,有保障。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单、快捷,如果结论不具有确定性,也不能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不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欢迎。因此,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不仅仅是案件标的的小额性,而且是诉讼结果具有很强的确认性的案件。这就要求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具有法律关系的明确性、诉讼结论的易实现性。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应当是金钱给付类或有价证券等案件。知识产权纠纷、人身关系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当排除在外。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中就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排除了婚姻、继承,涉及侵犯隐私及人权的案件,还有公司或者法人破产的案件都是排除在外的。像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等类型的案件,审理这些案件涉及到专业性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需要评估、鉴定等繁琐的程序,会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程,短时间内根本无法结案,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的初衷。我国的 2015 年民诉法解释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从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看,大多是一些简单类,争议不大的案件。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难易程度同我国的简易程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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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高效便捷性和低成本的优势
小额诉讼程序是社会进步,司法改革的产物,相对于普通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短;没有律师参与;一审终审,当庭宣判,审理期限短。这样当事人出现小额金钱类的纠纷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是看到繁冗的普通诉讼程序望而止步。小额诉讼程序减少司法专业性,降低技术程度,不需要律师,普通的老百姓就可以在法官的引导下完成整个诉讼程序。从成本上来说,小额诉讼程序效率高,时间成本低,诉讼费用也低,是普通程序的一半或者直接免交。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作用,民众的纠纷得到解决,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中规定,只需缴纳特别低的诉讼费甚至不用缴诉讼费。从审级上来说,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相对于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他一审判决后判决书就生效,然后就可以进入到诉讼程序,在短时间内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缓解当事人焦虑的心情,这也使得诉讼效率事半功倍。从程序上来说,从受理到判决结束,小额诉讼程序都有简化,举证期限、审理期限等大大缩短,答辩期间甚至可以不需要,当事人到庭即可开庭审理,程序规定都比较灵活,不需要律师参与,法官主导案件审理,接近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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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14
3.1 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14
3.1.1 充分保障公众诉权的需要........ 14
3.1.2 程序相称原则的要求..... 15
3.1.3 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16
3.1.4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17
3.2 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17
3.3 充实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 18
3.3.2 限制起诉主体及次数..... 21
3.3.3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制度........... 22
3.4 尝试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23
3.5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配套制度........... 24
第 3 章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平等地享有诉权,缓解法院当下的案件堆积压力,减轻法院和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然而,一个新事物发展、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时间和实践的考验,不断进步和改进。长期以来,小额诉讼一直都是司法界的关注焦点。2013 年新《民事诉讼法》用一个条文确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其内容进行了扩充。从小额诉讼程序出现到现在,它在我国正在逐渐的发展,但依然争议不断,在肯定其简便高效的同时,也因其缺乏程序保障而饱受诟病,小额诉讼程序还有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得不到法官和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和肯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事物,应当循序渐进,慎重审理,完善制度的空白。改革应考虑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法律意识,应避免随意超越现行简易程序的框架①。纵观国外的小额诉讼制度,其发展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是经历了众多的困难、挫折,一波三折,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我们应综合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小额诉讼程序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现状,摸着石头过河,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小额诉讼程序。#p#分页标题#e#
3.1 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当今法治国家构建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基本理念便是保障国民诉权。这里的诉权指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权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开始,没有诉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都是纸上谈兵。现在的社会中,当事人之间特别重大的纠纷往往是少数,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一些小纠纷。这类纠纷如果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得到很好的合理解决,长期以往势必会加深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没有小额诉讼程序,民众之间的小额民事诉讼要么游离于司法体制之外,要么进入成本高昂的普通诉讼程。但是考虑到自己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放弃行使自己的诉权,这使得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当事人考虑到这些成本因素,或者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寻求公平,结果导致更大的问题,社会便会出现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审判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但是这个公正需要用高昂的成本、漫长的等待和复杂的程序去交换,人们往往只能望而却步。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尴尬问题。现实生活中民众的小额纠纷,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这种简易、便捷的程序设计,能够使得小额纠纷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化解纠纷,切实有效的解决他们的矛盾,当事人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自身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障,克服了传统诉讼程序的严格规则和高成本等问题,让大众走进司法,并享受到司法带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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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不仅满足了人民的物质要求也开放了国人的思想,也为中国的司法界带来了全新的价值追求和挑战。小额诉讼程序的应运而生,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要求的,作为一个新事物肯定有其不完善之处,我们应该有更多的包容去面对它。便捷、高效是它的优势,但不能一味的重视效率忽略公正,公正公平才是根本。小额诉讼程序是面向大众老百姓的,方便和服务老百姓的事情我们需要更加重视。2013 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只有一条法律规定,但却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始,意义尤为重大,2015 年的民诉法解释是小额诉讼程序跨出的重要一步,接下来我们会一直探索下去。我们应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宗旨出发,着重解决几大重要问题,对于域外的小额诉讼程序,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们应坚定信心,与时俱进,设计出合理的小额诉讼程序,共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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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