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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法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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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72518203217456
  • 日期: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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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言
 
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柏拉图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开的数据得知,从 2008 年至 2012 年 5 年内在全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不到 30%。1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被执行人故意隐匿的财产,困扰着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生效判决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给法院的司法权威带来损害。因此,应该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能力,让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在执行改革浪潮中应运而生并得到了相应的发展。2007 年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 2007 年《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颁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 2008 年《执行解释》),2011 年《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2 年第二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 2012 年《民事诉讼法》)、2013 年《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失信名单若干规定》),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 2015 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是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制度的法律依据。2016 年 1 月 21 日 44 个部委签署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确定了在各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为惩戒失信行为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2017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707次会议修改了《失信规定》的决定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推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选题意义和价值
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国家制度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信行为的治理问题,事实上诚信制度的发展和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是同步的,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两者建设的同步性很差,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设完全没有跟上诚信发展的步伐,完善的失信行为法律规制体系建设是诚信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本文是从法理学的视角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诚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明确立法原则,为建立完善的诚信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2016 年 10 月 10 日,在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江西高院的“法银媒”平台作为综治工作典型经验之一,以专题片的形式向全体会议代表展播,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中央政法委全体委员,各省区市政法委书记以及在全国各分会场的近 200 万政法干警观看视频。“法银媒”平台失信人名单整合“失信被执行人”“银行不良征信”等企业、个人,该数据因方便查询,为民间借贷、业务合作等提供重要参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执行难”案件的发生2。完善失信行为法律规制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社会政治稳定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的用,不守信用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的说教没有一个系统的规章制度是很难加以约束和制裁的。因此,建立一个系统的惩治失信行为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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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1、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
通过对社会生活中失信行为存在的领域以及研究此问题的现实意义来看,探究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大监管惩罚力度。
 
2、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法
问题研究的价值是研究此问题的前提,对如何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分析,有利于人们提高诚信意识,同时本文还对社会诚信存在的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包括历史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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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在我国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当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文书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的债务人,人们俗称“老赖”。失信被执行人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失信被执行人是民事诉讼的参加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应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失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的六种情形认定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其他方式妨碍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虚假诉讼、隐匿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3第三,应给予失信被执行人一定惩戒。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要求民事诉讼的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首创的制度,是一种新的强制执行手段。在执行程序中,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将具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信息通过案件执行系统或媒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供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敦促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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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活动在社会公众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司法公开体现在程序公开和实体公开这两个层次上。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确立司法公开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拓展了司法公开的渠道。执行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不应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外(例如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信息)都应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因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的前提是涉案的被执行人信息不是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公权力因其自身无限的扩张性而带有侵略色彩,而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受到限制;公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正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最佳方式,通过司法公开实现的正义才是民众所追求与信赖的公正5。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6,因此建立了司法公开的宪政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于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于 2009 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实现立案、审查、庭审、宣判、执行、听证、文书及审务的全面公开,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方式;于 2010 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为各级法院拿出了司法公开的最佳标准,鼓励各级法院提高司法公开的工作能力。执行信息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对执行的全过程和执行信息进行公开,执行全过程可向社会和当事人的执行信息公开取决于涉案的被执行人信息不是被执行人的隐私信息,否则原则上系应公开的,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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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14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启动程序不规范.............14
(二)个人隐私保护不规范.....14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平台和退出不统一.............15
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17
(一)程序上的完善......17
1、完善现行立法、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17
2、统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启动方式....17
3、注重对被失信执行人个人隐私的保护.......17
4、完善信息系统..............18
(二)信息公开内容规范化.....18
1、扩大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布范围..........20
2、加大执行监督.....20
3、大力宣传诚信教育........20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方式和失信信息退出的衔接........21
 
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程序上的完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条文规定在执行程序篇中,大多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民事判决能否得到及时的履行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没有一套完整体现的强制执行法,束缚着执行工作的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有些司法解释甚至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使得执行人员和当事人无所适从。18因此制定单独民事执行法应该尽快提到立法议程上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体系化的法律保障。应当将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区分,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不同。在制定单独民事执行法时,应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单独成章,使得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根据在执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作出修改,并予以法律层面上的规范。这既是提升执行工作在司法中的地位,也是科学立法的大方向。《失信名单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纳入的启动由依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种方式,但在不同阶段应各有侧重,现阶段应当以法院依职权主动将未执结案件发布为宜,待完善惩戒措施后,惩戒措施足以迫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效判决的,此时应当启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定应该改为由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将未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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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执行是民事诉讼最后一个环节,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开展,执行难问题已经上升到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能仅依靠法院的努力,更应该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就是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经验的结晶,为提高执行案件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其产生到完善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探索中逐步发展,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来应对执行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积极完善信用惩戒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社会形成守约光荣,失约可耻的风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主动履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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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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