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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法学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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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61022291717131
  • 日期: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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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一门具有一整套独特而严密的范畴体系的学科,对其基本知识一定要掌握理解,并且要学会运用。当然在平时复习时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使用专业性的术语答题。(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绪 论
 
“一带一路”战略给区域内投资活动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区域内的投资争端也会随之产生,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解决域内投资争端的主要规则。我国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一带一路”战略都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本文旨在探讨“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选题背景、意义与价值
无论从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还是从各参与方的响应程度,都不难看出“一带一路”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契机与新的时代内涵。因此在经济高度关联的现实情况下,“一带一路”战略势必将极大地促进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其中就包括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一旦有了投资,就会伴随产生投资争端,故区域内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健全与否是投资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带一路”区域内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较于其他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其特性——参与国多数为发展中国家且各国家的发展程度存在一定程度差异,所以在构建争端解决机制时要尽可能的全面、周全,既要宏观考虑和合理利用国际司法现状及国际法律体系,又要充分细致的把握我国在内的各沿线国家的基本国情。在以上两个方面的基础上,致力于完善现有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后,逐步形成一个与该战略匹配协调且行之有效的“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经有 50 多个成员国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14 个成员国与我国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中国必然会与更多国家签署双多边合作协定。但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多多少少与“一带一路”战略存在不适应性,不能合理有效解决区域内所以投资争端,所以需要探索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在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应找准合适的机会在沿线国家中进一步推广,为将来制定统一化的投资争端解决体系做好准备工作,最后在具备条件的时候适用这一统一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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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本文旨在研究“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鉴于“一带一路”框架下并没有一个可以适用于整个区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故为研究的需要,特将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双多边合作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对该两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完善“一带一路”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提供理论支持。我国的外商投资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然而受制于起步阶段较小的规模,使其并未得到学者热切的关注,由此关于双多边投资合作协定的研究少之又少。在仅有的研究中,那时期的学者仅对投资机制中的各制度做概括性介绍,未做深入挖掘研究。而且对投资协定本身来说,其文本亦是十几个条款的简单罗列,对于签订投资协定持谨慎的态度。其中争端解决机制同样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规定投资者对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条款。直到 1993 年后,我国签订的投资协定数量激增,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考究其缘由,乃中国加入《华盛顿公约》所带来的契机。石慧(2008)在其《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批判与重构》一文在对投资条约仲裁机制论述之余又对分析了我国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胡晓红(2009)在《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模式选择——以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间 BITs 为视角》一文分析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立足于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增长与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的滞后的矛盾现状,提出需不断完善其条款。胡斌、程慧(2013)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与发展》中提到,为适应发展的要求,我国需制定一部兼顾多方面权益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黄洁(2013)在认为我国在争端解决条款上需一改保守的姿态,转而以坚持“岔路口”条款为导向。梁岿然(2016)在《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争议解决条款分析——以对 ICSID 仲裁管辖权之认可为视角》一文中认为随着 ICSID 仲裁机制的发展,其在发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作用的同时也一直面临各种争议,他通过结合 ICSID 扩大自身管辖权的倾向分析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在对仲裁管辖权认可等方面对我国所存在的相关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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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带一路”战略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与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该战略致力于实现亚洲、欧洲、非洲以及附近海洋的互动与联系,积极促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联通与融合,开拓相关国家与区域的市场潜力,拉动投资,增加需求,从而提高就业率和消费能力,加强沿线各国间人文与文明交流等。①其中,促进投资是一项重点内容,要想加大投资的便利化程度,加快自由贸易区网络的高标准建设,加强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就得通过宏观的制度建设与合作来为微观的项目建设提供根本的保障。②“一带一路”战略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不同,有其独特的内涵与特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区域内投资活动必然会增多,随之而来的投资争端由于“一带一路”战略的特殊性也会具有一定复杂性。
 
第一节 “一带一路”战略的特征
世界上现有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按照其经济整合程度由低到高大致可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政治经济同盟五种形式,自由贸易区是其中最常见的。目前全球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只有欧盟的发展经历了上述五个阶段。而“一带一路”战略与现有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有所区别,是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虽然从本质上看,“一带一路”战略也是一个区域发展战略,但是从其内涵与特征来看,它又区别于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就推动了古代丝绸之路发展,古代丝绸之路自此成为了中国与外国贸易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与欧洲人发现新大陆不同,中国开辟古代丝绸之路是出于与沿线国家进行平等的贸易文化交往,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一带一路”战略恰好是秉承这种发展理念,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纳入到战略中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世界上其他传统区域经济合作组织,通常都是在地理位置上毗邻、历史文化发展上相通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如以西欧国家为主体的欧洲煤钢联营,以南美洲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南方共同市场,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以东南亚国家为主体的东南亚国家联盟。而“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沿线相关国家遍布亚洲、欧洲及非洲众多国家,并未要求成员国在地理位置上一定要相邻、文化上一定要相通,他们相互联系的纽带就是丝绸之路。丝绸之路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贸易运输的通道并没有特殊的价值,但是其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发展理念却是现今“一带一路”战略需要继承和发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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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状况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投资合作有很大的发展余地。由于全球经济回暖的速度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等原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对沿线国家投资比例出现下降。但与沿线国家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新签了较多大项目,对推进“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合作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并且还在稳步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促进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共同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的建设过程中,其沿线国家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来自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该银行为可以其提供高额度的贷款资金,例如,该银行曾为沿线国家相关的九个项目建设提供了 17 亿美元的贷款额度;第二,来自“丝路基金”,该基金是由我国发起并成立的,它为沿线国家提供了高达 4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第三,来自中国企业,据相关数据表明,仅 2016 这一年度,我国企业对其相关国家的投资就达到了 145.3 亿美元,其投资的涵盖范围包括以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国为主的共 53 个国家。2016 年我国与 61 个沿线国家在8158 项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上有新合作,合同总额达 1260.3 亿美元。于大部分中国对外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中,几乎有半数是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其中所涉及的标的额占总额的 51.6%,比上一年度增加了 36%。完成营业额 759.7 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 47.7%,较上年增长 9.7%。⑤2017 年 1 月至 10 月,我国与 53 个沿线国家新增投资,总额达 111.8 亿美元,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印尼、巴基斯坦、俄罗斯、越南成为了我国对外投资主要流向地。与 61 个沿线国家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有新合作,合同总额达 1020.7 亿美元。占同期新签合同额的 55.4%,相比去年上升了 21%;营业额达到 575.2 亿美元,在同期总额中占比 48.5%,同比增长 9.1%。⑥商务部在 2017 做了一个关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统计,据该统计的数据分析,我国企业已经在境外设有 77 个合作区,36 个国家和地区已被囊括其内。关于投资的主要类别有传统的加工制造和农业加工业,新型的有资源利用和商贸物流,从宏观来讲,涉及到诸多产业类别,例如轻纺、服装、家电、钢铁、建材、化工、汽车、矿产品加工等等。成立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有很多,如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赞比亚中国经贸合作区、泰中罗勇工业园等,成立时间都较早且运行良好,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造了合作的重要平台。#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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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不足...........17
第一节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17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20
第三节 完善“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25
第四章 典型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借鉴.....29
第一节 NAFTA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29
第二节 TPP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34
第三节 ECT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37
第五章 “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42
第一节 完善“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42
第二节 完善“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45
 
第五章 “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有更多的沿线国家逐步参与进来,区域内的投资活动必定会越来越频繁。只要有投资,就会伴随产生投资争端,对于区域内投资争端的解决也是投资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区域内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缺陷,下文主要对“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第一节 完善“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
从上文来看,当今国际社会已经存在一些在“一带一路”深入推进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提供了一些可适用的解决机制。但是现存投资争端解决体系仍存在与“一带一路”发展不匹配及不能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战略等问题。鉴于“一带一路”战略乃是新形势下的新探索,这就注定了它没有现有的国际合作模式可以照搬。“一带一路”就其价值理念、机制、体系等方方面面都体现出独特的个性。首先是机制不足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适用于整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且现存的机制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些在具体程序层面仍存在很多空白。理论上国际社会的制度在发展中路径的选择,有两个方向:其一是建构主义,它主张制度的构建是基于人类的理性设计与将其贯彻执行;其二是进化主义的,它坚持制度是建立在不断的碰壁、转向、纠错基础之上,并对其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和积累的过程。19“一带一路”战略是对全球治理模式的全新探索,具有其独有的特点,没有一个与其完全契合的发展经验可供借鉴,“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化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由点及面,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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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从 2013 年“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到现在,区域内投资活动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共建“一带一路”不仅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提升国际地位的契机,也是带动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活动愈来愈多,由其引发的投资争端也会愈来愈多,区域内国家所面临的投资争端解决上的挑战也会越来越多。所以本文对“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不足加以分析,并探索国际上典型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借鉴性,最后得出完善“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对于“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基本思路,笔者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在发展上遵从循序渐进的道路。“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化推进是一个长期并且缓慢的过程,其推进的道路必定是“由点及面”,应当逐渐构建较为完善的制度。第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须灵活多样。基于“一带一路”战略开放性和包容性,其并不是要在沿线国家区域内建立一个笼统的区域性经济区,而是要构建一个“宜双边即双边、宜多边即多边”灵活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因此,“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与其特征与内涵相适应,同样具有灵活多样性。第三,尊重东道国主权,保障投资者权益。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同样重要,应该同时保障,使之达到平衡状态。第四,柔性机制与刚性程序相结合。政治外交手段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方法之一,沿线国家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甚至还有不发达国家,其中部分国家的政治形势和安全状况十分不好,因此,针对“一带一路”战略下因政治风险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除了司法手段外,还应建立各种政治外交程序来解决其投资争端。同时应该制定刚性程序来规范化、制度化磋商、调停、斡旋、调解等柔性机制,作为其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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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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