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侵权的概念特征
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学界说法不一。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法律论文代写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从学理上讲,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具体侵权形态,但它又不等同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其特征体现在:
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则不构成侵权,当然这并不排除构成一般侵权。
3. 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4. 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另外,财产权也是新闻侵权的间接对象。
5. 从侵权的后果来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新闻侵权是借助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二)新闻侵权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所拥有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的文件所确认和保护。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隐私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归入了名誉权。在现实生活中,新闻侵害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例经常发生。
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特别是其私生活的报道往往引发新闻侵权纠纷。我们知道,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在人格权的保护上是有区别的,因为公众人物在名利等多方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相应地应当在某些权利方面作出适当的牺牲,具体体现在其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缩小,保护程度的降低以及获得赔偿的限制等方面,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基本人格权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在合理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道公众人物,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运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并运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行的一种社会行为,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舆论监督权,但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正是舆论监督权的法律渊源。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舆论监督在遏止腐败,揭露社会阴暗面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新闻机构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时候往往忽略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而出现新闻侵权纠纷。司法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于某一方面的权利予以适当的倾斜。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因为新闻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职能而放弃对新闻侵权的追究,也不应因为害怕新闻侵权而降低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按照民法理论,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在构成要件上,新闻侵权首先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即: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四)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这是新闻侵权中对新闻机构的要求。首先,新闻机构应具有合法性。这里所说的新闻机构,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如报社、期刊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图片社以及新闻电影制片厂等。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
其次,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但是,在我国的新闻侵权实际中,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过失。当然,故意也不是不存在,有些新闻作者可能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会故意通过新闻作品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新闻实践中故意侵害他人利益的作品是非常罕见的。过失的侵权行为是新闻侵权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
(一)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目前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对于新闻侵权的承担方式只能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当然,在这十种承担方式中,有些是明显不适用于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的。根据新闻侵权的主要特点,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停止侵害。一旦新闻侵权行为得到确认,新闻媒体便负有停止侵害的义务。停止侵害主要是表现在停止刊发含有侵权内容的刊物,已经发行的应尽可能收回,对于电台和电视台正在播放的侵权作品应当予以停播。刊载有侵权内容的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再版发行。
第二,反报道。是指媒体机构在作品已经被认定为侵权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显属于侵权的,应当及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目的。媒体机构拒不刊登声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新闻侵权直接构成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这就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侵权行为的后果等方面确定赔偿数额。虽然精神损失不能用金钱尺度直接度量,但是补偿原则却是一条法定的原则。况且大多数的情况下精神损失会和物质损失紧密相连。
当然,如果相关的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以上几种方式以外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在实践中,侵犯公民的人格权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闻传播活动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它在干预社会生活,引导社会观念等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应当将某些侵权行为排除,确认其为不可归责状态,并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是由新闻工作的特性决定的。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1. 公正评论。公正评论是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充分抗辩事由。评论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新闻媒体针对某个事件或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者将他人的此种意见或看法发表,即使是某些评议具有针贬性,会给被批评者、评论者的人格带来一定损害,但只要评论是公正的,基于舆论监督权,新闻媒体可以要求免除侵权责任。
2. 新闻价值。这是对新闻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重要抗辩事由。新闻价值是新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是指构成新闻的事实和材料能够满足社会新闻需要的各种素质的总和。其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公共利益和健康正当的公众兴趣。也就是说,新闻机构要免责,必须证明新闻报道符合公共利益和健康正当的公众兴趣,不能以满足公众兴趣为由进行非法的或低级庸俗的新闻报道,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任意侵犯别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3. 权威消息来源。这是指各权威部门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素材而成为权威消息来源。当新闻媒体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人格时,新闻媒体可以其消息有权威来源并非自己捏造为由要求免责。
4. 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民事侵权法上的免责事由,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受害人事先同意;其次,必须是受害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而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有其他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再次,必须由受害人作出明确的表示;最后,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新闻媒体若能证明受害人的同意符合以上四个方面的要求,即可免除责任。
注释:
①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
②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https://www.51lunwen.org/law/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
③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