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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51623251210911
  • 日期: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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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计算机软件由于易于复制,所以软件侵权、盗版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权利人为了自我保护,在软件的编制和生产中不断采用新的技术保护措施,钥匙盘就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技术手段。然而破解钥匙盘却成为侵权者的新的侵权手段。钥匙盘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尚属争议的问题。其焦点在于对钥匙盘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不一致。其实无论在技术特性还是法律特性上,钥匙盘都应归属于软件作品,应当受到我国现有软件保护立法的全面、系统保护。
      
    钥匙盘(Key Disc)是软件生产厂商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计算机软件免遭盗版或非授权使用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磁道加密技术。应用软件在运行时需要校验钥匙盘的真伪性。如果信息正确无误,应用软件方能运行;否则,应用软件将认为用户未经合法授权而拒绝运行。这种软盘就好像一把钥匙可以打开一把锁一样,所以被人们称为“钥匙盘”[1]。计算机软件钥匙盘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而困惑了不少法律界人士。实质上,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钥匙盘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范畴。目前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钥匙盘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因此缺乏相关法律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依据不足,无论司法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才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钥匙盘的技术原理和特性
    要辨清上述问题,不能不涉及到钥匙盘的技术原理和技术特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极易复制,所以加密就成为保护软件的一种必要手段[3]。“锁”和“钥匙”,是软件加密保护的基本设计思想。在软件中预先设置一个或多个“锁”,然后给予合法用护开启这些锁的钥匙,于是软件在验证“钥匙”正确后,可以正常运行[4]。
    1.钥匙盘的技术原理
    钥匙盘是利用某些软磁盘加密工具或跟踪调试工具(均为程序,如Debug工具),在软磁盘上的特定扇区或磁道写入特殊信息,创建并使用了非标准的磁道或扇区。软件在运行或被安装前,会自动驱动磁头寻找特殊磁道扇区,读取并校验钥匙盘上特殊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程序才可以继续运行。而这种带有特殊信息的磁盘(即钥匙盘)是一般使用者无法复制或仿冒的。因此,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没有钥匙盘就无法运行使用被保护的软件。如我们大量使用的某一计算机杀毒软件,其生产商在生产该软件时,就采用这种钥匙盘技术,用加密工具将安装软盘的某些特殊磁道标记为“坏磁道”。该杀毒软件在运行前要验证所标记的“坏磁道”的位置与数量。只有当这些“坏磁道”位置与数量经校验是正确无误的前提下,软件才能正常运行。一般使用者无法得知这些坏磁道的准确数量与位置,也就无法对钥匙盘进行完全仿制,从而避免了对被保护软件的非法使用。由于这种加密保护技术具有简便易行、安全可靠、成本低廉等特征,故现已被不少软件厂商所采用。
    2、钥匙盘的技术特性
    要确定钥匙盘的法律属性,必须首先明确其物理特性和技术特性。在此,我们需要澄清的是,钥匙盘的软盘只是一种载体,而加密是其内在的技术。
    在计算机软件中使用磁盘加密技术的目的就是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防止软件被盗版或非法使用。钥匙盘是利用加密技术制作的软盘。从实质上讲,钥匙盘不能被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加密技术和保护手段,它更是一种承载软件和加密标记的实体(Physical Object),和携带有程序的普通软盘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任何区别。有人错误地把钥匙盘认为仅仅是一种加密技术,既然是一种加密技术就和计算机软件没有关系。通过上面的解释可以轻易驳倒这个论点。钥匙盘作为一种实体,和被其保护的母体软件(Main Program)都是软件生产厂商的产品,这样的理解才是比较科学的。
    但是钥匙盘和一般的软盘还是具有明显的区别。它是在软盘特殊磁道写入特殊的信息因而不再是普通软盘,它是带有特殊信息的钥匙盘。显然,这些位置是隐蔽的,不能被一般的拷贝软件复制,可以看出钥匙盘是含有加密技术的软盘。既和承载软件的普通软盘有相同之处,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软盘的特点,钥匙盘的技术特性是十分复杂的。
    二、钥匙盘的法律特性
    钥匙盘的法律特性是根据其与计算机软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它们的关系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技术上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关系。
    1.技术上的关系
    第一、钥匙盘和被保护软件已经融合,不存在分离条件。在钥匙盘技术还比较落后的过去,钥匙盘往往含有特殊标记,它和被保护软件经常处于分离的状态。随着软件技术的发展和对安全要求的提高,仅含有特殊标记的钥匙盘加密技术几乎已被完全淘汰。相应地,钥匙盘和被保护软件相互分离的情况已不复存在。目前,几乎所有的钥匙盘中都载有全部或部分被保护母体软件。这样被保护的母体软件不但要校验磁道上的标记,还要校验关键点(Key Point)上的信息是否正确,因而大大提高了母体软件自身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制作钥匙盘时仅仅仿制加密标记而不复制钥匙盘的母体软件已成为不可能,钥匙盘上载有的母体程序已使钥匙盘彻底纳入了计算机软件的范围。因此,仿制钥匙盘必然要侵犯母体软件的著作权。
    第二、钥匙盘是被保护软件的有机组成部分。软件编译技术的发展和软件工业模块化生产的要求,已使现代商业软件完全改变了已往以单一程序(single program)存在的方式。现在,一套完整的计算机软件往往要由几个、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相互关联的模块(Module)组成。各个模块中有不同的属性,执行相应的功能。有的模块是可执行程序主体,负责发布和执行指令;有的模块是数据输入输出接口,负责传送数据;还有的是数据信息模块,负责向其它模块提供数据(Data)。钥匙盘中的特殊标记就正是一种数据信息文件,被保护的母体程序提供数据,母体程序根据钥匙盘提供的信息做出相应的响应(Response),即执行或者不执行。由此可见,钥匙盘是母体软件不可分割的天然组成部分,对钥匙盘的仿制行为,自然构成对被保护软件的侵权。
    2.法律上的关系
    如果能够认定钥匙盘属于计算机软件,那么它理应是得到相关法律保护。《软件保护条例》关于程序的定义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的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程序”,关于文档的定义是“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涉及、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而有的学者即从中得出结论,认为钥匙盘只是含有数据标记的软盘既不是计算机程序也不是文档。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是由于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本身不熟悉,对计算机法律条文过于表面化认识所致。
    按照《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即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果把钥匙盘理解为一种特殊标记,那它当然不是计算机软件。可事实恰恰相反,在钥匙盘的特定磁道作业的特殊标记,并不类似于通常我们所想象的用笔在纸上作的特殊标记,它实际上是通过在软磁盘的0磁道文件分配表(FAT)或直接在某磁道上写入二进制的代码串等方式来实现的。这些代码串具有以下特点:①可以被输入;②可以得到某种输出结果(真与伪);③是软件厂商用来描述和验证钥匙盘真伪的数据资料。当这些代码串和母体软件产生特定关联,即成为保护母体软件特定的代码串时,当然应该视为一种计算机文档。
    同时钥匙盘更具有程序的特点。我们认识到,编程技术的发展已使现代意义的程序完全脱离了以单一文件存在的形式。一个程序是由大量功能不同的模块(包括程序和文档)组成,这些不同属性的模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钥匙盘作为被其保护的母体程序的一部分,可以被执行并直接导致母体程序的响应,得到某种结果(母体程序运行或者不运行),和其他模块共同组成了一个功能完整的程序。因此,钥匙盘应该也的确属于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一份数据资料能否成为程序或者文档,并不取决于它是否有文件名。例如,某些VCD中的音像文件虽然没有文件名,但无疑属于文档。钥匙盘中的特殊信息即使没有文件名,并不影响其成为计算机软件。
    可见,钥匙盘与计算机软件的关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关系。钥匙盘属于计算机软件,它具有计算机程序的一切法律特性,理应纳入《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三、仿制钥匙盘与反向分析母体程序的法律责任
    任何能够借助于某种机器或设备而被人感知、复制及传播的作品,均应受到版权保护。软盘上承载的计算机软件是为了达到一定结果而用于计算机的一组指令或数据,应该属于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钥匙盘的保护并不是指保护软盘这种只读存储器的结构,而是指保护软盘里面的程序的表达形式,正如保护文学作品的版权,并不只去保护一本书一样[5]。所以,同样道理,把含有加密技术的程序固定在软盘中,并不导致该程序失去保护。所以仿制钥匙盘人并不是单纯地模仿如普通物体的结构、造型而制造软盘。很明显仿制钥匙盘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盗版软件,使用盗版软件当然侵害了软件制作者的合法著作权。
    仿制钥匙盘中的特殊标记,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要搞清楚加密点的位置、数量、特征,不是仅仅通过对钥匙盘本身的分析就可以完成的,往往还要借助于对整个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Translate and Edit)才能实现。而反向工程被大多数软件厂商所禁止并得到不少国家的法律支持。原因是反向工程不但涉及到软件生产者的商业秘密,同时也造成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因为软件生产者拥有对软件的工程文件(Engineering File)和编译后的应用程序(Application Program)的合法著作权,他们提供给软件购买者的仅仅是有限使用权(Limited Rights)。
    虽然对于软件的反向工程研究我国大多数人不认为是侵权,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排除了通过反向工程研究取得技术的侵权性,这一原理被套用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是不妥当的。软件属于著作权法和软件专门立法保护的范畴,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此领域不能一概否定反向工程的侵权性,而是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确定。第一,从目的性看,钥匙盘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采取的加密手段来防止他人非法复制其软件。仿制钥匙盘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研究或者娱乐,而是提供给复制者进行非法的使用或盈利。第二,需要软件开发者允许。实施反向工程必要前提是产品的获得途径必须合法,但是很显然,软件开发者并不希望其软件被别人获得,反向分析钥匙盘目的也是为了分析母体软件程序。第三,对于进入共用公共领域的软件才允许进行反向工程。在非公有领域软件,即商业软件领域,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第四,反向工程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可获取市售产品商业秘密的唯一正当竞争手段,但并不能认定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由于钥匙盘是被保护软件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制作其钥匙盘必然会侵犯该母体软件的著作权。
    结论
    采用钥匙盘加密的成本很低,这是吸引多数软件商使用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很多以磁盘为载体的软件来说,钥匙盘还是有相当长的市场生命力。同时,针对钥匙盘这种加密方式引起的法律问题,要真正彻底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但是,通过以上研究,起码可以明确一个问题,即钥匙盘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其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钥匙盘无疑是计算机软件,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鉴于此类纠纷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应当采纳专家们的建议:我国有必要考虑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针对侵犯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进一步立法,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6]。
   
    参考文献
    [1][2]吴兴:《软件加密技术点滴》,载https://www.tianjindaily.com.cn
    [3]刘卫东:《浅析我国计算机软件及其加密的法律保护的误区——对一宗软件侵权案的思考》,载《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增刊。
    [4]《计算机软件加密保护系列知识》载https://www.isecurity.com.cn。
    [5] 阎新华:《评论:为盗软件者配钥匙侵权》,载《科技日报》2000年11月15日刊。
    [6]丁国威 李维宜 赵钰梅:《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与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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