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 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二、 我国被控倾销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20多年来,由于我国出口额成倍增长,并且传统轻纺、机电、土畜、五矿化工、医保等出口商品具有很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优势,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一定压力,当地企业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裁决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一做法常使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高额倾销幅度。(2)如按美国的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来确定,即通过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及相关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完全不顾“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整体生产和各生产要素投入的比较优势,这对我国企业是十分不利的。这些年的实践也表明,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一旦列入调查对象,便很难摆脱倾销的厄运。
(二)、我国被控倾销的现状
1、对我国出口商品投诉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我国被实施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而且还包括非常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等产品。
3、反倾销案件涉及的规模和金额日益增大。据权威部门统计,自9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就达15起。如旅行箱包的金额达6亿美元,自行车案达2亿美元,焦碳案达1 4亿美元。近日又有11家美国钢铁企业正式向宝钢、鞍钢、武钢、安钢、本钢及莱钢等6家钢铁企业提出反倾销诉讼。
4、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诉讼后,其他国家由于担心这种中国产品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炭化硅、高锰酸钾,硅铁、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三)、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外贸带来的危害
1、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收165%至1105%的关税,1997年7月美国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91.5%至156.7%的反倾销税,这就迫使中国企业退出市场。
2、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长,原有业务客户逐步流失,再重新进入失去的市场非常困难。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长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像我国出口欧盟的彩电、出口美国的高锰酸钾等许多产品,都遭到10多年的反倾销关税制裁,目前的出口额与立案时相比已大大萎缩。
3、反倾销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一是产品反倾销连锁反应;当一种涉案产品被一国征反倾销税时无法进入该市场时,会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会导致新一宗反倾销诉讼,如我国的钢板、糖醇等多种出口产品都曾在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正常出口。二是国家反倾销连锁反应;像1994年美国对裁定对我国大蒜征收376%的反倾销关税后,又相继对我国出口美国的蜂蜜、自行车、蘑菇罐头、靛蓝染料等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总共影响了我国3亿美元的出口。(3)
三、 我国的应对措施
(一)、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二)、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
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4)
(三)、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注释:
(1) 沈木珠《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法学杂志》(总第130期) 2002年第1期,第
21页
(2) 徐宝峰《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检验检疫》,2002年第2期,第44页
(3)资料来源:转引自刘海娜、王义伟、张寿、朱列玉《中国为何遭受这么多的反倾销》,《大
经贸》2001年第2期。
(4)王恕立 王卫锋 张清华《中国企业消极应诉反倾销的制度性缺陷》,《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1年第6期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