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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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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1081515564122726
  • 日期:2021-08-1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博士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机制、困境与完善 ”,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纷繁复杂、扣人心弦的国际纠纷中,国际法院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平台,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彰显国际法律权威和促进国际法治发展功不可没。在通常的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案件当事国与国际法院法官为判决的最终形成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判决作出之后,一纸判决能否转化为国家行动才是决定当事国诉求能否得到满足、正义能否得到伸张的关键所在。
罗马帝国后期查士丁尼大帝(Caesar Justinian)留下一句谚语,“对于法律,不仅要懂其文义,更要知其实施和效果”(拉丁文 Scire leges non hoc est verba earum tenere, sed vim ac potestatem)。正如国际法院罗森纳法官指出,国际法的实施与国际法本身相差甚远。①美国国际法学者乔纳森·查尼(Jonathan Charney)②和牛津大学沃恩•罗维(Vaughan Lowe)教授均指出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距离理想状态相差甚远的问题,而且临时命令的遵行情况更加糟糕。③此外,国际法领域的多名著名学者不约而同地承认,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是国际公法和国际关系领域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并且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体系下一个十分独特和微妙的话题。④对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执行机制,不难发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中裁判执行面临的挑战远远超过运行良好的国内法治体系。⑤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然而,学界对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和司法程序的关注却大于对国际法院判决做出之后阶段的关注。这一立场主要源自人们对常设国际法院(1922 至 1939 年)判决遵行的良好印象,尽管并不存在所谓良好的官方记录。即使常设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总体情况良好,也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判决同样能得到良好遵行。事实上,对常设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的良好印象是经不住事实考验的,不仅比利时商业公司案(Société Commerciale de Belgique)、温布尔顿案(Wimbeldon)以及巴西贷款案(Brazilian Loans)均未得到完全遵守,而且其他案件存在信息遗漏和假定遵守的可能。在国际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激增之后,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变得更加棘手。虽然一些国际法学者以国家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互惠原则、道德权威、公共利益以及国际法院权威为由否认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存在,①但是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或缺乏事实根据的。即使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判决大多数具有宣告性或自我执行效力,甚至仅仅因为案件争议不大而缺乏执行的必要,但是这种说法同样缺乏准确性。事实上,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受到忽视并非因为这一问题并不存在,而是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尤其是联合国安理会作用形同虚设导致许多案件的后续执行情况缺乏官方的完整记录,从而给后续案件的实证研究带来实际困难。
早在国际法院成立伊始审理的首个诉讼案件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中,国际法院做出的关于估定阿尔巴尼亚应赔偿英国的金钱数额的判决,直至半个世纪后才得到妥善解决。阿尔巴尼亚拒绝赔偿英国的做法直接导致了 1954 年的货币黄金案(Monetary Gold)。虽然国际法院拒绝对货币黄金案行使管辖权,但是英国政府事实上扣押了在二战中被意大利掠夺走的属于阿尔巴尼亚的 1574 公斤黄金,还中止了与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建交谈判。东欧剧变后,阿尔巴尼亚对此事件的态度软化,随着英国与阿尔巴尼亚建交,双方于 1992 年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双方均对 1946 年 10 月 22 日发生的科孚海峡事件表示遗憾”。直至 1996年,英国才归还了属于阿尔巴尼亚的 1574 公斤黄金,阿尔巴尼亚最终赔偿英国200 万美元。在西南非洲案(South-west Africa)中,从国际法院裁决南非占据纳米比亚行为非法到南非最终撤出纳米比亚相距 20 年时间,尽管国际法院裁决对事态的后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更多的是西南非洲人民民族独立运动斗争的结果。再如,在隔离墙案(Construction of Wall)中,国际法院裁决以色列在巴以临时边境上修建隔离墙为非法,而以色列则公然指责国际法院,称其裁决是无效的。
二十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更加扑朔迷离和缺乏可预期性。国际法院判决受冷落的情况在小国对大国的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尼加拉瓜案(Nicaragua)、阿维纳案(Avena)、核试验案(Nuclear Tests)等等。这些案件以尼加拉瓜案最为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美国不仅单方面拒绝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公然违反国际法院 1984 年 5月 10 日的临时命令和 1986 年 6 月 7 日的判决,而且在联合国安理会以一票否决权阻止了国际法院判决的后续执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这一案件成为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记录中的分水岭。此后,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更加不容乐观。美国在关于领事通知权的多起案件中,拒绝遵守国际法院关于拉格朗案和阿维纳案的判决。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的核试验案中,法国以“国防安全”以及“与其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受同等拥核地位”为理由,不仅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临时命令,而且宣称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任何后续判决。
2016 年 3 月 17 日,国际法院宣判了两份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的判决,案件来由是哥伦比亚的武力威胁违反了国际法院 2012 年判决中尼加拉瓜的主权及海洋权利。尼加拉瓜以当事国双方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波哥大协定》第31 条为依据,寻求国际法院建立管辖权;亦或主张国际法院对于不遵守判决的当事方具有内在管辖权。作为回应,哥伦比亚对于管辖权提出五点初步反对意见。前三点以《波哥大协定》为依据,后两点反对法院对于既判案件遵守情况的所谓内在管辖权。哥伦比亚称该案本质上是尼加拉瓜寻求 2012 年判决执行的措施,但对方予以否认。最终,法院依据《波哥大协定》第 31 条建立了管辖权,因此对于是否对于既判案件具有内在管辖权不予置评。国际法院回避判决执行问题的立场并非首例,在以往案件中也曾采取谨慎态度。在马夫罗马蒂斯案中,常设国际法院曾经认定,法院没有必要考虑是否在一定情况下其对于先前案件的不遵守情况具有管辖权。在庇护权案(Asylum)中,国际法院拒绝回应当事国双方提出的如何执行先前判决的诉求,并指出法院司法功能的范围仅在于定义当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施加其应当遵守的义务,而并不包括对于判决执行措施进行选择,因为判决执行措施不仅仅包括法律考量,还包括可操作性和政治方便等因素,因而不属于司法功能的范畴。
不难看出,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困境在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皆有存在,并且遍及世界上主要的几个大洲。在非洲,喀麦隆和尼日利亚拒绝遵守国际法院在陆地海洋划界案中的临时命令,并且尼日利亚拒绝执行 2002 年 10月 10 日的判决。在亚洲,尽管澳大利亚诉日本的捕鲸案对澳大利亚和反捕鲸环保团体而言是一场大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非法捕鲸活动的终结,日本随即又以新的科研项目为名进行了捕鲸活动。在欧亚大陆交界处,耗时二十多年至今解决未果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Gabčíkovo-Nagymaros)中,还一度因为判决执行问题而再次诉诸法院,斯洛伐克于 1998 年 9 月 3 日以匈牙利拒绝执行国际法院 1997 年 9 月 25 日的判决为由,请求国际法院重新作出判决,而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是以当事方在庭外谈判协商的解决方式而终止诉讼程序,其中涉及到国际法院与谈判协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问题,也将在后文中专门论述。
当事国虽然有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己方不利的判决的实际生效。①这就导致国际法院判决不被遵行或者遵行不彻底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造成当事国之间的紧张局势,不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而且会对国际法院的权威和国际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究其原因,由于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缺乏超国家权威机构,同时国家出于成本利益衡量缺乏执行判决的政治意愿,当事国对于不利判决不予理睬的情况始终没能得到完满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判决执行机制不存在,也不意味着这些机制本身没有缺陷。在联合国层面,国际法院几乎并不关注其判决执行情况,也缺乏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判决得以执行;尽管安理会在必要时有权建议或决定执行判决的措施,但由于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当不遵守判决一方为常任理事国或其同盟国时,判决就通常无法执行。事实上,诉诸安理会强制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实践从未成功过。例如,在尼加拉瓜案中,尼加拉瓜于 1986 年请求安理会强制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由于美国行使了一票否决权,尼加拉瓜向安理会提出的决议提案未获通过。在国家制度层面,主权豁免理论、宪法主义、限制管辖权、方便法院原则为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法院的执行建立了其他障碍。在国家心理层面,意识形态、价值观分歧、民族主义、文化偏见、国家间的历史关系,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事国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态度。从争端本身的特点来看,关注端对于领土和海洋划界等根本国家利益的政治学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较低限度的遵守;在争端内容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时,他国也有更大不遵守的风险。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涉及国际法院司法体系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与程序问题,而且与联合国框架、区域性国际组织、国际专门机构、国内法院等各个层面的法律机制相关联。由于这些法律机制内部以及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冲突,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在实际运作过程之中就成为一个介于执行与不执行之间、充满不确定性的棘手问题。与此同时,在层层法律机制的表象下,国际法院判决执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是包含一系列复杂政治考量与社会因素的实践问题。尽管诉讼案件当事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但是纵观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大国博弈、政治意愿、利益权衡、国际舆论以及国际关系对于判决的实际生效起到关键性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因此,作为一个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交叉学科问题,国际法院判决执行既与国际法的性质和作用等基本理论密不可分,又涉及国际关系基本理论、法律与外交的功能互动等领域。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1.2 研究意义
法的遵守是国际法在规范国家间行为方面功能的核心体现。作为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渊源之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是国际法遵行或实施问题的一个侧面。国际法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效能明显弱于国内法,甚至被经常诟病为弱法、空法。①在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横行的当代,经常出现主权国家践踏国际法的行为。由于国际法院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此国际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不仅反映了国际法院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且折射出了国际法是否具有“法”的性质,这对厘清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也是国际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研究国际法院判决执行机制对于完善国际司法和推动国际法治具有实践价值。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深入研究兼具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是国际法实施的一个具体方面。探寻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中的问题及其成因有助于加深对于国际法内在属性的理解,同时对于认清国际法院在当今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际法的有效性有所启发。从案例实证的角度出发研究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遵守和执行、以及在什么原因和背景下更容易得到遵守和执行,不仅有助于对现有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和学说进行检验和修正,还可以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保障国际法的实施效果提供经验教训、有力证据和理论指导。
从实践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是当事国关心的问题,而且是追求国际法正义得到伸张的途径。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不仅关涉国际法院的完整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且涉及国际司法的稳定性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随着强制管辖案件数量的增长,当事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判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现有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制度将无法满足国际社会需求。在联合国改革的背景之下,研究切实可行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机制可以为厘清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关系和权限、提高国际法院权威提供建议,促进国际法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责得到更好的发挥,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以及维护国际法治的完善。
从现实角度讲,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安理会通过执行决议草案时享有否决权,对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面向未来、未雨绸缪,对于我国尚未解决的国际争端,在谈判协商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将来很有可能会诉诸国际法院。因此,了解和掌握判决遵行运作机制及其效果与局限对于我国未来可能参与的国际法院诉讼以及人才培养都有重要启示。
三、研究内容
(1)完善判决遵行的必要性。作为最基本的前设问题,本研究首先解释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意义和目的。国际法院判决为什么应当被尊重和执行,既需要规范基础,也需要理论依据。有人质疑法院做出长篇、高成本的判决的分量和权威性,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国际法执行是国际社会解决国际问题的重要方式。判决执行无疑会使得国际法发展出更加具体、细节、广泛的规则,与之相应,当国际规则明确、达成一致并且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执行措施就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维护国际法院判决的有效性可能面临与其他国际法的价值相冲突的质疑,因此国际法院判决执行不仅应当具备合法性根据,而且应当兼顾现实可行性和特殊情况下进行调整的弹性。
(2)在当今国际法发展的初级阶段,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具有多大的变革空间和现实可行性。虽然通过国内法院执行判决存在重重困难(如主权豁免,起诉资格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判决执行并非不可能、过于困难、不经济或不可行。在国际法得到高度遵守之前,执行系统的变革将会是一个精致的、复杂、较长或艰巨的过程。从国际法动态发展的眼光看,考虑到国际法在过去半个世纪中的迅速发展以及国际法执行机制的诞生,对国际法抱有信心并非不切实际。但是,对于判决执行问题并无立竿见影的迅速解决方案。统一强制措施的缺乏根植于国际法的弱法特性,并且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有体现。只要国际社会的弱关联仍然持续,国际法的弱法和初级法特征就就会持续。如何在法治理想与弱法现实之间寻求平衡十分困难。
(3)司法判决后续阶段的实证研究。目前国际法院网站上仅仅提供了判决内容,没有汇集并公示判决遵行情况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对诉讼当事国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提供任何建议。国际法院判决在实践中的遵行机制、遵行效果和实际困境呈现出较强的实证性、繁杂性、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特点,因而往往被掩藏在国际法学术研究的深处,研究成果也相对少见。由于相关学术资源存在不足,信息获取缺乏完整性以及显著的统一性。资源的稀缺性、零散性和多途径造成了收集相关信息的困难。与此同时,许多有权机关为了维护其声誉,对其掌握信息的公开发表进行审核,从而给资源获取带来更多困难。国际法院本身在其年报中对于其判决执行的报告也只是少量和零散的。
(4)在完善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提出的对策建议方面,在综合、借鉴更广泛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基础之上,甄别、筛选和批判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的诸种建议,从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执行中的角色、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以及增强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路径和对策建议。这些建议中大多数从务实导向出发考虑了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的改革与完善空间,因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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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多种研究方法,既包括从规范法学对于法律原则、规则的发现和认定的研究到实证法学对于政策或法律施行情况的研究,又包括从对于法律本身含义的知识论性质研究扩展到对于法律之外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
(1)规范法学研究方法
作为普通法系两个世纪以来法律研究学者通常采用的方法,规范法学研究构成了本论文开展法律讨论的起点,即法律是什么。在这一方法下,相关法律和案例的主要特点进行批评检视,所有的相关因素结合构成正确的完整的法律陈述。
第二章采取这一方法来为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法律原则、规则和程序提供系统论述,构成对于涉及该部分理论框架的完整理解。在此基础上,衡量现有法律体系是否充足,解释相关领域的空白和困难,从而为后文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打下基础。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
实证法学研究包括采取社会研究方法,例如采访、观察或问卷方式,对于法律、法律程序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选取应当与研究问题相适应,并考虑研究可信度、代表性和有效性,包括具体情境的特点,在可获取时间、专业和资源限度内可实现的范围。
第三章采取这一方法来检视国际法院判决在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从而更好地理解理论和实践上方法的异同。本研究采取大量涉及国家立场和国家行为的基础材料,包括外交行为和外交函电、政府间会议、立法和行政文件、国内法院判决等等。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到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官、政府代表、国际律师进行采访,了解其对于相关国际法院案例后续执行情况的态度和看法。
(3)社会法学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研究方法包括法律与社会、历史、经济、地理和其他层面的互动关系。研究法律相关而不是法律本身需要运用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四章采取了社会法学研究方法,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实践相结合,从经济、历史和社会视角去理解和解释判决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炼出一些共性的规律。通过采取外部分析方法,第四章也衡量了国际法院判决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有效性。
(4)比较法学研究方法
作为一种仍在发展并具有争议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可以用于比较和解释国际司法体系对于国际法的态度的异同。因此,第五章结合了互补但不完全排他的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和社会法学研究方法,通过借鉴其它国际司法机构与更广泛国际法实施机制中的途径,为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机制提供了思路建议。
五、研究结论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政治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矛盾日益凸显,局部战争此起彼伏,要解决国际争端并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国际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不可忽视。作为联合国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彰显法律权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国际社会长期重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与司法程序问题,却忽视国际法院判决的遵行机制与效果。作为国际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不仅反映了国际法院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且折射出了国际法是否具有法的性质和效能,这不仅对厘清国际法基本问题具有理论意义,同时也对完善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和推动国际法治具有实践价值。
作为一个前提性问题,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和法理基础是本研究的首要问题。运用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本文首先澄清了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渊源、义务主体、义务内涵及其可能的例外情形。对于国际法院判决效力的理论渊源问题,传统法学流派关于国际法遵守和执行方面的理论对此作出作答,而且为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的法律机制奠定了基础。国际法院判决为什么应当被遵守涉及到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和效力依据这一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国际法院判决为什么可以被执行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理论联系起来,从而为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提供理论依据。
虽然国际法院判决主要依赖国家的自觉遵守,但是这不能代替国际法执行机制的重要性。国际法院判决执行之所以存在问题,与判决执行主体在职能与权力上缺乏必要的界定密切相关。因此,应从执行主体和执行措施等方面去认识国际法院判决执行机制的全貌。尽管《联合国宪章》第 94 条第 2 款仅规定了安理会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体,但该条款并未穷尽列举所有可能的执行主体。在安全理事会不作为的情形下,联合国大会、国际法院、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专门机构可以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发挥补充作用,从而为权利受侵害的当事国提供救济途径。当这些组织机制失效时,国家单独采取的自助措施仍是判决强制执行的最终手段。
在对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既有机制与案例实践进行考察之后,发现尽管判决遵行情况大体良好,但是仍然暴露出既有判决遵行机制存在的不彻底性甚至失效困境,由此引发对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困境的成因探析。一方面,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在国际组织机制和国家机制层面的诸多缺陷不容忽视。在国际层面,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痼疾、联合国内部机构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地位不足等使判决执行机制的强制力和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家层面,国际法院判决对国内法院缺乏直接约束力、个人缺乏请求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诉权、条约解释权的主体存在争议、国家对主权利益因素的考量等因素构成判决遵行过程中的现实阻碍。另一方面,国际关系理论为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动因提供了合理的理论解释和预测。从理论根源来看,现实主义基于实力差距的遵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计算的遵行、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等遵行、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政策定向学派基于规范内化等遵行以及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等理论均对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
在评估完现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缺陷的基础之上,为完善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提供机制提供了对策建议。在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层面,可以通过对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以及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减轻判决不被遵行情形的风险。从完善国际机制角度来看,可以从增强国际组织在监督报告、调查审议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职能等方面,来增强国际组织在判决执行中的作用与地位。在规范安理会在执行判决中的权限与程序方面,通过条约立法或条约解释来规范安理会的投票程序、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丰富判决执行的直接和间接措施等都是可供采取的措施。在提高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层面,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和信服力、适当发挥国际法院的调解权力以及加强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功能对于完善既判决遵行的机制与效果都大有裨益。
最后,尽管国际法院司法体系可能随着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而臻于完善,但是应当认识到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及传统外交和政治手段在国际关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际司法手段与外交途径的功能互补与现实互动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关注。如何于国际关系实践中通过国际法规范国家行为,强化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增强国际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建设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国际司法体系和国际法律制度,保障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促进国际法治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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