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资源
一、概念界定
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概念的界定,可以通过将其拆解为政务舆情、社会情绪两个核心义项及其组合,分别加以厘析并系统把握。其中,厘清政务舆情的概念有必要将之与舆情、网络舆情的关系进行解析,认识社会情绪的概念则需要首先认识何为“情绪”,而政务舆情与社会情绪的组合还涉及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所处互联网空间的情境性定位,并落脚于政府对其施以的治理。此外,作为本文研究视角,信息不对称在本文中是指政务舆情中的信息不对称,其既遵循信息不对称理论所蕴含的共性原理,又具有政务舆情场域下的特殊性表现;本文对其进行了应用与发展,并反过来对实践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解剖,从情境分析、释因分析以及理论框架构建三个方面挖掘了其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研究的“视角”意义。
(一)政务舆情
单从概念本身来看,政务舆情所处场域既可能是“线上”,也可能是“线下”。本文关注其中的“线上”部分,即网络空间中的政务舆情;同时从实践用法来看,现有研究中学者们所论及的政务舆情尽管未明确指定“网络”政务舆情,但基本上都是以互联网空间中传播的相关事件为对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等官方文件中也是以对网络民意的回应为语境。因此,从本文关注点、学界约定俗成的用法以及官方文件用法出发,本文中的政务舆情特指网络空间中的政务舆情。在借鉴学界和业界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本文将政务舆情界定为:由于各种公共事件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于事件中涉事政府的公开意见或情绪反应。准确理解政务舆情的这一内涵,涉及到对“舆情”的基本认知,以及对“网络舆情”与“政务舆情”关系的辨析。
1.学理上政务舆情的基本范畴与构成要素
(1)与舆情、网络舆情概念的关系辨析
①舆情:“狭义舆情”与“广义舆情”之分及其与舆论间关系
当前,根据外延范围的不同,学界对舆情概念的界定有“狭义舆情”与“广义舆情”之分。其中,“狭义舆情”的界定是强调舆情客体的国家管理者身份,或舆情对象的公共事务属性,譬如有学者提出“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1,“舆情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2。“广义舆情”的观点则突破了国家管理者的客体范畴以及公共事务的对象属性的限定,而将舆情视为可能是针对各种客体、各类事务的事件,代表性观点如将舆情视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某一载体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3,“舆情是社会民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事项)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有的群体性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和要求的总和及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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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资源
本文是以信息不对称为视角解读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及其治理,在理论来源上主要吸收了政府治理理论、情绪认知理论、传播学相关理论以及信息论与系统论等相关理论资源。这些理论为本文打通了信息不对称与消极社会情绪间的过渡地带,为定位政务舆情中的哪些关键环节、关键主体、关键要素诱发了社会情绪问题,以及如何进行针对性、系统性的政府治理提供了研究线索和基本维度上的启示。
(一)政府治理理论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最初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2;而作为一种研究领域与研究视角的治理则勃兴于 20 世纪 90 年代,西方政治学界和社会经济学界在赋予治理新内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治理理论。其中,在学者们对治理所做的多种界定中,较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一个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我国学者自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开始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关注治理的相关理论,开启了政府治理理论研究的序幕,并在进入 21 世纪以后走向深入。二十多年以来,学者们对政府治理的理论内涵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解读与拓展,内容上涵盖了政府治理的含义与特征、目标与实质、基本层次与适用范围、实践模式与具体工具等各个方面。其具体观点与说法虽有所差异(在此不做过多赘述),但在思想内核上更多的是共识。这些共识多是对上述治理的代表性定义的评述与拓展,本文对其共通的思想内核进行了系统的应用与审慎的辩思:
1.学理上政务舆情的基本范畴与构成要素
(1)与舆情、网络舆情概念的关系辨析
①舆情:“狭义舆情”与“广义舆情”之分及其与舆论间关系
当前,根据外延范围的不同,学界对舆情概念的界定有“狭义舆情”与“广义舆情”之分。其中,“狭义舆情”的界定是强调舆情客体的国家管理者身份,或舆情对象的公共事务属性,譬如有学者提出“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1,“舆情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2。“广义舆情”的观点则突破了国家管理者的客体范畴以及公共事务的对象属性的限定,而将舆情视为可能是针对各种客体、各类事务的事件,代表性观点如将舆情视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某一载体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3,“舆情是社会民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事项)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有的群体性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和要求的总和及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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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资源
本文是以信息不对称为视角解读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及其治理,在理论来源上主要吸收了政府治理理论、情绪认知理论、传播学相关理论以及信息论与系统论等相关理论资源。这些理论为本文打通了信息不对称与消极社会情绪间的过渡地带,为定位政务舆情中的哪些关键环节、关键主体、关键要素诱发了社会情绪问题,以及如何进行针对性、系统性的政府治理提供了研究线索和基本维度上的启示。
(一)政府治理理论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最初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2;而作为一种研究领域与研究视角的治理则勃兴于 20 世纪 90 年代,西方政治学界和社会经济学界在赋予治理新内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治理理论。其中,在学者们对治理所做的多种界定中,较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一个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我国学者自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开始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关注治理的相关理论,开启了政府治理理论研究的序幕,并在进入 21 世纪以后走向深入。二十多年以来,学者们对政府治理的理论内涵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解读与拓展,内容上涵盖了政府治理的含义与特征、目标与实质、基本层次与适用范围、实践模式与具体工具等各个方面。其具体观点与说法虽有所差异(在此不做过多赘述),但在思想内核上更多的是共识。这些共识多是对上述治理的代表性定义的评述与拓展,本文对其共通的思想内核进行了系统的应用与审慎的辩思:
一方面,从背景上看,政府治理理论是在国家失效、市场失灵以及技术的突破极大降低社会合作成本的背景下兴起的,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的“协同”实现是其思想内核,也是本文研究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问题的问题标靶与最终目标。治理的定义中提及的“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可视为协同的主体,主体间不同乃至冲突的利益为协同的对象,对这些利益的调和则构成了协同的目标,而联合行动而非单向控制则是协同的手段。主体之协同、利益之协同、手段之协同构成了政府治理的核心要义,而“好的”政府治理便是通过政府作用的发挥,将协同成为现实,在有效调和多元主体间多元利益的过程中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本文中,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其实是政府、网络媒体以及社会公众间的互动问题,涉及“三元”主体间兼具一致性与矛盾性的利益关系,而政府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治理实质上正是对自身、网络媒体、社会公众间的这些利益关系问题进行调和的过程。“政务舆情市场”的失灵、政府现有应对手段的失效构成了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的问题标靶,而如何在有效协同中走向善治则构成了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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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及其生成逻辑
一、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
当前,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包含两个基本面向,一是“治理什么”,即针对哪些社会情绪的哪些问题,这涉及对所治理社会情绪的范围界定;二是“如何治理”,即选取什么样的治理导向与治理策略。同时,二者都需落脚于对社会情绪问题成因的解释。在“治理什么”方面,当前,随着网络社会一同崛起的是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表达,这些社会情绪表达的庞大规模与消极性扩散集聚起空前的公共影响力,使其成为实践中政府无法回避和不得不重视的治理议题、理论上不得不予以关注的舆情研究对象。但在对这些社会情绪问题的界定与解释上,业界和学界尚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性。在“如何治理”方面,政府态度上的不再规避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力上的能够有效应对,相反,当前政府对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处于治理乏力的无奈窘境;理论上纳入研究视阈也只是解答问题的起点,对于如何准确定位社会情绪问题的症结以及何为合理、有效的治理之道,学界同样处于探索之中,且不乏争议。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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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及其生成逻辑
一、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
当前,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包含两个基本面向,一是“治理什么”,即针对哪些社会情绪的哪些问题,这涉及对所治理社会情绪的范围界定;二是“如何治理”,即选取什么样的治理导向与治理策略。同时,二者都需落脚于对社会情绪问题成因的解释。在“治理什么”方面,当前,随着网络社会一同崛起的是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表达,这些社会情绪表达的庞大规模与消极性扩散集聚起空前的公共影响力,使其成为实践中政府无法回避和不得不重视的治理议题、理论上不得不予以关注的舆情研究对象。但在对这些社会情绪问题的界定与解释上,业界和学界尚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性。在“如何治理”方面,政府态度上的不再规避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力上的能够有效应对,相反,当前政府对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处于治理乏力的无奈窘境;理论上纳入研究视阈也只是解答问题的起点,对于如何准确定位社会情绪问题的症结以及何为合理、有效的治理之道,学界同样处于探索之中,且不乏争议。 #p#分页标题#e#
(一)社会情绪消极聚变及其社会效应的解释
在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消极类型、消极演化及其社会效应共同构成了舆情研究的对象,且都有待厘定和解释。从简化的二分角度来看,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在静态层面有积极与消极类型之分,在动态层面上有积极性与消极性演化之分。其中,社会情绪的消极类型及其消极性演化构成了当前政府治理中亟需正确认识的主要问题,亦是本文的关注点。
不过,仅仅是社会情绪的消极类型或消极演化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政务舆情治理所关注的对象,我们还需要将其社会效应考虑在内,具有显著正面或负面公共影响的消极社会情绪问题才属于政府治理中有必要关注的范畴(在此,“关注的必要性”亦不等同于“治理的正当性”,详见后文论文):当前,学界和大众更多的是关注其在促进公共监督、动员社会参与等方面具有的正面公共价值,但其在实际中不断涌现的负面效应正使这些正面公共意象变得模糊,在令人喜忧难辨之中至少不容我们继续一味乐观地看待。简言之,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消极聚变及其“喜中存忧”的社会效应,构成了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需要首先认识但尚未明晰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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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消极类型、消极演化及其社会效应共同构成了舆情研究的对象,且都有待厘定和解释。从简化的二分角度来看,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在静态层面有积极与消极类型之分,在动态层面上有积极性与消极性演化之分。其中,社会情绪的消极类型及其消极性演化构成了当前政府治理中亟需正确认识的主要问题,亦是本文的关注点。
不过,仅仅是社会情绪的消极类型或消极演化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政务舆情治理所关注的对象,我们还需要将其社会效应考虑在内,具有显著正面或负面公共影响的消极社会情绪问题才属于政府治理中有必要关注的范畴(在此,“关注的必要性”亦不等同于“治理的正当性”,详见后文论文):当前,学界和大众更多的是关注其在促进公共监督、动员社会参与等方面具有的正面公共价值,但其在实际中不断涌现的负面效应正使这些正面公共意象变得模糊,在令人喜忧难辨之中至少不容我们继续一味乐观地看待。简言之,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消极聚变及其“喜中存忧”的社会效应,构成了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需要首先认识但尚未明晰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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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社会情绪消极化逻辑:一个解题切入点
无论是解释当前政务舆情中消极社会情绪的分布特征、正负社会效应缘起,还是厘定政府对其治理的正当性、无奈现状以及有效方略,都离不开对“消极社会情绪问题如何生成”这一根本问题的回答。但是,诚如前文研究现状中所梳理得出的:相较于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分布与演化特征的细致描述,现有研究进一步对其背后生成机理的相关剖析则粗略很多,且不成系统——不仅专门进行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成因的研究匮乏,少数有所涉及的研究亦存在碎片化和解释性框架的薄弱问题,
无论是解释当前政务舆情中消极社会情绪的分布特征、正负社会效应缘起,还是厘定政府对其治理的正当性、无奈现状以及有效方略,都离不开对“消极社会情绪问题如何生成”这一根本问题的回答。但是,诚如前文研究现状中所梳理得出的:相较于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分布与演化特征的细致描述,现有研究进一步对其背后生成机理的相关剖析则粗略很多,且不成系统——不仅专门进行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成因的研究匮乏,少数有所涉及的研究亦存在碎片化和解释性框架的薄弱问题,
从政府治理角度展开翔实论述的则更为稀缺。有鉴于此,如何进一步找到恰适的研究视角,将现有研究中关于政府、网络媒体、公众等不同主体维度的繁杂因素纳入一个相对周延的分析框架,超越局部认知,获得整体性视角,检视认知盲区并进行系统性补足,构成了推进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生成机理研究的关键所在。
对此,一个可行的切入角度是政务舆情中的信息不对称。本文试图从信息不对称及其与社会情绪的关系入手,在学理上为解释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生成逻辑找寻一个更为系统、贴合实际的分析框架。政务舆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特征及其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为何从“信息”的角度解读“情绪”,以及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社会情绪消极化逻辑框架的得出,构成了本节接下来尝试阐明的三个核心问题。
政务舆情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与发挥作用已是学界共识,但其成因和作用机理却少有人进行理论上的系统探究与现实中的全面解析。“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的传统研究范式使现有研究局限于“传者本位”的政府单一主体论视角,而结合信息论中关于信息传递环节与干扰的基本观点,可以发现政务舆情中同时存在控制性、自然性和主观性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者分别对应于政府、网络媒体以及公众对舆情信息的选择性偏好和掌控能力缺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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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个可行的切入角度是政务舆情中的信息不对称。本文试图从信息不对称及其与社会情绪的关系入手,在学理上为解释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的生成逻辑找寻一个更为系统、贴合实际的分析框架。政务舆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特征及其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为何从“信息”的角度解读“情绪”,以及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社会情绪消极化逻辑框架的得出,构成了本节接下来尝试阐明的三个核心问题。
政务舆情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与发挥作用已是学界共识,但其成因和作用机理却少有人进行理论上的系统探究与现实中的全面解析。“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的传统研究范式使现有研究局限于“传者本位”的政府单一主体论视角,而结合信息论中关于信息传递环节与干扰的基本观点,可以发现政务舆情中同时存在控制性、自然性和主观性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者分别对应于政府、网络媒体以及公众对舆情信息的选择性偏好和掌控能力缺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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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消极化的现实观照 .................... 105
一、政府回应有限——社会情绪消极化的控制性根源 .................... 105
(一)选择维度:对抗式回应 ....................................... 105
(二)能力维度:正面回应无力 ..................................... 108
第四章 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消极化的治理困局 .................... 130
一、情绪回应路径:政府回应实践与瓶颈 .............................. 131
(一)实践:政务舆情回应的制度、平台与队伍建设 ................... 131
(二)“回应瓶颈”及其副作用 ..................................... 150
第五章 探寻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治理之道 ....................... 184
一、可以厘清的社会情绪治理正当性来源 .............................. 184
(一)社会情绪问题诱因的“人为”成分 ............................. 185
(二)社会情绪问题影响的“三输”局势 ............................. 186
第五章 探寻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治理之道
一、可以厘清的社会情绪治理正当性来源
本文在第二章论及对社会情绪问题“关注的必要性”不能简单等价于政府对其“治理的正当性”,亦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社会情绪存在部分负面问题就需要政府出面的干预,哪怕是在政府实际中已经有所干预的情况下。而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下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三元”与“二维”解析,我们可以有所依据地对这一正当性问题进行肯定的回答——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成因的“人为”性、问题影响的“三输”局面以及问题前景的难以“自愈”,构成了对其治理,且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正当性。这三个方面的治理正当性不仅是对关注社会情绪问题的必要性的补充,也构成了政府介入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正义性、合法性来源,并在“应当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的维度上指明了社会情绪治理的出发点、针对性以及指向性,描述和框定了社会情绪治理的有限边界,亦即对社会情绪治理具有在前提性认知、“正名”以及方法论等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情绪问题诱因的“人为”成分
基于“三元二维”框架下的审视,可以发现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存在明显的“人为不当”和“人为制造”色彩。二者分别作为一种“无心之错”和“有意为之”,构成了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人为”成分,并在结果上造成政务舆情的“小事化大”甚至“无中生有”。对这种人为性偏差的纠正,构成了问题原因层面上进行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的正当性与正义性,亦是社会情绪治理所应聚焦并不应轻易逾越的治理范围。
1.“人为不当”:主观上无意,但客观上诱发社会情绪问题的“无心之错”
在政务舆情中,涉事政府的对抗式回应与正面回应能力欠缺,社会公众的污名化认知与负面认知偏执,以及网络媒介能力维度的负面报道陷阱,构成了社会情绪消极化成因的重要内容。这几方面的因素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属于主体局限性问题,且都具有相关主体在主观上的无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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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第二章论及对社会情绪问题“关注的必要性”不能简单等价于政府对其“治理的正当性”,亦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社会情绪存在部分负面问题就需要政府出面的干预,哪怕是在政府实际中已经有所干预的情况下。而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下对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三元”与“二维”解析,我们可以有所依据地对这一正当性问题进行肯定的回答——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成因的“人为”性、问题影响的“三输”局面以及问题前景的难以“自愈”,构成了对其治理,且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正当性。这三个方面的治理正当性不仅是对关注社会情绪问题的必要性的补充,也构成了政府介入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正义性、合法性来源,并在“应当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的维度上指明了社会情绪治理的出发点、针对性以及指向性,描述和框定了社会情绪治理的有限边界,亦即对社会情绪治理具有在前提性认知、“正名”以及方法论等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情绪问题诱因的“人为”成分
基于“三元二维”框架下的审视,可以发现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存在明显的“人为不当”和“人为制造”色彩。二者分别作为一种“无心之错”和“有意为之”,构成了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问题的“人为”成分,并在结果上造成政务舆情的“小事化大”甚至“无中生有”。对这种人为性偏差的纠正,构成了问题原因层面上进行政务舆情中社会情绪治理的正当性与正义性,亦是社会情绪治理所应聚焦并不应轻易逾越的治理范围。
1.“人为不当”:主观上无意,但客观上诱发社会情绪问题的“无心之错”
在政务舆情中,涉事政府的对抗式回应与正面回应能力欠缺,社会公众的污名化认知与负面认知偏执,以及网络媒介能力维度的负面报道陷阱,构成了社会情绪消极化成因的重要内容。这几方面的因素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属于主体局限性问题,且都具有相关主体在主观上的无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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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治理是一个现实性极强、理论涉及面极广的时代性和综合性议题,超越对这一“身边之事”的熟知但未必真知、碎片而不够系统的认识,实现学术问题与日常所惑的“明朗化”,是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兴趣所在和不竭动力。以信息不对称为视角,本文试图从抓主要矛盾和“以小见大”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而不失简洁的剖析。在写作过程中,根据需要而纳入了传播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以及信息论、系统论等方法论工具。借此进行了一场跨学科研究之旅,同时也是一场“冒险之旅”。因为跨学科知识的引入需要高超的凝合应用,而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心理学和传播学等“门外汉”,在开题动笔写作之前雄心勃勃,到真正深入写作之中又深感自己认知的有限、能力的不足,时常有“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的迷惘。不过,在体味融通之难的同时,也深尝到了“进一步有近一步的欢喜”,并更确切地领悟到将多学科视角运用于政务舆情及其中社会情绪治理研究的重要性。尽管仍有缺憾,但已经在路上。
回顾全文,笔者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自己的理解与分析:
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是政府、网络媒体、公众等三个主体层面主客观因素合力的结果,而对其有效治理之道的探寻必须着眼于“大道”而非“小道”。因为只解决任何个别主体层面的问题无法阻断社会情绪问题的生成链条,且任何单一主体层面(乃至其单一维度)的问题也难以绝对化、完全性或技术性地解决,更遑论解决过程中可能招致的副作用。对于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必须在重视和科学认识的基础上进行专门性的系统施治,其中,尝试在“共识最大化”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辩证、妥协、权变式的情绪回应与导控,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智慧。#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略)
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是政府、网络媒体、公众等三个主体层面主客观因素合力的结果,而对其有效治理之道的探寻必须着眼于“大道”而非“小道”。因为只解决任何个别主体层面的问题无法阻断社会情绪问题的生成链条,且任何单一主体层面(乃至其单一维度)的问题也难以绝对化、完全性或技术性地解决,更遑论解决过程中可能招致的副作用。对于政务舆情中的社会情绪问题必须在重视和科学认识的基础上进行专门性的系统施治,其中,尝试在“共识最大化”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辩证、妥协、权变式的情绪回应与导控,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智慧。#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