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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为法学博士论文熬夜崩溃,专业人士教你如何轻松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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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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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论文是该专业学生毕业前所要克服的最艰巨任务,不好人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是依然没能写出令人满意的论文,一旦质量不达标,不能通过审核,那影响是极其严重的。博士论文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是硕士、本科论文不能比拟的。大部分同学都知道有哪些步骤和要求,但是仅仅做到这些是不够的。你是否还在为法学博士论文熬夜崩溃,下面专业人士教大家怎么轻松写作。分享最全最详细的攻略,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法学博士论文选题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比如说,你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那你就要选民事诉讼法学范围内的题目,而不能选到民法领域去、法理领域去甚至选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去。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再比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凡是有关联的都可以选,反之没有关联性的,就不要去选了,否则不仅会被推倒重来,而且即便勉强写来,也会感到力不从心。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有非常多的纯技术性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期间的计算、转交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规则等,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实践中争议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没有争议。这就说明此类题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与时代的需要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将学位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个人们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题目。像我所说的一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们发表一些短文来解决。

  其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某一个学科的论文题目实际上是成体系的,它们构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学科的最大外延。但是,这个体系中有的题目已经滞后了,或者说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题目则属于学科发展的最新问题。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我记得原来有一些题目是新颖的,但现在已是老题目了,作为学位论文不能再选了。在制度或程序层面,诸如论普通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特征、一审与二审的区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等,这些题目在20年前可以选,因为那时候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属于注释法学范畴;但现在不能再选这种实定法上的题目了,要注重题目的理论性和制度变革性。再如,我们香港的硕士生,前几年一再选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现在再选这样的宏观题目,已不适合了。

  选题的前沿性是具有开拓性的题目,如我有一个学生选的题目是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这个题目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选诉权保障的题目具有前沿性,但现在就未必了。当然这个题目还可以细化,细化了也还是有前沿性的。比如诉权的宪法保障、诉权的经济保障、诉权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再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题目,10年前是较好的题目,现在就显得有些滞后。但假如研究证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杜威(John Dewey)说过:“好奇心的产生,是由于研究者对事物之观察与材料之累积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对问题产生兴趣。好奇心属于纯粹求知的性质,为积极求知的能力”[8]。可见,兴趣是能力的源泉。在法学论文选择上,我们即便在通常的学术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学者的选题风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论民事诉讼文化、谈诉讼体制构架等等,还有的则比较垂青于具体而微的选题,如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等。所以选题一定要适合作者的兴奋点或兴趣点。有人可能对执行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可能对证据制度感兴趣,还有人可能对法院办案的具体流程感兴趣,有人对涉外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对西部法院办案的特别惯例感兴趣,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点?最主要的是你听课或读文章著作的时候是否特别留意某个课题。同时,还要看你现在从事的或将来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对在职的同学来说,注意将论文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选择。

  其五,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对硕士论文来说,这些题目就要求考证得非常精细,篇幅显然过大,难度因此而增加。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法学题目分为两大类: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

  理论性选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如: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论法律的社会性特征;论法律的价值;论中国法治传统的特征;两大法系法律的比较;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

  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

  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一个分析论证。比如:论制定我国的物权法;论合同法的修改;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破产法;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些都是比较大一点的或宏观一点的题目。应用性选题一般较小,如:论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论证券诉讼;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论辩诉交易;论口供;论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论电子证据,等等。应用性的选题适合那些擅长具体思维的人,这种人比较严谨,对具体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比较敏感。

  某一个部门法学,其选题的内容可以分为很多层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它就可以分为:

  第一层次: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哲学思考。

  具体题目可以是:民事诉讼的文化论;民事诉讼的模式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诉权保障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论;处分原则论;辩论原则论;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保障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论;民事诉讼调解论等。

  第二层次:民事诉讼法的实证研究。

  如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研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合议制度研究;公开审判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判决的效力研究等。

  第三层次:民事诉讼的实务考察。

  如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克服对策;论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证据交换的基本规则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证据收集机制研究等等。

  有的民法学者举例说明论文题目的层次性,这对限定论文范围很有借鉴意义。比如说对法人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分为多级论文题目: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论;企业法人章程论等。

  这种观点还认为,选择和确定论文题目,还要考虑论文的类型。民法学的研究可分为民法解释学、民事立法政策学、比较民法学、民法史学以及民法社会学等。从内容上看,论文可分为7种类型:1、改革型;2、解释型;3、史学型;4、总结型;5、借鉴型;6、比较型;7、边缘学科型[9]。

  对香港同学来说,选题还应当考虑:

  第一点, 对内地法治建设有推动作用的另一种视角。如庭审程序的改革;上诉制度的改革等。#p#分页标题#e#

  第二点, 两地法治的比较研究。例如:两地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两地继承制度比较研究;两地合同制度比较研究;两地侵权制度比较研究;两地陪审制度比较研究;破产制度比较研究等。

  第三点, 两地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如:两地一般司法协助研究,包括两地委托调查证据研究;两地送达协助研究。特殊司法协助:两地执行协助研究;裁定的协助执行问题等。

  二、法学博士论文的主题

  论文的选题和论文的主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论文的选题决定论文主题,或者说论文选题为论文的主题划定了范围。比如说,论文的题目是:论我国执行体制的改革。从这个选题中还看不到主题,也就是作者希望表达的具体观点或核心思想,只知道作者对现存的执行体制不够满意,或者认为它存在缺陷,希望采取改革的措施加以完善。但是,如何完善呢?题目当中没有也往往不能表现出来。那么这就涉及下一个问题,该论文的主题是什么呢?比如该论文的主题可以设定为:

  我国的执行体制应当结束分裂局面,应当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权。由此派生出的主题,或者第二级的主题是:法院不得行使民事执行权;法院行使执行权难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主题可以分为多个层次,逐步演绎。但核心主题最为重要。这里做说的主题,指的是核心主题。

  可见,论文的主题是论文的“眼”,或者说是“灵魂”,它贯彻于论文的全部内容之中,全部内容都要为这个主题服务。论文的学术价值和独立性便体现于此。

  杜威(John Dewey)说过:系统的推论,即由认识前的无组织、无连贯的个别事项,寻求确定的互赖关系而联属之,使成一贯性的整体,此一过程乃是前提与结论之关系[10]。这里所谓的结论,便是论文的主题。

  论文的主题是论文的核心思想。一般而言,思想性的论文应有主要的核心概念及隶属于核心概念的一系列次级概念。论文的主题得到确定,则核心概念才得以确立[11]。

  柏拉图的《理想国》似乎整篇都在解说“正义”(justice)一词。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观念的模型说,提出数种理由或论证,其围绕的核心也是其主题。

  刘南平写过一篇关于法学博士论文写作要求方面的文章,题目是: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简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发表在《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上。其有关命题部分讲得最好,摘其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论文的命题既是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研究的终结点,它是博士论文水准的集中表现和最终成果。博士论文对命题的要求如同一个自然科学工作者对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创新寻找发明一样重要。

  命题就是笔者所说的“骨髓”。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12]。

  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着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像是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关于原创性(originality)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其研究成果要体现一个“新”或“创造性”(creative)。它或许是意念上的(idea),也可以是方法上的“新”或“创造性”。Phillips认为,在其他国家先前已经研究过,但在本国还没有研究过,这也算是创新[13]。

  只有当你要确定或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你的论证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样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提出围绕着基本观点而展开论证的分题研究(sub-issues)[14]。

  三、资料收集和整理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哲学家张世英在“谈谈哲学史的研究和论文写作”一文中说到了黑格尔的一个相关观点。

  黑格尔在《小逻辑》第三版序言中说:人们对于一般的研究对象倒还懂得,在讨论之前应该有要先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之必要;唯独对于哲学,却以为不要细微知识,甚至不必依据常识,就可以参加讨论和评点,这种人“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境况之中”[15]。

  黑格尔的这种议论实际上强调的是资料收集和资料消化的重要性。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的收集和充分准备对于写作论文来说就相当于“做炊之米”。

  资料应如何收集和整理呢?

  资料收集和整理应依循以下原则:

  1、竭泽而渔的原则。

  在资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应将本课题范围内的所有资料尽可能地收集到。因为,倘若不经过这个过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无法做到对资料的恰当评估,就无法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排队,就无法对无关紧要的资料进行舍弃,同时也就无法将重要的资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们经常听到论文答辩的时候,有的答辩委员老师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你的论文在资料收集上层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过时了,这种资料也包括外国资料在内。外国的资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随手收集随手采用。因此,该原则不仅提出了资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资料新颖的要求。

  2、层次分明的原则。

  所收集的资料往往堆积如山,良莠不齐,那么,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中,如何进行取舍就是一个非常关键、很见水准的环节。收集资料必须要抓住重点,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点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弃。比如说,写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学位论文,第一层次的资料应当是立法资料和司法解释,将关于调解的立法资料和司法资料全部收集殆尽,这其中也包括国外的有关典型规定。第二层次应当是中外比较重要的论文(往往是长篇的专论)或者专著中的相关部分。第三层次是自己调查收集的实证材料,包括访谈笔录、问卷材料、数据等等。第四层次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3、分类比较的原则。

  搜集到的资料,除书籍外,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使之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的资料,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问题的资料,好像参加一次研讨会,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16]。就在这种反复分类、经常比较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资料就逐步熟悉起来了,对论文的观点也同时慢慢地形成了。

  四、提纲

  提纲犹如一项工程的施工蓝图,是能否保证论文具有较好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对论文提纲要反复研究、思考和修改,务必使论文提纲写得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论点准确、逻辑性强。

  提纲首先在整体上应体现论文题目的目的性,要从各个方面围绕主题来论述,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论文和题目紧扣起来[17]。

  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细加斟酌。现在看来,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不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对提纲进行完善也是有必要的,也是经常会发生的。可见,在提纲和写作之间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关系,二者应同时达到完善地步。

  五、 论文写作

  1、撰写初稿

  论文的初稿要按照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拟定的提纲分层次(部分)编写,原则上要按照论文的先后逻辑顺序完成论文引论、本论和结论(或结尾)的拟稿工作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的列示工作。撰写初稿时要求做到:尽量提高撰写初稿的质量,切实做到以论为纲、观点与材料统一、逻辑思维严谨、论文层次清晰、文字表达精炼。初稿的写作方式有手写与机写两种,目前一般均采用机写方式,但不同的方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

  2、修改初稿

  修改初稿是提高认识和提高论文质量,以便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的一个重要程序。修改初稿的步骤为:1.通读初稿,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2.修改与调整结构;3.进行内容上的修改、补充与调整;4.进行语言修饰,逐一审读和修饰论文内容的段落、句子、字、词和数码等,以使其符合相应论文规范的要求。

  3、论文定稿#p#分页标题#e#

  编写的初稿在按照拟定提纲的要求反复修改、补充与校核对后方可定稿。作者判断定稿的标准,是论文的观点(中心论点、基本观点和具体论点)正确,论据(理论和实践依据)合理,结构(文章体系)严谨,文字通顺,资料真实。论文定稿后,还要认真做好誊正、校对和署名等技术性工作。

  一篇合格的法学博士论文必须体现四大特性,分别是学术性,理论性,专业性,当然还不能少了创造性。最后一点是大家经常疏忽,没有做好的。现如今各大高校十分看中学生们的论文创造性,必须体现出创新点,加以论证补充。相信看完笔者上文分享的写作攻略,大家必定可以轻松完成法学博士论文写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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