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消费端(2C)电子商务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现代化征管体系已成必然。
1绪论
1.3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虽然我国已经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相关部门的权责仍然不清晰,配套措施、条例仍有欠缺,在此背景下,结合直播带货这种新兴业态以及税务稽查工作实例,分析当前消费端(2C)电子商务征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阅读大量文献,结合新兴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善意见。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样本案例有限、数据的广度和调查的深度存在不足,且笔者工作局限于某一个地区,对于整体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问题的思考存在局限,在今后的研究中,将广泛与其他地区从业人员、税务工作人员交流,进而细化分析、深入研究。
3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征管的现状分析
3.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
状3.1.1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历程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过去的二十几年里,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已逐步形成全球最大的数字经济体。回顾过去的发展历程,主要可以分为成三个阶段:
1997年-2005年,培育期,在这一阶段各企业、网站没有特定的发展模式,各种形式百花齐放,这一时期主要以个人电脑(PC)端为主,依托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比如零售自营、门户电商、综合平台、黄页展示等。
2005年-2015年是创新期,电子商务爆发式增长,人口红利在互联网领域充分体现。在这一时期,行业竞争日益升级,在线支付技术全面强化、物流信息技术时刻更新,电商服务、平台电商形成常态;以电商交易、在线支付、物流运输为基础的服务业、衍生服务业,逐步形成了现在的电子商务生态雏形;B2B、B2C、O2O等形式逐渐增多。
2015年至今,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已然处于引领期,以内容电商、社交电商为主的新模式开始发力,并向农业、工业逐步渗透,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以社交为主的微店、拼多多、以内容为主的小红书、以视频为新形式传播的抖音、快手,不断冲击着现有的电子商务格局,无论是工业、农业、服务业均有着很强的渗透能力,并逐步成为全球的引领者。在这个发展阶段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依靠创新驱动引领,有着高度不确定性和动态变化性;二是行业发展需要以相应的信息技术、配套服务技术为基础,在恰当的时机推出,才能打造出典型案例;三是电子商务行业跨界属性增强,线上线下紧密融合,新兴业态别界越发模糊。
5完善我国消费端(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5.1明确税制要素,完善法律法规
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开展消费端(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先从制度层面解决法律法规模糊地带存续的问题,如税制要素确认、交易行为规范、新生业态定性等。
首先,应当补充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制要素确认,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化、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制要素的完善不仅要考虑国内税制,还要考虑国际税制。对于国内税收因素,首先要明确税收管辖划分,协调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广自然人信息系统和纳税识别号系统,探索互联网平台代扣代缴系统等。在国际税收方面,应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产品的性质和定义,明确税收管辖、常设机构的认定和收入来源的确认,探讨预提、代扣代缴等问题。
其次,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以及互联网经济发展所呈现出来的多种形式,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既做到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又不影响互联网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电子商务细分行业以及各新兴业态的特征,通过各类税收规定、办法来规范经营活动,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如共享经济中最具代表性的网约车服务,如将其视为网约车平台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则适用税率为9%;如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想跑网约车的司机,则视为提供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税率为13%;还有代驾服务应视作生活性服务适用6%税率,还是视作为司机提供信息资讯服务税率6%并代扣代缴20%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不同的情况均应予以一一明确。
5.2构建现代化体系,破解征管难题
5.2.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做好税务登记,确定纳税主体是第一步。通过完善消费端(2C)电子商务行业税务登记制度,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从业者的信息要求按期缴税。可以通过建立网络电子登记审核制度以及网络自然人纳税识别系统,全面推广并优化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身份证号、企业类型、工商信息、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存款基本账户、区分B2C和C2C专用账户等等。探索和平台合作,对于平台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平台落实审核登记工作,提前履行告知义务,并与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进行连接,同步传递信息,对于拒绝履行登记的商家,拒绝其申请入驻。针对已经入驻的商家及个人,要求其补充提交有关税务信息,未及时提供者,暂时关闭其店铺链接,直至其补充必需的信息再允许恢复营业。对于微商这类不依靠电商平台、仅依靠社交圈进行的C2C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由于交易金额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且不提供销售发票,税务部门难以高效查证,故往往是偷税漏税行为的重灾区,这类从业者更应该严格执行税务登记制度,针对营业额难以确认的问题,可参照实体店铺做定期定额处理。先将其纳入消费端(2C)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再逐步探索计税依据确定、税款征收问题。
6结语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随着国家在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互联网也得到广泛普及。在政策以及现代化信息技术、物流体系的支持下,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各类交易平台百发齐放,人们的消费方式也逐步多样化,包括聊天软件、短视频平台、第三方平台等等,“618”“双十一”等购物节的推出,消费端(2C)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迅速,规模庞大,强烈刺激着居民的消费欲望,带来史无前例的经济效应。
消费端(2C)电子商务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现代化征管体系已成必然。无论是基于税收基本原则还是国家税收需求,电子商务从业者都应与实体经济从业者肩负起相同纳税义务,保证相同税收地位,否则将会打破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平衡,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甚至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从笔者工作经历来看,随着近几年直播带货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厂商通过直播直接面对消费者从而实现货物销售,但消费者普遍不存在开发票的需求,一些厂商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也不会主动开具发票或申报未开票收入,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企业的税负率不够,低于行业平均值。但同时,地方政府还会根据企业的用电量水平,根据行业特性、能耗等综合指标,推算企业的生产产值,防止企业瞒报收入偷逃税款。为了实现瞒报销售收入,又能达到政府测算的最低产出,部分厂商则会选择将这部分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用于为他人代开,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即销售“富余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开发票。这部分虚开的发票则会被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更有甚者还会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的进一步损失。在近几年的税务稽查实践中,发票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尤其消费端(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态势。笔者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提出一些探索性意见建议,为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提供帮助,为解决B2C、C2C领域的难点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税收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我国整体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