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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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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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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5-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电子商务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对于在线零售平台,数字产品很难纳入传统税收。所有人都清楚,我国现行税种中其中流转税和所得税都是在以具体实物为征收对象。然而,数字音乐、软件和电子图书本身却是网络经济衍生出来的无形物,这无疑是超出了现行税法中对有形物的规定范围。


第 1 章 引言


一、国外研究综述

英国、美国等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制度方法,根据税收中性的原理,明确规定了网络零售企业和传统线下实体企业进行公平课税的原则,仅对极个别网络零售纳税人作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外对于网络零售工商登记的规范程度较高,少缴纳税款的情况也相对较少。目前国外许多税收管理方面的学者的研究多数在于税收征管方法方面。由于我国的网络零售行业是新兴行业,发展相对较晚,相应的税收征管理论也存在较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因而网络零售征管相关的文献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从国际竞争角度进行分析,Jones R, Basu S.(2002)[1]认为网络零售扩大了技术出口发达国家与技术进口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主要税基为直接税的国家与那些通过消费税增加大量收入的国家之间的差距,加深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竞争中的劣势。

从税制设置造成税收损失角度分析,Robicheaux R.(2012)[2]结合阿拉巴马州的数据分析了由于网络零售所造成的税收损失,得出来由于各州受到早期法律决定的限制——不得强制要求互联网、邮购、电话和其他此类交易的远程卖家收取和汇出适用的税款同时各州税率存在差异,因而税收并不是由买方或者卖方支付的,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税收损失。Argilés-Bosch J M[3](2020)等学者则使用了来自 22 个不同国家的零售业中的欧洲母公司的样本,发现网络零售公司比传统公司更能避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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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效率实证分析


3.1 研究方法与模型构建

3.1.1  研究方法

在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技术效率频繁被专家学者使用提及。Kinswoman 是第一个使用技术效率这一词的学者。Farrell 最早研究出来了针对技术效率这个概念可以使用什么样的前沿测定渠道,这一结论和渠道也因此被认为是效率测度的一个基础。

SFA 是一种基于生产前沿理论的参数方法。这一模型由艾格纳等通过大量分析研究单独发表出来的。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SFA 在外国医院的效率评估、成本控制等研究中展现出来了重要的作用。SFA 将误差项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表示随机误差,另一部分表示技术无效率。

由于确定性前沿存在对观测数据的误差具有很强敏感性这一特点,且模型稳定性不够强。如果在确定性前沿引入一个随机误差项,那么就可以得到我们通常所说的随机前沿模型。考虑到在现实生产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测因素,随机前沿测算出的结果必然要优于确定性前沿,所以很快就在实践中被学者们认可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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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国外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实践


4.1 美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实践

一、征管现状

由于美国没有设立增值税而仅设置了销售税,而且它本质上是一种州税,交由州政府以及下属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联邦政府不承担销售税的管理工作。

作为最先出现并推广和实行电子商务的国家,美国在一开始一直对网络零售施行免税政策,首先,原因是所得税是其税制的主体,其次,它适用免税政策,能有效地推动网络零售的成熟壮大,这也造成了美国的网络零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都处于十分领先的水平。但针对于网络零售经营者的免税所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也反过来催生了《市场公平法案》提案尽快出台,这一法案拓宽了网络零售征税范围,APP 开发设计者和负责提供虚拟商品下载的服务商都属于应当征收的行列,然而不太好的是它并未提到如何解决无形资产税收相关问题,这也是它在未来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方面。

在美国有一个名为“精简销售税  (SST)”的非营利组织成立于 1999 年,目的是“简化和现代化销售税管理”。《市场公平法案》曾提倡发展壮大现有组织,以帮助保持征收互联网销售税的过程的公平性。目前,已有 44 个州同意参与,包括集中管理和互惠协议,标准化税率和统一的税基。根据该协议,各州同意鼓励卖方向居住在 SST 组织内各州的客户收取互联网销售税。各州能够根据本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自己的起征点,有些州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规定,这为网络零售销售税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4.2 印度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实践

一、征管现状

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网络零售的税收管理也存在很多困难。印度是最早就提出线上零售业务也需要接受税收征管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印度一直以来始终坚持流转税为主体,网络零售输入远大于其输出数额,如果它最终决定不对网络零售作出征管行为,将导致其国内数额巨大的财政损失。为此,印度政府于 1998年 5 月颁布了一项关于征收和管理网上零售税的法律。其中明确了,倘若在境内实质上接受了境外进行的网络零售服务,则税务部门会按照相关政策条款把它当作是特许权使用费,并对其征收预提税。

可见,印度没有采取设立网上零售新税种的措施,相反它仅仅对征税范围作出了补充和拓宽,并紧紧围绕属人原则更好地保护了本国对网络零售税收征管的权力。同时政府继续强化了网络零售的税收征管,尽可能排除网络零售可能存在的监管盲区。通过官方数据可以明确看到,在对网络零售作出预提税征管以后,网络零售交易规模不仅没有预想中的缩小,反而以意料之外年均 50%的速度扩大。

二、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提高征管效率

印度对于外国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其境内实施网络零售活动的行为,将会交由境内本国网络零售商进行资金结算的时候完成扣缴工作[44]。这样的一种预提税的制度要求经营者在进行付款时一同结算掉应纳税额,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解决网络零售领域由于存在虚拟性和交易隐蔽性特点所造成的征管困难,更好更能够确保税收制度切实落实实行,同时能够很好地确保国外的网络零售商在国内完成了纳税工作和责任,更好地达到保护国内的网络零售商和财政利益的目的。


第 5 章 我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及效率提升建议


5.1 我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经过前面四个章节对我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效率相关问题的分析讨论,能够发现,相较于此前学者们测算出的国内全行业总体税收征管效率,网络零售行业在这一数据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本文分析研究的几个影响现阶段国内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效率的要素中,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起到了极大的正向作用,女性工作人员比例尽管也存在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效果不如人员素质明显。而本来最应该促进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效率提升的网络零售额却表现出了负向作用,说明我国网络零售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灵的现象。

尽管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针对网络零售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期缓解网络零售税款流失问题。但这些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政策可行性、指导性问题),最终造成了国内网络零售领域不仅税款流失情况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征管成本存在不降反升现象。

作为一个新兴的业态,要想更好增强未来的网络零售税收征管效率,在税收征管领域尚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存在以下问题。

5.1.1  税源确定方面存在问题

一、未对数字化商品进行税收规范

对于在线零售平台,数字产品很难纳入传统税收。所有人都清楚,我国现行税种中其中流转税和所得税都是在以具体实物为征收对象。然而,数字音乐、软件和电子图书本身却是网络经济衍生出来的无形物,这无疑是超出了现行税法中对有形物的规定范围。对于现有的税收管理体制来说,针对税率、税收种类、纳税服务时间等主要征税事项一直不能给出一个精确的标准。针对于产品买卖、海外采购物资等交易行为,我国现行增值税纳税征管条款没有针对虚拟产品规定出具体的税收征管标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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