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数字服务税给我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和我国的策略思考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6522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2-05-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电子商务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我国数字服务发展速度喜人,数字服务所表现出来的税收特征区别于其他国家,针对我国数字服务的税收特征,结合国际税收体系的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单边数字服务税的建议。


第 1 章 绪论


1.2.1 国外文献综述

数字服务税的提案在 2018 年由欧盟提出,但是所有的国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英国、法国等国家支持开征,但是爱尔兰、荷兰以及卢森堡等国家对数字服务税表示强烈反对,所以在欧盟范围内并未正式开征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税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现行税收体系落后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在其中数字服务税充当的角色则是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政策,如果国际税收规则达成一致,那么数字服务税则会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意义上物理常设机构的税收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的商业模式(Kommer,2020),所以数字服务税的提出基于价值创造理论,让利润发生地成为征税地,赋予市场国征税权(HM Treasury,2019)。

虽然欧盟内部没有就数字服务税方案达成共识,但是一些国家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单独开征数字服务税,法国迫于财政压力和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率先宣布通过该法案。该法案的推出也引致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各位学者对数字服务税的态度也是不同。赞成的一方认为当前国际税收体系亟需改变,如果不发生变革,将导致税收严重流失。Cui Wei(2018)认为用现在的国际税收制度框架去衡量数字服务税的正当性是不合理的,用现在的框架去衡量数字经济下所产生的新的税收制度是消极的。对于跨国的数字企业来说,居住国和市场国都会产生特殊性的地域性租金,在市场国征税与扩大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是完全不同的。European Commission(2018)认为在过渡期内数字服务税基于价值创造理论在市场国征税是有必要的,同时 HM Treasury(2019)指出数字服务税是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下的一种临时性的方案,其被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大型互联网公司(数字企业)在价值创造的地方被合理地征收税款,从而让税制去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商业模式。

Lilian V.Faulhaber(2019)则持中立的态度,该学者对各国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实践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国际税收大环境下不仅仅需要制定指导性的原则,并且也需要对一些技术细节进行确定;不仅仅是单一的税收规则的变化,而应当借此机会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完善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


第 3 章 数字服务税的产生与发展


3.1 数字服务税的提出

在二十世纪末期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便已经开始展开研讨,1996 年在 CFA 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首次讨论。由 OECD、日本政府、芬兰政府联同欧盟委员会以及 OECD 工商咨询委员会于 1997 年在芬兰图尔库召开电子商务会议,CFA 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约》,此次会议中 CFA 采纳了一系列的方案提议也为即将在 1998 年召开的渥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奠定了基础。

在渥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共同商议讨论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计划,各位部长对 CFA 发布的税收框架条约中提出的“效率性、中立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确定性和简易性、灵活性”等税收规则予以背书。在渥太华会议之后,CFA 的相关机构便开始展开对电子商务领域更深层次的研究,同时组织了国际组织,学界以及企业中的人员等成立了技术咨询小组以方便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

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趋势,使得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新的商业模式对于税收制度的影响作用日益加大,部分国家税基锐减。到了 2013 年,G20 国家委托 OECD对相关税收规则进行研究,OECD 也于 2014 和 2015 年分别发布了中期报告和最终的 15 项 BEPS 行动计划,其中第一项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在最终报告中介绍了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不小的税收挑战,相关的国际税收规则并不适用新的商业模式,但是他们不会导致独特的 BEPS 问题,同时就这些挑战提出了建议方案,比如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修改、引入“衡平税”这一概念、按照预提税处理、落实修改的转让定价指南以及继续完善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等应对之策,目的就是让税收征管地与价值创造地一致。


第 5 章 数字服务税给我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5.1 我国数字服务发展现状

近些年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在 GDP 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升,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核心点。我国数字经济由 2008 年的 48092 亿元逐年攀升到了 2019 年的358402 亿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并且数字经济占 GDP 的比重也是逐年提高,2008 年的 15.2%到 2017 年 32.9%再到 2019 年的 36.2%。数字服务在数字经济的带动下也是上升的趋势,中国数字服务出口在全球排名第八,达到1435.5 亿元,美欧是全球数字服务的核心供给地区,而中国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为 4.5%;中国数字服务占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 10%,中国同比增长 8.6%,增速位于前列。24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数字化平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几乎形成垄断之势,比如在全球的搜索引擎市场中的 90%的份额由谷歌占领。具体到我们国家而言,根据胡润研究院在 2020 年 11 月发布的《2020 胡润中国 500强民营企业》榜单,有超过一半的企业同样属于数字平台企业,具体如表 5.1 所示。

电子商务论文怎么写


5.2 我国数字税收政策梳理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总体来说,我国对数字经济企业采取的是宽容谨慎的监管态度,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问题,相应的加强了引导和规范。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暂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但是在现行的一些税收政策法规中可以零散的找到有关数字经济的税收法规;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中国积极参与了全球的讨论并提出我国的建议,大力支持 BEPS 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在 2019 年宣布成立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努力促进税收的有效征管。

电子商务论文参考

从上面的各项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逐步重视数字经济及其发展出来新的商业模式(数字平台),并且对其采取宽容谨慎的态度,逐渐确立对相关数字平台的监管。2010 年《中新税收协定》(中国与新加坡)的出台规范了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需要以物理存在为基本判定基础并且介绍了如何对利润征税的方法。在如今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已经落后于数字企业的经营模式。同样的在增值税方面也没有数字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无论是概念还是征税范围,在暂行条例中都是欠缺的。


第 6 章 数字服务税应对之策


6.1 适时出台数字服务税

当前国际税收规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OECD 一直在研究的“双支柱”方案由于疫情的原因仍未确定其中的操作细节,所以有些国家基于本国的财政压力、企业扶植、堵塞税收漏洞等方面的原因,开始采取单边措施来应对国际税收规则的不完善。例如印度于 2016 年引入衡平税来应对跨境数字服务,法国则直接开征数字服务税并设置了追溯期,也因此也导致美国对法国启动“301 条款”的调查。在当前的国际局势下,“双支柱”方案虽然有利于建立一个较为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环境,但是支柱一方案过于复杂,无论对于国家税收机关还是大型数字企业,都会增加征管成本和合规成本。

我国作为一个数字服务生产和消费大国,一方面应当积极推动国际“双支柱”规则的具体推进和落地,另一方面需要尽快研究数字服务税相应的政策。通过对国际税制的对比尤其着重介绍的英国的税制,数字服务税开征的原因主要是应对税基侵蚀,保护本国税源,这也正契合我国的税收理念。但国际上一些数字平台因为政策原因目前无法进入我国,数字服务仍然以本国企业为主,若目前开征数字服务税,在国内会对我国的数字企业有较大的影响;并且目前随着我国大型数字企业走出国门步伐的加快和数量的增加,假如我国开征数字服务税这一单边税收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市场国对我国征收报复性关税,因为数字服务税目前在全球并没有得到全部国家的认可,这样同样不利于我国大型数字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的角度看,目前不适合开征数字服务税。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对国际数字平台的限制逐步放开,再加上数字中国的建设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走出去与引进来相互配合,数字服务税才会逐步发挥其作用,基于价值创造理论在国家之间合理分配税收。

参考文献(略)

123
限时特价,全文150.00元,获取完整文章,请点击立即购买,付款后系统自动下载

也可输入商品号自助下载

下载

微信支付

查看订单详情

输入商品号下载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