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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电子商务论文]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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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32633
  • 论文编号:el2021122221414423411
  • 日期:2021-12-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电子商务论文哪里有?本文从结构上分成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梳理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及重要性,侧面阐述选题角度与意义,引出我国需要解决 C2C 电商税收流失的征管问题。并对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进行阐述,以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文中采用的论文分析写作工具,文章主体内容分布、文章的新颖之处进行阐述。

第一章   绪论

一、国外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主要聚焦于税收征管的宏观层次,包括适用税种、征税影响、税收优惠。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是否应把电子商务并入现有税收征征管体系,还是应该直接新增相关税种。学者们对此展开了激烈探讨。如经济大师詹姆斯.托宾在讲座上首次阐述自己设计的税种——托宾税,以抑制国际投机行为。托宾税建议对全世界国际货币交易征收统一的税收。但托宾税不是仅作用于此,托宾税的实施,最终将会减慢资本的流通。跨境资金周转速度的控制,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提供了策略方向(James Tobin,1972)。比特税最早是由学者阿瑟.科德尔(Arthur Cordell,1972)倡导征收的,而在职教授卢.索尔特(Lue Soete,1996)在提交税制改革建议时,一并提交了比特税征税方案。比特税网络流量传输下的商品、服务甚至数据都是要征税的,全面覆盖网络交易形式,防止国际网络中政府税源的流失。比特税一直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税种,优点与缺点都较为明显。缺点一是数字流动量难以精确测评,二是”比特税“无法区别出被征税的数据所代表的所代表的实际商品或服务的价值高低。并且一旦开征”比特税“,将会影响全球电子通信事业的发展,进而影响电子交易的后续发展。出于以上情形考虑,当时的美国是拒绝开征比特税的。但是美国已于 2019 年宣称对比特币征税。与美国一样电子商务发展较好的欧盟,也没有通过比特税的相关法案。也许是否开征比特税的争议会一直持续下去。而另外一些研究者则持相反的观点,  Jane 与 Frecknall(2001)等学者认为,放弃原有的税收征收体系,开设电子商务新税种是十分困难的,更建议对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进行修改和整合,将电子商务纳入现有的税种征收范围,去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影响,征税会否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何时征税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世界各国学者进行了实证分析,学者 Walter Hellerstein(2000)认为如果要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要么需要完善现有税制,要么需要开征新税种,这二者都会导致征税成本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且违背了基本的税收中性原则边界,征税会导致税收成本外的成本的增加。而美国全国经济研究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NBER) 披露成果,其认为网络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在逐步发展,税收对电子商务的作用在逐渐降低。2000 年前后,对网络销售征以与传统经济相同的州销售税,会抑制 25%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并导致在线销售额降低 25%(Brown,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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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第一节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基础建设情况
1997 年 11 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首次负责组织编写并顺利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统计报告“),从此这一报告于每年的年初与年中发表。这一报告编辑写作并发表的主旨在于从国家宏观层面,运用宏观数据,针对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最新趋势进行权威解读。通过这本报告,可以详尽地看到我国互联网发展历程。并且这一报告是完全公开、免费使用的。数据分析详尽且到位,为互联网发展研究相关的学者们,提供了很好的信息获取渠道。截至目前为止,这一报告已发表 47 次。
根据报告统计,上网设备方面,对 2020 年全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有99.7%的民众在使用手机上网,与 100%仅相差 0.3 个百分点。与疫情较严重的 3月份进行比较,提升 0.4 个百分点。关于互联网用户每周上网时长问题,综合一年数据得出我国民众平均上网时间维持在 26.2 个小时,疫情较严重的 3 月份是30.8 个小时。可以看出,受疫情影响,居家隔离必要性规范,人们上网时长有所增加,但疫情严格管控、生产生活恢复正常后,上网时间减少。
(二)网民规模
”十三五“期间,我国网络使用者数量上升高达 9.89 亿,规模增加超过 3 亿人,可以堪称是国际上规模最大的数字群体。截至 2020 年年末,我国整体的网络使用者规模占到世界网络使用者规模的两成左右。此外,之前网民群体的主力军是青少年群体,但经过统计,网民群体年龄层次多样化趋势日趋明显,最上面一层是老年人群体,最下面一层是未成年人群体。并且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群体也在不断地向青少年群体聚拢,呈现出网民用户由青少年群体为主向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群体外扩的形势。老年人群体愿意接触互联网技术设施,未成年人拥抱网络电子化,都为继续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数字社会群体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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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外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制度框架
电子商务的诞生可以追溯到 1995 年,因为因特网这一伟大发明是在美国完成的。世界国家均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起源在美国。后期美国更是一举成为国际电子商务业态最好的国家,直到被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逆袭。但无论从理论层次,还是实践经验层次,学习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美国于 1995 年 12 月开启了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专门组建电子商务工作小组。从那时起就规划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针,即政府将愿意维护一个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以贯之的、见始知终的政治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得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1996 年,《全球电商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在美国正式发布,白皮书的内容涵盖三方面,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征管规定以及税收基本化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分别是:税收管辖权原则、中性原则以及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白宫在 1997 年发布总统行政令,着令美国联邦及各州与地方政府,按原税收体系管理电子商务,不得更新税种。1998 年 10 月,联邦立法《互联网免税法案》,这一法律概括起来主要是三方面,一是维持电子商务现有税务水平,二是最大程度规避对电子商务重复征税行为,三是各州与地方政府征收跨地区经营销售税时,纳税人需要在当地进行过”税收关联“,除此以外,不得对非本地销售者进行征税。并且这一议案在日后被延期使用了好几次,分别是2001 年、2003 年及 2004 年,延期至 2004 年 9 月。美国政府认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领航人应该是市场本身而不是政府机构。在 9 月截止日期到来之前,奥巴马签署联邦法令,往后延长 3 个月的免税期限。古德拉特(Bob Goodlatte)于 2014 年 7 月向国会上交《永久互联网免税议案》,其属于共和党派,但这一议案并未得到国会同意。在免税期限再次到来之时,奥巴马再次将免税期限延长至2015 年 10 月,宣称是想为国会对电子商务暂时免税或是永久免税提供思考讨论时间。古德拉特在 2015  年 1 月再次提交自己的免税议案,但铩羽而归。总体而言,上述电子商务法案的变化,不影响电子商务贸易的进行。具体来说,截止 2015年,无论免税法案经过多少版本的改造,原本的销售税体系固定不变,对电子商务也没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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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制度框架
欧盟电子商务体系发展稍微落后于美国,但欧盟也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发达的网络信心技术。而且与美国的步调不同,欧盟一开始就提出针对电子商务,要进行征税管理,但同时也秉承着税收不得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到负面作用的观念。欧盟在 1997 年第二季度发表了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政策文件——《欧洲电子商务动议》,欧盟电信会于 97 年年中通过了《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政策文件与宣言的主旨,都是在于:坚持与维护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对网络贸易开征增值税,不过多干预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对电子交易产生额外税收负担。
欧盟于 1998 年公布更为详细具体的报告——《关于维护增值税收入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即欧盟成员国家,进行线上购物时,不管购物的网站是否属于欧盟,均要承担 20%的增值税,继续强调网络贸易开征增值税的重要性。1988 年12 月,UNEC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重述其电子商务管理理念,即不会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但也不会给予免税优惠减低目前税负。欧盟于 2003 年 7月期间发布《电子贸易增值税议案》及附属解释性文件。这一系列的议案及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税制要素。还有一个引起世界轰动的点在于,欧盟规定,当电子商务销售者向公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议案规定的标准,无论是不是欧盟国家居民,均需要向欧盟缴纳税收。之所以说引起世界振动,是因为这是国际上首次对电子商务进行规模化的税收管理,这一规定也致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他国电子商务销售者进行征税的国家。后续欧盟是在 2015 年发布了新的规定,只要向欧盟内用户提供产品、服务的,都在税收管辖范围之内,需要按照消费用户所在国家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表 3.3  中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表 3.3  中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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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十三五“规划终于在去年来到重要节点,五年来我国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普及率提高,网络经济形式增加。在此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为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变革。
2020 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疫情的突然爆发,不可避免地对经济造成影响,但也侧面突显出电子商务发展的迅速以及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数字化的普及,使得电子商务成为支撑经济平稳发展的新增长点。中国目前已经很好地控制住疫情发病情况,在未来,网络零售仍大有可为。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电子商务促进国家经平稳增长时,也暴露出一些还未解决的问题。C2C 电子商务造成资源的流转,税收资源的变动更是不可预测,为政府税收征管带来难题,致使政府间电子商务税收与税源背离,产生税收流失,会使政府基建投资、政府购买力、公务服务、城市建设等经济基础不再那么坚固,进而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最终影响凝聚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力量。其次,税收作为调节、促进零售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工具,一方面需要保证国家税源,另一方面则是不能抑制零售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如何运用这一政策工具,显得十分关键。
网络零售模式下的 B2C 与 C2C  模式,笔者认为 C2C 模式更有生机与活力,也急需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主题是 C2C 电子商务。即使出台了《电商法》,我国在 C2C 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仍容易出现不同程度的税收流失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 C2C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未来发展前景以及《电商法》施行背景下 C2C 电商税收管理情况,其次对我国 C2C 网络零售税基侵蚀程度进行估算,验证我国目前 C2C 电子商务模式的确存在税基侵蚀,且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有急迫性。因此对 C2C 网络零售税收问题进行研究,从三个角度展开阐述,分别是:税收原则、税制要素、税务管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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