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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提倡售电侧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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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60712183020315
  • 日期:2020-06-0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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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电力论文,本文从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出发,对新一轮改革的关键环节——售电侧改革中市场建设、电价形成、电力监管等一系列制度创新与安排,以及政府与电力企业、电力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总和,构成了公共服务市场化视角下售电侧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可得出以下结论:电力在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的自然垄断特性已不复存在,具有典型的商品属性,需要市场和交易。但在输电环节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其传输的电力具有较强的纯公共物品特征,需要政府严格规制,以确保无歧视的普遍服务;配电环节的自然垄断特性正在逐步削弱,电力仍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政府应该放松规制和准入限制.正是由于电力产业各环节和电力作为商品的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内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殊性,应将其纳入公共治理的范畴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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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因此,售电侧的改革仍然是以“市场化”为核心,其任务包括:一是打破配、售电行业垄断。打破电网企业对配电网建设与运营的垄断,以及“独买”、“独卖”的售电业务经营权,要求电网企业向售电市场主体提供普遍服务。二是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允许社会资本设立售电公司,直接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或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投资存量配电业务,参与竞争,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三是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首先要组建相对独立电力交易机构,为电网无歧视开放奠定基础,为市场公平交易提供了平台。其次要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实现电力多方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直接交易,最终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四是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环节电价(主要是输配电价)由政府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除此之外通过争形成发电的上网电价和供电的销售电价。五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健全法治体系。一方面政府在减少对市场和企业干预的同时要强化对电力垄断环节、电力交易机构的特别监管,保市场公平,防止“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社会与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来遏制力异化。同时政府还要边改革边修法,健全与改革目标相衔接电力法规体系,在法治下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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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一)基本概念
通过配电变电所高压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和相应的控制保护设备等将输电网络与终端用相连,并降压向终端用户分配电能.在我国配电环节主要还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内蒙古电力三家国有电网企业,按照划定的区域分别负责建设、运行和运营。是售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市场购买电能后向终端用户销售及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完成电能从生产到消费的最后步。一方面,由于电能特性,生产与消费必须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才可以避免浪费,提高济性。另一方面,在未来必定是消费决定生产,消费将处于产业链的优势地位。因此,售环节在不远的未来无疑将成为电力产业中的核心环节,也是竞争性电力市场化的关键环节售电环节的主体,在国家打破垄断,有序放开配售电网业务政策的推动下,目前已有数万售电公司应运而生,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对电网企业造成重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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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理论理论界
关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论述众多,但其本质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仅负责政策制定,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共同承担政策执行,从而充分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达成有效改善与提升公共服务的目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具有个显着特征:一是主体多元性。由于引入了市场竞争,公共服务从政府一元主体向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的多元主体转变,公共服务供给呈现出多元主体并存的局面,政府机构内部(包括横向和纵向)、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相互之间构一个互动化、网络化的治理结构。二是服务竞争性。随着市场竞争取代垄断性公共服务,以及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力,从而将公共服务供给机构置身于市场竞争环境迫使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竭力提高效率。三是监督扩展性。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监督作用,政府的公共服务决策和提供双重角色被分开,这样政府就可专心通过制定标准依据合同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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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6
(一)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26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31
四、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经验与启示........................................33
(一)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主要模式.....................................33
(二)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经验启示.....................................36
五、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售电侧改革的对策与建议..............................38
(一)重塑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中的多元治理关系...........................38
(二)破除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的非良性路径依赖...........................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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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售电侧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重塑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中的多元治理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首先,政府除了要将电力市场失灵领域以外的职能归还给市场外,还应将“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或监管成本高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其次,市场要有效配置资源,也必须依靠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间的社会组织这个桥梁纽带来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一方面政府要营造有利环境,让社会组织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引导和规范,使社会组织更好地自治和提供服务。再次,要实现“政社分开”,社会组织独立并依法管理和运行,推动电力保障体系、保护机制、社会协调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破除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的非良性路径依赖
当前,电力行业的发电和售电早已成为可竞争环节。电网虽然仍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但随着可再生能源和电力技术的发展,传统电网必须满足分布式、就近平衡的要求,这就使得配电网必须加速向有源化、局域化,协同化方向发展。国家的能源战略转型依赖于配电网重塑,为加大对配电网的投入和建设,国家推出了增量配电业务的改革试点,为电网输配分离拉开了序幕。电网企业输配分离之后,输电部分将成为枢纽型、平台型、共享型和垄断性、公共性的电网企业;配电部分将引入更多主体进行“比较性竞争”,并向以分布式能源为基础的区域能源互联网企业转型。垄断性的输电与竞争性的发电、配电、售电分离,并被置于有效监管之下,才能保障电网无歧视、公平开放,才能建立运作公平、信息透明电力市场,才能形成独立、合理的输配电价,才有利于配电领域的投资多元化和售电主体的多元化,以形成有效竞争格局,同时还可减少信息不对称,减少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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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其他国家的售电侧改革经验证明:在电力产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使其垄断与竞争环节分离是市场化的前提和必然选择;“先立法,后改革”是大多数国家的基本做法,健全的法治环境是电力改革的关键;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机构与输电企业分离的制度设计,保持电力市场中公共权力的独立运作,是市场化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强化政府或独立监管机构与社会对电力垄断环节和电力市场的监管是市场化的重要保障。同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电力行业发展程度不同,因此在学习借鉴时应遵循市场运行规律,选择适合国情的市场化模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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