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考虑引入期权定价理论和模糊数学理论,尝试从估值模型的角度优化净资产法,并借助J煤矿企业的个人股权转让交易案例,讨论采用期权定价模型和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的定价方法评估煤矿企业采矿权价值,对净资产估值结果的影响和产生的税负差异,另外本文还针对征管方面的不足,提出应用净资产法核定征税的保障性措施。
第一章 绪论
1.2 文献综述
1.2.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研究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牵涉众多较为复杂,对此有不少学者针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从政策规定完备性的角度出发,杜爽(2018)指出当前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税收政策不完备不明确的问题,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风险[2]。曹力(2018)结合自己在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研究了股权代持、对赌协议、以股抵债等非常规股权转让交易中如何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3]。 苑新丽、霍彦蓉(2020)梳理了我国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反避税条款不够完善且操作性不强、基础的税收管理工作无法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反避税的国际合作水平有待提升等[4]。孔丹阳、宋春辉(2021)整理了自然人在转让境外股权时常用的避税手段,并就征管体系和征管机制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5]。
从税收政策公平性的角度出发,陈美云(2018)指出当前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税收政策不公的问题,主要从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纳税人对制度缺乏重视和掌握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6]。崔永贵(2018)结合六盘水市股权转让的征管现状指出当前的代扣代缴制度权利义务不对等带来制度落实困难的问题[7]
第三章 净资产法核定征税现状及问题研究
3.1 净资产法核定征税的现状分析
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中,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1可以概括为两点:一为股权的不合理低价转让,即有计税的价格,但不能被税务机关采信;二为纳税人不申报交易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也就是没有计税的直接证据,此两种情形下由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一个价格征收税款。国税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第十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可依次选用净资产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于规定了各方法使用的先后顺序,且类比法在实际应用中限制条件较多,应用难度较大,故一般不采用。净资产法自然而然就成为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办法。刘颖(2018)调查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总结当前股权转让业务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转让价格普遍偏低,大部分为零;二是无税案件数量多,有税案件数量少;三是转让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的少,大部分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核定价格[1]。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说,股权转让应该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转让的价格应该和被投资企业的真实价值,即公允价值保持一致,但是企业的真实价值往往高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会计账面仅能反映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也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可以确认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二、企业会计准则对绝大多数的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被投资企业拥有房屋建筑物、采矿权、专利权等隐性增值较大的资产时,其真实性价值远远高于历史成本[36]。
第四章 净资产核定征税方法的优化及案例实证分析
4.1 核定方法的优化目标和优化思路
4.1.1 优化目标
(1)减少税款流失。净资产法作为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种方法,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核定方法本身易低估资产价值,易造成税款流失,税收的公平性则无法保证,因此净资产核定征税方法优化的首要目标则是合理评估净资产价值,减少税款流失。
(2)减少涉税争议。税收估值与资产评估相比,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评估追求估值的准确性,力求估值结果接近实际价值,而税收估值的目标是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征纳双方均认可的参考价值,相较于估值的精准性,税收估值更应考虑的是征纳双方的合理诉求,应以减少税收争议作为目标。
(3)保证征管效率。税款征纳行为既要促进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协调,也要求税收征管的成本最低,因此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权衡税收收益与征管成本,不可偏废其一。
4.2优化思路的案例实证分析
4.2.1 实证案例基本情况
本文选取山西省某地区一煤矿企业个人股权转让交易的案例,研究净资产核定征税法的优化思路。选择该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山西省属于煤矿资源大省,煤矿企业众多,选择煤矿企业作为案例可以为该地区其他相似的交易提供一个参考,且本人所在院校属地质类院校,在校期间选修过矿产资源的相关课程,对矿产资源开发有一定的了解;
(2)本人实习期间曾参与这一项目的评估工作,相关数据可得;
(3)煤矿企业属于重资产行业,适合采用净资产法评估股权价值,另外这一起股权交易中,煤矿企业的采矿权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采矿权是煤矿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也是净资产法下需重点关注的几大类资产之一。
J煤矿企业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煤炭开采、销售、洗选加工业务。2020年该企业100%的股权发生转让,需对企业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确定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提供参考,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截止到评估基准日,J煤矿企业的矿业权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建设期还需2年,预计2022年进入生产阶段,采矿年限30年。
J煤矿企业的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除金融工具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根据J煤矿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数据,J煤矿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简单,企业资产多为非流动资产,其中无形资产账面价值7.83亿元,占总资产的80%以上,计入的项目包括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项,采矿权账面价值7.49亿,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0.34亿元。企业负债金额较高,远远高于资产总额,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根据J煤矿企业的利润表,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负,企业暂未实现盈利。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5.1 结论
收入核定制度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障制度,科学合理的核定结果可以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收核定制度获取税收利益,既有助于保障税收公平,提高税收的效率,也可以减少税款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而要保证核定结果的合理性,既要确保收入核定方法本身科学合理,税收征管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堵塞可能存在的征管漏洞。目前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以净资产法为主,但是采用净资产法核定股权的转让收入在估值模型和征管的规定方面均有不足之处。对此,本文考虑引入期权定价理论和模糊数学理论,尝试从估值模型的角度优化净资产法,并借助J煤矿企业的个人股权转让交易案例,讨论采用期权定价模型和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的定价方法评估煤矿企业采矿权价值,对净资产估值结果的影响和产生的税负差异,另外本文还针对征管方面的不足,提出应用净资产法核定征税的保障性措施。
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1)净资产法代表了评估净资产价值的一系列评估模型,估值模型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净资产法估值结果的合理性。被投资企业拥有的具有隐性价值的资产,潜在价值高,对净资产价值的影响较大,应重点关注,谨慎选择契合资产特点、符合其经济利益流入方式的评估模型评估其价值,确保既不会高估资产价值抑制投资积极性,也不会低估资产的价值导致税款流失。本文认为,煤矿企业的采矿权资产,应用长期B-S期权定价模型评估其价值可以弥补收益法模型在不确定性方面欠缺考虑的不足,有效衡量采矿权资产的潜在价值,提高净资产法估值的合理性,减少税款流失和涉税争议的发生,稳定资本利得的税负率。
(2)引入模糊数学理论对估值模型的参数进行修正,可以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减少评估人员主观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同时,经模糊理论修正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解决税收争议的一个参考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