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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营改增”制度设计、财务影响及对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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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505231544046551
  • 日期:2015-05-1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为了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我国在广泛考察与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财税体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实践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计划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并指明增值税征收体系原则上也适用于金融服务业。历史在前进,配套的改革也需跟进,如果依旧对商业银行业实施营业税制度,那么重复征税等弊端对商业银行业经营乃至整个经济运行的扭曲作用将会一直存在,因此应顺应“营改增”的潮流对商业银行业改征增值税。但遗憾的是:目前对于商业银行业流转税改革的大量研究都建议集中在现有营业税征收模式基础上缩减税基、降低税率,或止步于商业银行业应该改征增值税的结论上。但对于银行业所适用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包括征税范围、税率、增值税计税方法怎么确定,改革给商业银行业带来什么样的预期效果、改革中会遇到的哪些难题等方面的研究却缺乏深度甚至有些领域还是空白,-但这些领域的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却很有必要.在增值税不断扩围、结构性减税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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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评述
营业税对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升级的阻碍作用引起了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他们的研究一般都从揭示商业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不公平现状入手,阐述了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营业税改革的必要性,并为改革如何进行提出了大量的政策建议,这些建议以2010年为分水岭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改革建议是在现有营业税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营业税税率、缩小营业税税基来减少商业银行业面临的流转税税负。应该指出的是:持这类观点的研究对象大多是包括商业银行业在内的更大范围的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改革,其中针对商业银行业营业税税收制度改革的分析只占据了很小的比重。第二类的改革建议则认为应该在广泛总结国际上其他国家对商业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基础上,汲取其先进经验来引导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这一类的研究视野更加广阔,研究成果也更具可借鉴意义。提出这一类改革建议的大量文献占据了 2010年以来我国银行业流转税改革的研究主流,因为此时“营改增”改革方向越来越明确,且改革步伐越来越快,从而使得这一类的研究更加符合我国商业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业营业税征收税率为5%,而“营改增”推进之前的交通、邮电、建筑等其他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税率只有3%,因此就单纯从名义税率上讲,商业银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税率已经偏高。此外,我国的内资银行企业还需在其缴纳的营业税,金银业务、转让固定资产等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的合计的流转税的基础上额外计算并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两项流转税的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同时也应该看到:商业银行所在的区域一般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内,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较高,为7%或者5%。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更高。(马强4,2005;刘佐5,2004;史慧明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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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业的国际征税模式借鉴


2. 1商业银行业流转税征收状况概述及“营改増”必要性
我国现行银行流转税包含对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业务征收的营业税和针对实物黄金业务及固定资产交易所征收的增值税,其中最主要的是营业税。在此基础上,还需对营业税与增值税两项流转税的和计算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当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银行业应根据其服务产品类别承担金融保险业的5%税率的营业税。条例中的金融服务项目包括融资租赁、贷款、金融经济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在内的以货币资金融通为主的业务。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相关的政策文件,总结出我国商业银行业营业税表现出来的以下四个方面特征:不同的业务性质对应不同的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政策文件规定,银行业应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内容有部分中间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外汇和有价证券买卖产生的差价收入。通常把贷款业务产生利息收入的全额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全额作为征税营业额;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外汇转贷业务,将存贷款利息差净收入作为征税营业额;对于期货、外汇和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其买卖差价的净收入为征税营业额;对于托收业务以代收费用和交给委托方费用的价差为征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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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国际上其他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征税模式
归纳总结增值税管理模式在国际商业银行业中的应用经验,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增值税免税模式、增值税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增值税零税率模式,这几种方式通常用其施行的特征地区来命名,分别为欧盟模式、新加坡一澳大利亚模式和加拿大一新西兰模式。欧盟模式,即免税模式,是指对于直接、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其余间接、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不征收增值税。这种金融服务业的征税模式在欧洲被广泛的采用,但因为欧盟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状态、政治发展历程和各国之间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在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的业务类型和相应的应税营业额的规定方面差异比较明显。按照欧盟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文件:欧盟模式根据是否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将不同的金融服务业务划分为主要金融服务和辅助金融服务两个方面。主要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类业务包括信贷业务、保险业务等不直接根据服务内容收费的项目;而需要对辅助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包括保险箱业务、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直接用劳务的提供就可以换取营业收入的业务。但是欧盟成员国中在本国的经济领域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各个国家在详细的征税目录上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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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商业银行增值税制度框架设计....... 19
3.1增值税计税原理 .......20
3.2征税范围....... 20
3.3计税方法....... 23
3.4银行业税收平衡点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测算....... 26
4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业的影响....... 30
4.1对财务报告披露及损益类财务指标的影响 .......30
4.2对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的影响....... 34
4.3对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的影响.......34
4.4对商业银行离岸金融的影响....... 35
5商业银行业营改增改革困难及应对策略 .......36
5.1基于纳税主体商业银行的视角....... 36
5.2征税主体税收征管系统层面....... 38


5商业银行业营改增改革困难及应对策略


5. 1基于纳税主体商业银行的视角
虽然同属于流转税范畴,但增值税和营业税却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另IJ。从定价的角度看,增值税是针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的价外税;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为征收对象的价内税。从税负转嫁角度看,企业在购入环节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其销售环节得到抵扣和转嫁;而营业税无法在环节中抵扣,没有形成抵扣链条。从票据管理角度看,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税费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制度严格;营业税发票不能进行税负抵扣。在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管理的重要线索和内容,对发票要求的更加严格直接促使商业银行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业务操作流程。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的抵税功能,在管理制度不规范、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很容易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留下空间,所以商业银行机构需要从企业内部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税务风险。所以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的进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认真学习增值税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经济学知识,做好自身的会计和财务工作建设,为迎接营改增的改革红利做出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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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现有的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数据,发现其中部分企业的税负在改革后反而出现增加。根据相关调查,试点行业中有近四成企业反映税负在改革后有所增多,其中咨询服务行业和运输业中有近六成的企业认为其税负增加。探究企业税负变高的原因:营改增之前,大部分试点行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五,后来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六21,但多数税负增加的企业是因为其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和计税基础相同,且在增值税链条中的抵扣转嫁效果不明显,所以税率的增加造成了其税负的增加。与上述营改增试点前的行业相似,商业银行业目前征收5%的营业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税率,如果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会很有可能会实行百分之六的增值税税率,单纯从税率的角度来看,税制改革可能会造成商业银行税收负担的加重。在第三章的税收平衡点测算中,如果釆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采用在之前的“营改增”实践中的新增的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计税法下的增值税税收平衡点为8.00%),低于税收平衡点可以减轻商业银行业的税负;而如若采取简易计税法,征收税率为6%的增值税势必会增加商业银行业的税收负担(简易计税法下的营业税税收平衡点为4. 87%,若税率高于税收平衡点将增加商业银行业的税负)。#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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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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