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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之IRM抑制效应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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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503222103436394
  • 日期:2015-03-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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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近多年来,不断有专家与学者通过理论或实践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在整个全球范围内是广泛存在的。原有的股权分散模式下,公司股东与企业内部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也即“第一类代理冲突”(Berle、Means, 1932; Jesen、Heckling, 1976)已经开始逐渐衍变到控股股东同外部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上了,也即“第二类代理冲突”(Shleifer、Vishny, 1997) 。尤其对于中国这样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证券市场,我国多数公司存在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凭借自己在公司内部的股权较多,掌握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控制,使得大小股东权利不均衡。相对于其他中小股东来说,大股东对于公司内部经营的决策将具备更多的决定权,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大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将证券市场作为其自身获取回报的理应场所。然而,自从2001年以来,一系列的恶性违规案件在国内证券市场上相继爆发,大量大股东通过盈余操纵与掏空公司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陆续_光。这不仅引发中小股东的恐慌,也引起了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等多方的高度重视。根据2012年普华永道统计的数据显示,国内在沪深股市进行IPO的只有155宗,融资金额为1083亿元,在宗数上同期相比下降了 45%,在金额上同期减少了 62%。因为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管、追诉机制,脆弱的投资者在与大股东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天然的被动弱势地位。在明知权益被恶意侵占的情况下,他们也只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无奈之举来被动结束合作。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投资者信心的缺失只会加重市场上投机的气氛。如果不对此施加调控,中国股市会因此陷入一蹶不振之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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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思路与框架
本文的研究主题在于投资者关系管理一IRM对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作用程度。论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分别就国外与国内对相关文献进行阐述和评价,并论述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与本文论题来提出研究假设,进而基于样本数据、运用适当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且结合最后的实证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本文的结构为: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基于本文的研究背景提出本文的研究重点,提出本文的研究主题,接着对研究这一主题的意义从实践与理论上进行简要阐述;其次简要概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此同时还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文构造了简略的研究框架图。本文的研究主题在于探讨投资者关系管理一 IRM对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作用程度。研究思路是首先分别国外与国内对相关文献进行阐述和评价,并论述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与本文论题来提出研究假设,进而基于样本数据、运用适当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的结果得以验证本文假设,由此得出结论,提出政策。最后就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分别进行了大致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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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2.1基本概念的界定
关于大股东与小股东在法律上的界定,以及两者实质上的差别,各国学者对其因所使用的依据不同而界定不同。总体上来说,有事件之说与比例之说两种看法。事件之说倾向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认为某个股东的大小判断标准应该根据其具体公司情况而言,对公司重大事件的决定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而不能单纯的只以形式上是否已经达到某一绝对的持股标准比例来判断。相反,比例说则表示可以完全按形式上的持股比例多寡就对大小股东进行区分。根据这样的概念界定,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往往在所有投资者中有着过半的持股比例,也相应地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而中小股东往往持股比例不足半数甚至更少,所持有的表决权相比来说也就微不足道。就股权而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股权比例在数字上的性质与意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一般来说,在美国是比较少有公司存在大股东的,在股权结构方面,比较常见是伯利一米恩斯(Berle — Means)性质的。但即便这样,家族同富有的外部投资者使得美国的集中持股也比较常见,所以所有权在美国也并没有十分分散。相较在世界其他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与美国却不尽相同。例如在德国就有比较典型的全能银行,其经常是通过代理权投票机制(Proxyvoting)来取得公司超过25%的投票表决权,同时作为所有者权益既得利益者或债权方还拥有较低比例却不可小觑的现金流量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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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文献回顾
在公司的权力配置中,一直以来中小股东都是作为弱势的一方,他们的权利往往被大股东滥用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在以资本多数为原则的情况下,资本多的股东往往会利用自身的股本优势,来对董事会实施控制,并对公司实际的决策产生影响,而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作为观望者。由于2004年以前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去界定其对董事以及经理的权利和责任,这样就使得中小股东利益被损害的事件大量出现,但无法找到违法的证据,也就没有办法将责任追究。所以对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变成了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虽然国务院在2004年2月颁布了《若干意见》4,并在同年的12月证监会相继颁布了《若干规定》5,同时新的《公司法》6、《证券法》'也在2006年1月双双出台,在法律方面为中国广大股民提供了坚实的利益保障。然而,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受损有遏制的现象,但就形式上来说,却从单一转向多样,从透明转向隐形。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具体为何,不同的学者分别进行了不同观点的阐述。黄宿(2007)关于我国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她认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可以详细地解释为什么中小股东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在体制方面: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背景”;在历史方面:股权是以国家股独大作为格局的;在个体方面,以“形似神非”的治理结构;在管理方面,以“定位异化”的行政监管;在救济方面,以“救而不济”的司法保护;在观念方面,有“权利漠视”的公众股东。巴曙松、曹梦可(2007)通过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价值描述,分析了自我保护能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差的中小股东在我国利益受损的现状,主要包括:在上市公司方面,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分红或者不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的;在机构投资者方面,他们通过对市场进行投机操作,使得信息在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失衡,进而导致后者的利益受损;另外国内还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利益保护机制也会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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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24
3.1理论基础 ...........24
3.2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29
4研究设计...........34
4.1变量定义与描述........... 34
4.1.1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IRMI)的度量........... 34
4.1.2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程度(GG)的度量........... 37
4.1.3控制变量 ...........38
4.2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39
4.3模型设定...........   40
5.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41
5.1描述性统计分析........... 41
5.2相关性分析........... 42
5.3多元回归结果及分析........... 43
5.4稳健性检验 ...........45


5.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5. 1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中可以看出,各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程度的最大值为11.414,最小值为-9. 805,标准差为1. 894,说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行为。各公司之间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变化范围从>0.346到0. 949,均值为0. 862,标准差为0. 068,说明目前每个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都还比较高,并且彼此之间相差不大。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最大持股比例为0. 689,最小持股比例为0. 088,平均持股比例达到0. 339,说明股权集中程度总体相对较高。通过对大股东制衡度变量的比较能够发现,与大股东相比,其他大股东有制衡能力,但仍然比较有限,其均值分别是0.469和0.348,并且不同上市公司的制衡能力有着显著的差异,BC1的最小值为0.019,而最大值为1。BC2的最大值为1.271,最小值为0.012。在控制变量中,资产规模的最大值为22.566,最小值为19.544,且平均值为20.791,说明资产规模差别不是很大;资产负债率最大值为0.764,最小值为0.011,平均值为0.205,说明部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一般说来,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则表示公司的财务杠杆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净资产收益率最大值为0.212,最小值为-0.734,平均值为0.069.说明大部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普遍偏低。#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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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2012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检验了股权集中度与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程度之间的关系。模型(1)是假设1的多元回归结果。回归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OC)与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程度(GG)在10%的水平上是显著正相关的,这与我们之前预期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个结果能够充分说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也就是股权集中度越大,相对应地就越能对公司施加控制,同时意味着其他股东能施加的阻力与挑战就越小,这样一来大股东凭借操纵盈余来获取更多由控制权带来的额外收益的机会就越多,从而在利益上给中小股东带来更高的受损程度。模型(2)是针对假设2回归的结果。经回归结果笔者初步发现,衡量大股东制衡(BC1、BC2)变量系数在符号上与之前的假设是一致的。但只有BC1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BC2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一定的制衡能力,尽管制衡能力有限。模型(3)是针对假设3回归的结果。结果表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越高,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程度就越低,这很好的验证了之前的研究假设。说明就上市公司来说,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首先因为提高其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而有效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程度;然后在增强投资者与公司信息共通的基础上,无论是在公司的治理效率上还是就企业内部的监管力度来说,都会因此而得到有效提高。因此,对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能够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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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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