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程
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一个专门处理应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差异的组成部分,是以财务会计的理论原则为基础,以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为核算对象,以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信息为目标。所得税会计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
1.1.2 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程
(1) 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演变
所得税会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和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核算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性已越来越显现和扩大。为了客观反映和真实核算企业的纳税事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的核算部分已逐步固定并逐步发展、完善,由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成为一个专门处理应税所得和会计所得差异的财务会计的分支。1967 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表第 11 号意见书,从会计准则角度提出了所得税会计的概念。1967 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表第 11 号意见书,支持并确认递延税款跨期摊销的递延法;1973 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代替美国会计原则委员制定会计准则并与 1987 年发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96 号》,确定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负债表法,但由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致使三次推迟 96 号公告的生效日期,最终在 1992 通过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09 号》,允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同时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见表 1-1)。
(2) 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演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 1979 年发布了第 12 号公告,对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债务法均作了解释和说明。1994 年 11 月又对其进行了格式重排,格式重排后的准则已经没有了应付税款法的说明。1996 年 10 月 IASC 又对该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明确规定禁止采用递延法,并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不是损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2002年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2002 年修订)》明确提出取代 1979 年批准的《所得税会计》(见表 1-2)。
1993 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改革。1994 年,我国又进行了税收体制的全面改革,颁布了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同年 6月 29 日财政部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系统、全面地对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对有关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容加以调整,以有利于正确反映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全面确立。《暂行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①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金额申报交纳所得税。②要求企业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同时,要求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要求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③规定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分别对其作了定义。④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又可分别采用递延法和债务法。⑤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又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概述
2.1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 年 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与原规定相比不论是理念还是方法都有了重大变化。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体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原则。根据新准则规定,我国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和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差额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2 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2.2.1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2.2.2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金额。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第三章 原企业会计制度下执行新所得税准则......... 28-44
3.1 分析方法概述......... 28-29
3.2 上航概况......... 29
3.3 相关分析的基础数据和假设条件......... 29-30
3.3.1 相关分析的基础数据......... 29
3.3.2 相关分析的假设条件......... 29-30
3.4 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30-36
3.5 新所得税准则的财务影响分析......... 36-44
第四章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执行新所得税准则......... 44-53
4.1 分析方法概述......... 44
4.2 相关分析的基础数据和假设条件......... 44-45
4.2.1 相关分析的基础数据 .........44
4.2.2 相关分析的假设条件......... 44-45
4.3 上航2007 年应付税款法所得税的核算......... 45-50
4.4 新所得税准则的财务影响分析......... 50-53
第五章 新所得税准则对航空业净利润的影响.........53-58
5.1 新所得税准则对航空业净利润的影响......... 53-54
5.2 新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弥补......... 54-58
结论
新所得税准则的颁布和执行的意义在于使得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其内容上更加规范、完整,更加符合了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并且减少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可选择性,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互可比性,为防范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制度保证。本文主要分别原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通过计算、比较上航 2005 年、2006年、2007 年新、旧所得税准则核算的所得税费用的差异来分析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后对上航所得税费用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新所得税准则对上航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计算、分析表明,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后,上航短期内会因为确认资产减值、可抵扣弥补亏损等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改善上航短期的盈利状况,提高其短期盈利能力和贷款融资能力。同时,新所得税准则的实施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影响上航的资产、负债的结构。而对于目前普遍处于亏损的整个航空业而言,新所得税准则关于税前可抵扣亏损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的规定会在短期内改善其盈利状况。
上述分析的基础数据来源于上航2005年、2006年、2007年年报。为准确反映新企业所得税准则对上航的财务影响,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上航2005年、2006年的所得税费用时,除原递延税款项目按新准则规定调整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其他资产、负债科目均按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均假设能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由于分析的资料和基础数据均来源于上航公司的公开年报资料,未能获取更加详细的数据资料,故本文的分析尚不能完全反映新所得税准则对上航的财务影响。同时,受制于本人对新所得税准则理论研究的欠缺和理解的不足,使得本文的分析难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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