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导 论
0.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0.2创新与不足
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形成特色,实现创新:(1)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的混业经营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现实中我国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和对策,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提供参考性建议,本文的研究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2)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研究。(3)本文对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转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对策。
本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理论模型和框架构建尚待进一步完善,对我国金融业分工演进的实证研究比较欠缺;二是对典型案例的调研或实证考察也很不够,对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背景把握因了解有限而存在欠准确之处。这些问题和不足,有些源自作者有限的研究能力,有些则受制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当然,这些问题和不足也意味着进一步的研究有了努力的方向。
1. 金融控股公司财 务控制:一般原理及其意义
本章在一般分析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及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优势,重点从金融控股公司不同模式的特点、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和世界金融危机三个方面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1.1 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国内外对金融系统模式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银行和金融系统在经济中的地位不同,分为银行主导模式和金融市场主导模式;另一类是根据各金融机构所允许的经营范围不同,划分为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从现实来讲,中国的金融系统既不属于银行主导也不属于市场主导,所以本文采用后一种划分方式分析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演变。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其突出的制度特征表现为: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做或较少做法律限制。因而商业银行能够做到业务多样化、经营多元化,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兼营证券、保险以及信托业务等,商业银行资本与工商产业资本可以相互融合。从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由于各国在社会、法律和市场环境上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金融服务模式,概括各国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可以将其组织形式分为以下两大类。
1.1.1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存在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子公司,每一个子公司在资本金、管理团队、会计标准等方面完全独立,互不统属,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其目的是贯彻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原则,限制银行与证券等部门的一体化程度,防止其受利益驱使将银行资金投资于高风险业务。(见图 1) 这种模式的优势一是使利润来源多样化,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二是由于控股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使得子公司经营失败的影响可以在此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控制,大大提高了安全性和内在稳定性。三是控股公司会实现协同效应,为获得经济优势和扩展业务范围优势提供了条件。其缺点是由于防火墙的设立,使得信息、人力资源和其他投入要素在集团内部的流动受到了限制,削弱了银行开发和利用信息优势的能力;此外,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1.1.2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金融体制实行的是典型的全能银行制度。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业务充分多元化,几乎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允许在一个法人实体内下设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别从事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业务,各业务部门之间联系密切,其客户可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 (见图 2)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一方面全能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共享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来吸引更多客户,降低业务开发和推广成本,占有更大市场份额,壮大金融机构实力。但是,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第一,银行可能会利用其具有的内部信息优势,排斥和损害外部股东利益;第二,由于法律不限制其内部交易,风险可能在全能银行内传递;第三,缺乏快速反应能力,不能很好应对信息革命。
1.2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及类型
1.2.1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1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和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元化经营,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而且很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的产业。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主要有:
(1)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母体。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个简单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一个基于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而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等。
(2)不同金融业务由不同法人经营,其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输,并在制止内幕交易方面发挥了作用。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不仅便利了综合性的操作,同时也促进了风险的互相转移。众所周知,金融风险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别是银行业,承担着为社会经济周期提供支付结算和流动性的重要作用,将其和其它金融业分离开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符合现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际的一种选择。
3. 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问题......... 34-50
3.1 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存在......... 34-40
3.1.1 风险过度集中所带来的风险.........34-35
3.1.2 内部贷款风险......... 35
3.1.3 风险可能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传递.........35-36
3.1.4 组织结构复杂及不透明所......... 36
3.1.5 资本不足给金融控股公司......... 36-37
3.1.6 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杠杆过高所......... 37
3.1.7 因内部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 37-38
3.1.8 金融控股公司的大量资金违规.........险 38
3.1.9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存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38-39
3.1.10 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39
3.1.11 金融控股公司的众多监管者之间......... 39-40
3.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40-50
3.2.1 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完善......... 40-43
3.2.2 站在控股母公司的角度......... 43-47
3.2.3 站在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的角度.........47-50
结论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就是要对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筛选,保证只让合适的机构和人员进入金融控股公司,以维持市场公平竟争的秩序,这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首先,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其次,应该要求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最低资本额、较完备的专业设施、一定数量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及一定的业务发展目标和规划等。我国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上应该符合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的需求,并且与监管当局的能力相适应在业务范围的设定上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对企业参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尤为审慎。因为它很容易导致公司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对企业的迁就,从而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该和其法人相一致。#p#分页标题#e#
建立监管机构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控股公司通常是业务复杂且地域分布非常广,因此对其风险的监督和管理也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因为其组织结构的庞大和不透明性的增加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获得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信息。因此,在各个监管机构之间设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实际上,中国己经在往这方面努力。2000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相关事务和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等。但对信息共享上,尚未建立正式制度和信息数据库,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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