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保险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演变
近几年来,代写毕业论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国际上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横跨六大洲、占全球GDP9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他们从地方性的GAAp转向IFRs(如图1-1)。更主要的是一向唯我独尊、认为自己的会计准则才是最优秀的美国,在经历了新世纪一系列的财务丑闻和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意识到形势已不可逆转的偏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积极参与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去,以谋求自己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主导地位,维护本国利益。2010年2月,美国证监会发布声明,表明其支持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态度,并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订了一套具体的工作计划。同时为了加强其权威性,也必须与FASB加强合作。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国际保险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国际财务准则理事会联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关于保险业的会计准则,主要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保险合同项目。
1.1国际保险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者及其工作方法分析
1.1国际保险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者与参与者
要真正理解国际保险会计制度,首先必须了解它是由谁及如何制定出来的。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和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ntem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ittee),它是作为一个私营的机构而创立的,其成员包括专业的会计机构以及来自于很多国家的私营企业在最初是为了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而创立的,拥有来自于世界各地的兼职的管理委员会代表,他们在该行业—会计、财务分析方面都是专家。在2000年,这个委员会经历了一次重大的结构重组,并且在2001年,工ASB正式成立,取代了工ASC。工ASB采用了所有的由工ASC所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而IASB制定的新准则则被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现在工ASB正在与各个国家及国际的组织机构合作开发其财务会计准则。尤其是,IASB与国际证券管理组织—这个组织代表了证券的监管机构—密切地协同工作。在工OSCO支持的地方市场中,将工FRS作为对G从P的一项替代品来使用,并且认可了其目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积极参与了工ASB的保险合同项目,如图1-2所示。
1.1..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方法分析
ASB在制定、发布国际会计准则时,采用了一套较完整的程序,称为”充分程序”,大致如下:建议新项目、列入计划内*研究资料、撰写大纲*发布讨论稿、对讨论稿意见的评价和讨论*发布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的评价和讨论*发布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999年11月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项目,确定了该项目涉及的主要问题。该报告正文以问题形式提出,共讨论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范围、保险合同负债确认、计量的原则以及报告与披露等20个不同主题。在正公布之后,IASC很快便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反馈意见,大部分意见反馈者支持P中的建议,但是也有不同意见。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和进一步研究基础上,保险合同会计指导委员会于2001年6月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构建保险合同IFRS基础的原则公告草案,这份草案分章阐述了适用于保险合同项目会计的具体原则,讨论引入特定个体价值作为对公允价值的替换方式。虽然DsoP最终没有所认可,但它激起了强烈的讨论。无论是在保险业及保险精算组织还是会计界中都是如此,这个讨论在今天仍在继续。
2. 国际保险财务报告准则新动态及发展趋势
2008年,FASB开始与工ASB联合,共同研究解决保险合同会计问题,目的在于制定出一套高质量的、全球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经过征求各方意见和会议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最终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一一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对有关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原则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要求采用模块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易于理解和相关的会计信息,消除资产负债不匹配现象,增强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改进财务报告的质量。本章将主要分析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新建议及保留的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的优秀成果,如表2-1所示。
2.1保险合同的认定问题研究
2.1.1保险合同的定义分析
很多国家的监管规定及会计处理规范都涵盖了承保人业务活动的所有方面。所以, FRS4是否也应当规范承保人财务报告的所有方面,以确保承保人财务报告的内在一致性。对于这个问题,理事会认为首先是非常难,甚至是不可能,对承保人给出一个能够在全世界统一的定义。其次,越来越多的主体同时经营着保险业务和其他领域的业务,承保人与非承保人不应以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相同的交易或事项。最后,保险合同会计项目不应当重新启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规范的问题。所以ASB最终决定,FRS4应当规范的是所有主体签发的保险合同,而不涉及承保人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因此,明确定义保险合同就十分关键,它直接决定了哪些合同属于IFRS4而非其他IFRSS的范围。
1、关于保险合同定义的讨论
(1) 是否使用工ASB曾使用过的保险合同定义
IASB曾这样定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在特定时期内由于某些事项或情况的发生或发现而使承保人承受确定损失风险的合同,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死亡(或生存,对于年金而言)、疾病、残疾、财产毁损、对他人的伤害以及经营中断。同时在金融工具的声明中指出“采用保险合同的形式但主要涉及金融风险转移”的金融工具适用于工AS32(金融工具:列报)和工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之前的定义进行了补充。但基于以下理由,理事会最终放弃了使用工AS32和工AS39中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一是定义中给出了许多例子,但没有明确规定拟包含的风险的特征。二是一个更明确的定义可以减少“主要涉及金融风险转移”这一用语含义的不确定性。此外,以前的定义会导致很多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被归类为金融工具。
3. 保险业IFRS趋势对我国保险会计............... 42-50
3.1 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42-43
3.1.1 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原因............... 42-43
3.1.2 中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43
3.2 保险业IFRS对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发展............... 43-50
3.2.1 保险合同的认定方面............... 44-46
3.2.2 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方面............... 46-50
4. 保险业IFRS对我国保险经营管理的影响............... 50-72
4.1 对我国上市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与筹资...............50-56
4.2 保险合同的认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56-64
4.3 保险合同负债新处理方法的影响分析 ...............64-69
4.3.1 保险合同准备金新计量方法的影响分析............... 64-65
4.3.2 会计错配问题依然存在...............65-68
4.3.3 巨灾准备金禁止性规定............... 68-69
4.4 保险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公司...............69-72
5.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72-76
结论
一项合同必须转移了多少保险风险,才能被视为一项保险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在美国实务中,重大损失的合理可能性是指10%的损失以及10%的可能性发生。我国对于非年金保单,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单存续期的至少一个时点大于等于5%,就可确认为保险合同;再保险保单保险,即确认为再保险合同。ASB在考虑是否应当量化保险风险的数额时,认为量化的指南产生一条武断的分界线,导致处于分界线不同边缘的类似交易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量化会鼓励将交易恰好安排在分界线的一边或另一边,给会计投机创造机会。在我国现阶段,量化可能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我们应该考虑如何逐步过渡到非量化,那才是更科学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的保单获取成本必须费用化处理。保单获取成本往往占首年保费的很大比例,有时甚至超过了首期保费数。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致使会计提供的信息严重背离客观经济的实际状况。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业务快速增长的保险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我国现阶段,很多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都处于起步阶段,业务快速增长,保单获取成本的费用化,直接弱化了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使其处于更不利的竞争地位,有损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ASB征求意见稿中提议将保单获取成本区分为增量保单获取成本与非增量保单获取成本,增量获取保单成本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现值的组成部分,让其影响整个保险期间损益;对于非增量保单获取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做法相对于我国将全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要更科学合理,最重要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保险会计准则制定者及相关学者对于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做更进一步的研究,以制定出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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