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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PA法律责任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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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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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本文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界定;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解决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的思路。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及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相关规定
(一)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界定
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约,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责任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处罚性的,其目的是严肃注册会计师这也行为规范。
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1) 从法律上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违约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因疏忽未能尽职业应有的谨慎,或出于明知、故意欺诈的行为,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委托客户或者其他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或者未构成损害,但已经违反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的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1]
以上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给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的审计行为而产生,依会计师的观点的过失或者故意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若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委托客户外,其他社会第三者因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亦可以想注册会计师提出赔偿请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包括行政、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生错误、疏忽或明知、故意等欺诈行为,带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损害,或虽未造成实际损坏,但已经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由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师或者事务所追究行政性质的责任。主要的责任形式包括警告、暂停执行业务和吊销证书。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规范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我国的台湾地区和英美国家,我国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的决定权。
(2) 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生错误、疏忽或明故意等欺诈行为,带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由此而应当承担的具有民事赔偿性质的法律责任。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起步较晚。《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虽然对该问题有比较笼统规定,但知道2003年1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才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该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赔偿范围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3) 刑事责任
在现实的审计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很少是刑事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指出:“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和《证券法》对此问题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2) 从具体行为上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职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应勇于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准确界定同审计责任的关系。
 ( 1 )  要分清过失与欺诈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 2 )   要分析过失的层次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 3 )  要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二) 中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财政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正式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过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则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筒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楚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p#分页标题#e#
2.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筒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实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假如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实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实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实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实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实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实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标准问题主要是指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查之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的审计意见。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行为和审计方法的固有限制,致使审计报告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司法部门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业的特殊性。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颁布,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行为提供的更为合理的标准,然而,由于审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发的行政规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照往往是一般性法律规定,是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过程中如何确定其在有关法律中的地位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2. 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3. 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应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应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何认定虚假从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这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会做出区分的。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有谁负责判定规定模糊。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4.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究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 注册会计师认定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定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二)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1. 行业监管体系目前尚缺乏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p#分页标题#e#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主管部门为政府的财政部门及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然,证监会、政府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也从不同的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监督,它们的监管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相对而言,这些部门的监管处于较次要的地位。因此,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否到位,对行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监管职能的划分上看,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协调。虽然注协每年均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的检查,但其处罚的权力非常有限,只能对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及责令整改。这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造假之风。所以,监管是否到位,主要取决于财政部门。但从目前的情形看,由于种种原因,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监管远远没有到位。大量的案例表明,协会在行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移交财政部门后,常常得不到及时和正确的处理。如一些根本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事务所未见被撤销,一些严重的造假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罚。其后果是一些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恃无恐,疯狂造假。
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人力成本并不仅仅指完成某一项业务所花费的必要时间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还包括人才的培养及人才储备成本。一家事务所如果要保障业务质量、控制风险,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的话,其人力成本的支出是相当大的。但是,一家专门造假的事务所,它并不需要高素质的业务人员,不需要花费外勤及内勤时间,他的成本仅仅是一些纸张及打印报告的费用。这样,造假的事务所即使以极低的价格承接业务,也可以获得极高的收益。
(1)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
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 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2. 会计目标的多元化,使审计风险加大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一方面,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此时,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而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
3. 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的驱动
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买方市场的状态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将注册会计师置于被动局面。一方面,为揽到和保住客户而降低收费、拉关系、给回扣,这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等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保持业务利润,所以执业质量很难有保证。这不仅导致审计报告可信赖程度的降低,而且败坏了行业声誉,同时也使注册会计师作茧自缚,卷入“诉讼风暴”的浪潮。
  更有甚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但迫于生计,为了抢夺市场、扩大规模,受经济利益驱动,避免第二年就可能面临“下课”的状况出现,违反职业道德满足其非法要求。另外,不菲的收益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地方甚至引发恶性竞争,为抢客户甚至许诺先免费服务,企业上市成功后再开始付费。“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时有发生,这必然为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了权威的支持,最终导致浪费社会财富的恶果。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一个社会如果普遍缺乏诚信力,市场经济根本不可能维持。诚信是建立在机构或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基础之上的。失去了基本道德品质及诚信力的社会将是十分可怕的。医生如果没有医德,医院就从救人变成害人的场所。教师如果没有师德,学校就从育人变成骗人的场所。政府如果没有仁德,百姓就难以安居乐业。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及诚信力方面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恶性竞争、抵毁同行、扰乱市场、疯狂造假等,均可以从道德及诚信方面找到原因。然而,仅仅在行业内开展职业道德及诚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或者说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前,全社会的道德及诚信力均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因此,道德及诚信建设是社会的基础教育及整体思想观念问题。必须依赖全社会的力量,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有可能得到改革。

四、解决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的思路

由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弊端日益明显,法律机制不够完善,激励作用和会计人员的潜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发展道路急需实施新的有效手段,建立现代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以适应会计事务所的发展要求和促进会计人员能力的提高。

(一) 完善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规定
(1) 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 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 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 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5)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二) 优化兴业监管力度,加大行业规范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维护资本市场经济“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指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当今各国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公开原则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和与发行证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平原则是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公正是要求国家和地方证券监管机关对一切监管对象予以公正待遇。其中,公开原则经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血”的教训之后,己成为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界公认的核心和灵魂。成为资本市场中维持投资者信心、建立公平机制的基石,也是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 
注册会计师被誉为资本市场中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在维护社会资本流动的安全性方面,无可厚非应当起到首当其冲的作用。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建议,促进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通过对不同审计意见的发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营、管理决策质量,从而引导社会资本的合理配置,维护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p#分页标题#e#
2.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控制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成为其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会影响到企业各组织层级的行为和动机,对他们的态度起正向引导,督促管理者按合同来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抑制其不良行为和动机,特别是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行为起着明显约束作用,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行,使企业的会计系统以最佳的方式为企业有效地工作,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使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3. 保护债权人及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权益
 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除了投资者以外还有公开发行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关系第三人,所以对他们来说报告的真实合法性也同样非常重要。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便成为债权人和利益关系第三人作出经济决策时的重要依据。加之,保护债权人和利益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交易健康、有序进行的合理保障,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这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理和作用是相同的。
4. 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
“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不仅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立身之本,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命之所在。面临当前由于“诉讼风暴”和“深口袋”理论引发的注册会计师社会公信力危机,研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关课题是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
  为了尽快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公信力危机的现状,重塑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中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更好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我们不仅需要理性地思考公信力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同时还需要理性地思考公信力危机产生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从而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尽早走出公信力危机的怪圈,再度发挥“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

(三) 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安全规范避免法律责任的策略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一系列“造假”事件的爆发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进行分析,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了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追究过错的责任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就是在西方国家中,法律诉讼也是困扰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和购买高昂的执业保险。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防范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避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该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避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诉讼的策略。期望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有所裨益。[2]
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那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3]
1. 会计师事务所应谨慎选择对待顾客
(1) 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规范。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们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便意味着他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完成受委托的业务,如果对某项业务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2) 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一号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审核并不是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结果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表示确认,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的态度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见。但未来事项中的不确定因素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未来事项演变或结果的证据,无法对将来发生的事实做出客观的判断,因而就不能对其能否实现或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只会加大注册会计师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编制会计报表,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管理人员的身份发号施令,不得代行管理决策的职能。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机制,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严格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等均是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并借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2. 改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方式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新的审计准则的颁布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更为颗粒的行为要求,然而当我们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时候,行为规范的完善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明确,必须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是有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报告,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由于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责原则、承担范围和对象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为了避免并防止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不合理的无限化。有必要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方式的规范。建立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最强的报告。例如对社会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国家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帐表进行了核对,验证帐表一致的报告,这对小型企业是合适的。审阅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审阅了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后出具的报告。例如企业若干年的盈利预测,审计人员不能也无法对其未来发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证性承诺。

结 论

  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多年的发展过程来看,虽然近几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了很大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增长较快,然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并没有得到同步增长,使得目前会计服务供大于求。有些事务所为了揽业务,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使那些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遵纪守法的事务所陷入困境。这些非正常现象,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的形象,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最终导致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的极大混乱,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 。对该职业的信赖水平,且在目前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从注册会计师实践来看,近年来,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恶性案件降低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用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威信,动摇了我国尚不稳固的证券市场根基,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陷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独立审计的社会公信力遭遇前所未有的打击。 因此,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审计理论和实践领域的重要性,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已成为当务之急,而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提出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成为审计界亟待研究的问题。从完善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规定;优化行业监管力度,加大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应采取规避法律责任的策略三个方面,本文得出解决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的思路。由于资料阅读有限,一些相关的数据无法取得,所以分析过程不够完善,在今后继续学习过程中,我将结合更多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具体的实例来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思考与解决。#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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