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温州市鹿城区为例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28
  • 论文字数:35185
  • 论文编号:el2021050318423722102
  • 日期:2021-05-0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安全管理论文,通过对相关问题和原因的深入剖析与思考,本文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执法能力、提高平台主体意识、搭建社会共治平台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优化的对策。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大计。其中,网络餐饮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又是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风险点。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约束这个飞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但网络餐饮服务的良性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更要取决于第三方平台的共管、行业主体的自治、社会各界的监督。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合作治理,才能共建“互联网+”时代的餐饮业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监管虽在职责分工上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但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复杂、监管难度大,仍需要与食品产业链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新闻媒体、经营企业、中介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如美国非常重视信息公开,使广大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监管员体系,能及时发现并反馈社会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

 

第一章绪论

 

分析鹿城区网络餐饮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运用合作治理理论探讨如何多角度出发,协调好政府、食品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的多主体法律关系,发挥好各主体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许可、监督、宣传、引导、守法等积极作用,为完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对策建议。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第一,发达国家通常会构建职责清晰、结构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以联邦制为依托,进行垂直管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则包括欧盟和主权国家两个层次,纵向从欧盟到各主权国家内部各个层级,横向跨欧盟各主权国家。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三方协同、制衡管理。第二,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比较完善,他们十分注重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的可操作性及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性、统一性、协调性。第三,发达国家通常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食品安全协作监管机制。甚至一些网络餐饮经营者将经营场所藏匿于住宅楼之中,让监管无迹可寻。

.......

 

第二章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2.1网络餐饮服务的含义
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利用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区别于传统餐饮服务活动,上述餐饮服务提供者,我们也称之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为网络餐饮服务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的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受线上订餐信息后,制作并配送供应膳食。网络餐饮服务是基于“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所产生的新兴经济模式。网络餐饮服务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第三方平台(以“饿了么”、美团为代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单位以及餐饮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餐饮企业的标准参差不齐,分步零散不成规模,且技术含量低,缺乏全国统一性。迄今为止,网络餐饮行业尚无国标、无行业标准,行规行标的建设明显不足。虽然不少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在媒体的报道后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度依然不够。一是一些新闻媒体迫于各方面压力,对一些大型平台或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敢曝光;二是由于考虑到新闻价值问题,对一些小微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屑曝光;三是由于调查不够到位,不能客观地曝光。
安全管理论文范文

 

2.2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启示
相比传统的餐饮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仅靠政府作为单一监管主体的模式很难实现全方位和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合作治理理论强调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和互动来共同解决问题,为当前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广泛的思路。通过政府、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商和合作,能够有效弥补政府监管能力的不足,充分利用和整合各方优势与资源,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最佳化。全国各地餐饮业协会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专门针对网络餐饮的行业协会。另外,我国餐饮行业的行业标准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网络餐饮行业缺乏合理的规划引导,在井喷式发展中暴露出盲目、无序和低水平的特点。网络餐饮市场因缺少行业准则,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网络餐饮店不同于传统餐饮店,拥有实体门店。消费者在门店消费,其对于经营场所的感知是直观的。而对于网络餐饮店,消费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感知是虚幻的。由于网络餐饮店一般不采用堂食经营,因此,对经营场所的要求极低,经营者往往不需要租赁门店,经营场所增加了隐蔽性,给后续监管带来了不少困难。很多网络餐饮店在平台上光鲜亮丽,实际上却只是偏于一隅。同时,由于网络餐饮店的不便于监管特性,很多经营者为了取得登记,往往用合规的A地址取得登记,而实际在B地址从事食品的制作。这种情形又催生了另一种违法产业链,即通过提供虚拟的地点帮助经营者取得登记,并从中收取费用。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更多挑战。
安全管理论文怎么写

 

第三章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14
3.1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业发展状况...............................................................................................14
3.2网络餐饮服务的体系构成........................................................................................................16
3.3网络餐饮服务与传统餐饮服务的对比...................................................................................18
3.4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风险点...........................................................................................19
3.5现行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20
第四章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分析...............................................................24
4.1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概况.......................................................................................24
4.2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26
4.3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9
第五章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研究...........................................................................34
5.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监管可操作性.......................................................................34
5.2强化政府执法能力,提高全方位监管效能...........................................................................34
5.3提高平台主体意识,建立信息共享及信用共管机制...........................................................36

.......

 

第五章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研究

 

5.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监管可操作性
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将餐饮配送环节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细化各方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惩处措施,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于一些疑难杂症,国家层面还应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及指导意见加以辅助,让基层执法部门得以更顺畅地执行上级政令,解决实际中遇到的各种操作难题。如前文所述,由于各地“三小一摊”规定的存在,使得一些实际危害程度大的“小餐饮”得到的惩处没有实际危害程度小的一般餐饮重,网络小餐饮店违法成本太低,更加造成网络小餐饮违法屡禁屡犯,屡犯不止。虽然各地的“三小一摊”规定大都属于地方性法规,其层级不如行政法规,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赋予它在一定意义上等同法律的效力,层级甚至高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应尽快修改“三小一摊”相应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应区分细化,使违法行为与所受处罚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才能真正达到效果。

 

5.2强化政府执法能力,提高全方位监管效能
一是运用互联网高科技手段,构建智能监管模式。依托网络餐饮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页、手机端进行全方位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苗头,破解人力监管人少量大面广的难点。积极开发智能监管系统,将辖区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系统建档并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类别的经营主体食品安全隐患等级,详细制定年度巡查频率,由监管人员逐一认领,实现科学监管,且有迹可循。二是推行黄牌警告制度。联合第三方平台推出“食品安全隐患黄牌警告”措施,作为警告、处罚的配合手段。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环境卫生不整洁等有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网络餐饮店,有监管部门在其实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黄牌警告牌,并由入网第三方平台在其商家页面上加注警示。同时给予3天整改期限,整改完毕方可去除,倒逼问题网络餐饮经营者落实整改。三是转变管理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处理好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的关系,在事前审批采用承诺申报制的情况下,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专业化执法队伍。结合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情况、监管能力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确定网络餐饮风险等级,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在事前审批“放”的基础上事后管理到位。
........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科技的飞速进步,带动了互联网经济的迅猛腾飞,“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给传统餐饮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突破口,互联网红利得到充分的释放。然而,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如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身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消费维权渠道不畅、政府监管力量薄弱。通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与对策探讨,有助于提高我们对新治理理念的认识,促进合作治理理论的研究,从而加快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后续理论研究,进而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通过本文的撰写,有助于解释网络餐饮服务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破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难题,控制监管风险,从而更好地实施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最终实现共同治理、合作监管背景下的监管新模式,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略)
123
限时特价,全文150.00元,获取完整文章,请点击立即购买,付款后系统自动下载

也可输入商品号自助下载

下载

微信支付

查看订单详情

输入商品号下载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