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论文ACCA因其高水准在我国已得到充分认可。而近年来ACCA在很多科目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出了中国版的考试科目,如F4《公司法与商法》。本文分析了该科目在教学过程中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ACCA 中国版 公司法与商法
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d Accountants)的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总部设在伦敦,是世界上著名的国际会计师团体,为众多的跨国公司和专业机构所推崇。ACCA很多会员在世界各地大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 and 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 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该课程要求学生会计论文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从2002年12月起,ACCA推出了中国版的公司法与商法,其内容涵盖中国的法律体系、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和破产法等法律知识,并要求考生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考生可自由选择参加英国版或中国版的考试。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陆选择中国版F4的考生人数并不多,但呈逐渐增长的趋势,那么学习中国版的公司法与商法课程与英国版的相比,具有哪些优势,又会面临哪些困难呢?笔者就教学中的经验谈一些看法。
一、中国版《公司法与商法》学习的有利之处
首先,中国版的公司法与商法与学生已有的知识背景一致,接受起来更容易。
世界范围内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包括了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这个法系的分布比英美法系广泛,它以法、德两国为代表,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全世界各个地区,像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等国都从属于这个法系。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相应的,F4的英国版源于英美法系,教材中有大量的案例,因缺乏相关的背景知识,我们的学生在理解整个英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单个案例中都存在较大的障碍。而且,对于非英语母语的学生来说,对这些案例晦涩冗长的名称的记忆也是很困难的。而中国版的F4则是与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致,重在对法律条文的记忆、理解和运用。学生在开始F4的学习#p#分页标题#e#会计论文之前,由于环境的潜移默化,或其他课程的涉及,对中国法律会有一些基本了解,那么学习中国版的F4与学生的知识背景是一致的,学习的难度也要小得多。与法系相对应,高等法学教育也主要分为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式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律理论为主要形式的大陆式教学方法两大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判例占有核心的地位,成文法相对处于辅助地位。
判例通常被汇编成册并写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大陆式教学方法以集中讲授法典以及假设性案例为主,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阅读范围都围绕法学教材。对授课老师来说,由于本身接受的大多是大陆式教学,也就更适应这种授课方式。而且大陆式教学方法较适合基础法律理论的系统学习,有利于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当然,随着教学实践的发展,单一的讲授教学法逐渐暴露出其僵化、脱离实际等缺点,两种教学方法出现了逐步融合的趋势,采用大陆式教学方法必须注意避免简单地对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和照本宣科,在授课时多形式、多角度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其次,中国版的F4考试范围和重点均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科目有较高的一致性,学生在学习了F4之后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会较为轻松,反之亦然。
二、中国版《公司法与商法》学习的不利之处
尽管有上述这些优势,选择中国版F4还是要面临一些困难。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辅材料的缺乏。英国版的F4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很成熟,而中国版的F4只有几年的历史,目前所使用的教材还是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之前编写的,已经远远满足不了考试的要求,基本没有使用价值了。教材尚且缺乏,辅导材料更是空白。英国版的教材基本上都配套有练习册等辅导材料,但中国版的F4目前还没有任何辅导材料,这对老师的教授和学生备考非常不利。老师只能借鉴往年的真题,或者将中文的案例翻译成英文后再给学生作练习,无形中加大了老师的压力。
其次,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和英文基础。很多学生在学习F4之前并未学习过法律课程,或仅选修过法律基础课,由于对法律体系和法理没有全面的了解,进入公司法与商法的学习后,对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理解起来很吃力,为应付考试只有死记硬背,也增大了学习的难度,降低了学习兴趣。同时,F4课程与ACCA考试科目中其他以计算为主的科目相比,属于纯文字科目,对学生英语的应用能力特别是文字表达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英语与法律专业知识的相互交融,大量的法律术语让人望而生畏,学生必须在记忆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解才能学好这门课程。#p#分页标题#e#
再次,法律术语的不同翻译方法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中国版的F4有两个翻译过程,一方面,老师或教材的编者要将中国的公司法与商法翻译成英文讲授给学生,而另一方面考试命题人要将中国法律翻译成英文再以此命题,这中间就会出现偏差,两者对同一法律术语的翻译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这种现象在以往的考试已经出现过。这种偏差对学生是不利的,尤其是如果这种偏差出现在第一部分的简答题中,由于没有上下文的提示,学生可能会将本已掌握的知识误以为还没有掌握而放弃。
最后,F4的教学师资力量还较为薄弱。
F4的教师既要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又要有深厚的英文基础,而且还应对整个ACCA的体系有全面的了解。法律专业老师可能缺乏对ACCA的了解,而会计专业的老师可能欠缺法律专业知识,所以F4的教师应是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也导致了F4教师紧缺的现象。
三、完善中国版《公司法与商法》教学的建议
第一,当务之急就是加强教材建设。
可考虑与几个重要的ACCA教材供应商,如英国BPP公司等开展合作,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合适的教材。并且由于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其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步伐也在加快,因此教材也应根据法律的变化适时地加以修订。辅导材料也是必要的,案例分析题的编写可以参照CPA的考题。同时,还应加强与ACCA的沟通,对于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尽量一致,避免造成学生不必要的失分。
第二,要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对F4任课老师的培养应打破院系的界限,可考虑由会计专业牵头,由多个院系联合起来对老师进行培训。如由英语专业培训英语课程,法律专业提供法律课程的培训。也可考虑引进外籍教师和留学归国人员。
第三,为学生开设先修课程。法律课程尽管需要记忆的很多,但这种记忆应该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而开设相关的先修课程,如法律基础、法律概论、法理等课程,可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理解立法的原则,在今后的学习中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研究考题,强化解题能力。ACCA考试课程的教学与高校普通课程的教学有着较大区别,除了课程本身的学习之外,最终目标还是学生通过全球统考。ACCA考试注重对学生思考方式与技能的考查,命题注重灵活性和实务性。因而对教师提出了双重的要求,一是要使学生具备会计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二是要帮助其通过ACCA考试,应试教育的鲜明特点,所以教师和学生不仅是讲授和学习知识,更要注重对历年相关考试题目的研究,提高学生的法律写作和法律思维的能力,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理与具体案例结合,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提高应试的能力。而且,从近几年的考试看,ACCA的考试也较多的借鉴了CPA,所以还应当关注CPA变化趋势。#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