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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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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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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2052
  • 论文编号:el2022012719533229199
  • 日期:2022-01-2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MPA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虽然可以促进决策权、处罚权的分立制衡,限制部门权力,但是也会产生权力纠纷和协调成本。而大部门体制改革中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行政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更符合我国行政体制传统,改革的阻力相对较小。如果在各领域组建大部门来进行改革,就没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定位,新行政体制的权力纠纷,以及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等问题。而且,相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整合,行政职能更容易以以往的行政管理经验来进行整合,可以更加简单地予以确认。但是大部门体制也可能导致部门权力过于膨胀,不受限制。


第一章  绪论


1.3 研究现状

1.3.1 研究综述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比较丰富系统的研究。下面本文主要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对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

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的研究方面,实践中,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情况多种多样,改革的方式各有差异,尤其是综合的权力范围和部门设置多有不同,学者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和理论可能,从多种角度进行了总结和分类,对各种模式的组织方式、优缺点及施行难易的分析也越来越完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柴凯菲的研究。

柴凯菲(2019)依据对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研究,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小综合”、“中综合”、“大综合”三种模式,“小综合”模式即是部门内综合行政执法,而“中综合”、“大综合”模式则是指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后两者的区别在于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广度大小:“中综合”模式遵循了相关性和专业性的标准,将有联系、专业技能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职能进行综合,比如将林业执法与环保执法或自然资源执法进行综合,或者是将畜牧、渔业执法与农业执法进行综合等,这种模式在各地还是比较普遍的;“大综合”模式则不考虑相关性和专业性的要求,将法律允许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全部从原部门剥离,综合到一个独立的部门,实现最纯粹意义上的综合行政执法。这种模式比较少见,最早的有长沙县在 2016 年成立了行政执法局,由其作为唯一主体行使原本属于 23 个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小综合”模式实施起来最简单易行:依托部门内执法资源改革阻力小,执法人员对相关执法工作了解,能够熟练掌握相关领域行政执法专业技能,可以迅速正常开展工作,降低了改革成本;但缺点也很明显,即改革力度过小,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过窄,并不能有效解决多头执法等问题,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效率。“中综合”模式有利于创新行政执法工作,将行政处罚权划分至某几个领域,进行统筹协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对行政对象的干扰,但也具有一些缺点:被综合的行政处罚权原属不同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和其他权力分离后,对执法工作同管理工作的衔接、区分要求更高了。各机关之间的工作对接更加频繁了,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区分也变得更加重要,如果没有健全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明晰的权力界限,执法效率会大打折扣,机构设置也会重复臃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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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和成效


3.1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 2002 年正式开始,根据改革广度、改革方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单一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特质最为突出,采取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到了第二阶段,行政执法的综合在更多的领域展开,涉及文化、人社、食药、农业等领域,主要是依托大部门体制改革实现。在官方对改革成效的评价中,虽然也提到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但实际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行政权力制衡原则并没有得到体现。在第三阶段,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开展,但起初最显著的仍然是县区一级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市级仅在部门内部进行了整合,跨部门整合的力度很小。直到 2018 年,才通过涉及范围广泛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实现行政执法权的进一步综合。

3.1.1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阶段:2002 年-2006 年

在此期间,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向上级争取在东营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2002 年 8 月份得到上级政府批准后,市政府成立了筹建工作组,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准备。

2003 年初,遵循分级管理、力量下沉的原则,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分局。在组建过程中,重新调整了建设、规划、房产、市政部门的职责和机构设置。根据《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城市管理机关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管理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领域中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领域中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在纵向职权分配方面,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案件一般比较重大,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市局行使,对于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市局也可以直接查处。东营区、河口区分局行使的处罚权不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领域的处罚权。由于河口区距离中心城区很远,为了方便管理,市局委托河口区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在河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于东营市的试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给予了“青岛模式、东营做法”的高度评价。


第四章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


4.1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4.1.1 改革力度不大、速度较慢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各环节基本上是随着上级改革要求进行的,虽然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起步较早,但后期改革速度变慢,在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上也缺少突破和创新。改革涵盖的领域机械照搬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领域,没有按照改革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和修正;某些调整和整合行政处罚权的文件出台后迟迟没有落地;乡镇(街道)的行政体制仍然是 2010 年乡镇机构改革确定的基本框架,乡镇一级综合行政执法进展很小。

4.1.2 相关协调机制没有有效建立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分立,但两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却没有得到相当地发展。这一方面使得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产生新的权力混乱。正如第二章所说,对于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行使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强制权。那么这两种权力是同行政处罚权一样,一经集中行使,行业主管部门便不得继续行使?亦或者它们仍然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了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须要行使的权力?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改革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各部门就可以借助对政策的不同解释,随意性的行使或不行使权力。改革的目的本来是解决职权不清问题,但却意外地产生了新的职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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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

4.2.1 固有权力的格局难以打破

传统的部门权力划分是制约改革的一大因素,横向来说,行政执法长期采用的是专业执法模式,制定一部法律就会设置一个或多个执法队伍,对执法职能进行划分切割,缺少协调整合,久而久之,各部门都有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形成了强大的习惯力量;纵向来说,简政放权主要是集中在行政许可方面,在行政处罚方面,仅下放了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如果上级部门不愿下放,基层政府的话语权很小。因此,在改革中想重新进行部门权力划分就显得尤其困难,尤其体现在利益较为集中的执法权,如果在改革中决定移交其他部门行使,原行业主管部门就会拖延或者继续行使,使文件无法落地。

比如 2003 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按照文件决定,公安交通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区县城管局集中行使。但在区县城管局行使这一权力的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一直在行使此项权力,直至 2014 年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批复,又将该权力调整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2015 年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 号)再次明确指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等的行政处罚权应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但即使2018 年机构改革后,各区县也没有成功将此项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再比如,2016 年 9 月垦利区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撤销,相应的 5 个编制收回,人员划转,但相关职能始终未按照文件要求整合到位。2018 年 10 月按照垦利区政府划转第一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权的要求,原垦利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职能才全部移交区综合执法局。由此可见,要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调整,原有权力格局着实是一大难题。


第五章  推进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5.1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层设计

东营市经过了近 20 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没有落实,缺乏科学明确原则的问题,使得改革遭遇了“中梗阻”,其中既有部门不愿进行改革的问题,也有改革措施不够合理的问题。这就要求市委市政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建立领导改革的高层责任机制,起到统筹全局、沟通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做决策时,更加科学符合行政执法实际,在抓改革时,更加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5.1.1 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

在设计时分多步计划改革,在不同阶段设定不同的目标,先从各个小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开始,由编制部门进行评估确认取得成效后,逐步扩大范围。这样来减小改革的阻力并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在下一阶段进行改善。在制定改革计划时要扩大视野,探索乡镇(街道)一级的综合行政执法问题,详细列出乡镇(街道)一级能够有效承接、基层治理急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待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至最基层。在改革中要坚持适宜综合在一个部门的,务必进行综合,不适宜综合在一个部门的,不得进行综合。要科学界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范围,注重对协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要小范围的推进改革,避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事项过于庞杂,缺乏相关性,仍然相互割裂,否则就会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针对无合理理由不落实改革决定的部门,市委市政府要坚决责令其整改,并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编制部门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这样才能彻底解决改革措施无法落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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