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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政府财权事权责任划分探讨——以古浪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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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2011820221928389
  • 日期: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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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论文哪里有?本文以基层政府为视角,选择地处西北且规模较小的古浪县及下辖乡镇两级政府作为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了相关时期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对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划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发现作为县乡级政府很难在其政府职能规定的范围内,改变财权事权责任划分不合理的现状。


绪论


(二)国外研究综述

关于其他国家中央与地方间事权与财权关系的研究

在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倾向于采取相对固定的执行方式。美国州地方政府财政需要负担当地的行政、教育、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各级政府都有足够的收入来实现该地区的发展目标。作为中央集权国家,法国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政府高度集中财权,不实行财政分税制度,中央政府掌握税收权限和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财政体制建设相对局限,只拥有某些分散的税种收入。一般来说,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地方税收、管理机制以及地方税收利率,在法国税收系统中约有 15%的税收来自地方,其占比固定,无法契合政府财政资金需求,其税收补充作用和能力发展模式相对有限,造成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自身缺乏强有力的管理。这种税收管理模式不仅流行于法国,在韩国、英国等国家也广泛应用。与上述国家不同,日本采用中央集中立法、执行权力分散的财政体制,收入集中在中央政府,但支出责任分散于各级政府。中央主要统筹规划,负责履行的政府职能包括司法、外交、国防和货币等方面,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通过上述的深入研究可以认识到,央地政府事权财权支出责任是相互依存的,从而发现不同国家市场体系运作不同,采用的财政体制也有所不同,这些相似性和差异度能为我国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提供一些参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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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县乡两级政府财权事权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县乡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滞后

严格来讲,县乡两级政府是根据国家宪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区划建立的,在划定的范围内,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构,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政府层级与多个相对独立或非独立的行政部门组成。

我国现行的是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市(地区)政府、县(市)和乡(镇)政府组成的五级政府体系。一般将省政府、市(地区)政府归为地方政府,县(市)和乡(镇)政府归为基层政府。据 2019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统计数据可知,截至 2019 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 34 个(包括 4 个直辖市、23 个省、5 个自治区和 2 个特别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333 个(其中 293 个地级市、7 个地区、30 个自治州和 3 个盟),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2846 个(包括 965 个市辖区、387 个县级市、1323 个县、117 个自治县、49 个旗、3 个自治旗、1 个林区和 1 个特区),乡级行政区划单位 38755 个(其中 21013 个镇、8101 个乡、966个民族乡、153 个苏木、1 个民族苏木、8519 个街道和 2 个区公所)。

与之相对应的,政府结构方面也分为五个层级。纵观历史,早在春秋后期,楚国最先设立县,至秦穆公时期的改革产生了郡县制,从此奠定了县级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最稳定的政府地位。“无论朝代如何兴替,政府体系如何变化,县级政府始终是最稳定的一个层级”(贾康,2002)。作为乡级政府,其历史地位与县级政府相比,偏向于县辖下的政府职能机构,多数情况下不以政权形式存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体制不断进行适应性变革,1983 年撤销人民公社后,我国才将乡作为政权机构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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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县乡两级政府事权财权责任划分优化对策


一、政策建议

(一)简化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

西方国家基本上是趋向扁平化的纵向三级政府,有利于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相比之下,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情复杂性且各地具有明显差异,为了政府更有效率地管理地方事务,形成了目前我国政府的管理层级和财政管理层级上的五级管理,即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数量多、职能的重叠和财政权力的交叉增加了事权财权划分的难度。

简化行政层级在这一阶段是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划分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应在行政层级加以简化,改变现有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提供公共产品和监管效率低下等的现象。因此,应考虑取消市政府与县政府之间的等级关系,将市政府和县政府转化为平级政府,把乡镇一级的政府合并于县级政府,仅作为一个派出机构。这样就使省级政府成为地方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为基层政府,促进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转向纵向的三级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事权划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中提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县级政府作为主要服务提供者应有的职权,同时要求县级政府在基层发挥决策者的作用。从长远来看,地方分权不仅可以提高公共服务分配的响应能力和效率,而且还可以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基层政府因为其拥有的事权并不独立,影响了事权财权的匹配性,因此也造成了基层政府拥有无限事权和有限财权的困境。


二、配套措施

(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在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结合产生了积极效果。“互联网+”概念最早是在 2012 年由产业界提出,是指创新 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 2.0 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引领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2015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随后国家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落实。

国务院于 2015 年 7 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是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促进互联网从消费部门扩大到生产部门,加速提高各类产业的发展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新的优势和动力。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综合网络政务服务系统,综合层级、地域、系统、部门和业务五个方面协同管理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民众,满足民众的办事需求,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由此可见,此行动有利于推动政府服务有效性和公开程度。通过政策指导,县乡两级政府也应该继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行动,使其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提升公共服务总体效能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语

从前文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经历了多个重要的财政体制发展阶段,通过对财政体制的健全完善,不断改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基层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虽然央地政府财政资金来源趋于稳定,但属于基层政府的县(区)和乡镇政府财政依然存在运行困难的弊端,宏观经济的走向和地方税种的取消导致了其财政体系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客观地说,现行的财政体制建立之下,各级政府间矛盾积累,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有关财权事权责任划分方面的不合理。

本文以基层政府为视角,选择地处西北且规模较小的古浪县及下辖乡镇两级政府作为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了相关时期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对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划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发现作为县乡级政府很难在其政府职能规定的范围内,改变财权事权责任划分不合理的现状。要想破解当前财权事权在基层政府层面出现的问题,就要在总体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进行改革,这就对中央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最基础一级的政府,其财政资金来源匮乏且渠道单一,但经济发展对基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要求逐渐提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使得县乡政府运行压力增大。因此,必须针对当前的情况采取对应的办法,从地方政府的方面来看,要积极推进财政改革,提高现行管理体制对基层政府的适应性,增加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补贴,以此来刺激社会和经济活力。从县乡两级政府自身来看,要拓展经济发展渠道,增强经济实力,突出发展县域内优势经济产业,同时要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体制,提升区域内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多措并举,以此保障县乡两级政府的稳定运行,更好地履行职能。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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