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学位论文哪里有?本文基于监察委员会成立、《监察法》颁布以及反腐败斗争已步入“深水区”这一时代背景,围绕我国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问题,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查阅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资料、相关案例等方法,对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被实施的领域、带来的影响、造成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尝试提出了推动自由裁量行为在公共行政监察中被规范实施的对策建议。
第 1 章 绪论
1.2.1 国外研究
笔者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发现,国外基本没有对我国监察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研究的理论成果,无法直接借鉴汲取先进经验,于是笔者将关注重点聚焦到了国外研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监察专员的相关研究成果上。
(1)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研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自由裁量权表述为视具体情况进行决策的权力[1],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自由裁量权表述为在具体的某一种情况下以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形式选择作为与否的权力[2]。美国的戴维斯在《裁量的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中指出“自由裁量权就是如何做出选择的权力”[3]。德国的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依照其意愿选择管理方式,则称为裁量”[4]。德国的平特纳认为“裁量是在明确了事实后,在确切的法律范围内酌量余地”。
(2)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制研究。英国非常重视对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的审查,为了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发挥,减少不当使用的情形,他们对建立了三项原则来加以规制,即行政行为不能越权、必须合乎情理、符合公众期待,并以这三项原则为基础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监督三项原则落实到位[6]。法国一方面紧盯审查工作,创建行政法院,并以它为抓手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制约;另一方面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平衡原则,保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公共机关和行使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均衡状态,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损害行使对象的合法权益,公共机关将给予其一定补偿[1]。德国在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也建立了相应的基础性原则以供遵循,如信任保护、公平对等、程序比例等,同时德国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制从组织要求、业务规则等具体操作层面进行细化解释,明确裁量的标准范围[2]。
(3)对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瑞典的本特•维斯兰德尔曾对自己国家议会监察专员产生方式、发展途径、职权范围、相关限制,以及对申诉案件的整个处理环节,对它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3]。根据安妮•彼得斯研究分析,行政监察专员体系已逐渐发展为推进民主和弘扬法治的有力保障[4]。加拿大的唐纳德•罗瓦特对北美地区一些基层政府内部行政监察专员体制的运行情况、发展状况做了调查研究[5]。乌干达的弗兰克•卡瓦拉在其研究中表明,在提升公共管理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方面,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 3 章 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
3.1 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特征
3.1.1 法定性
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与我们常见的司法自由裁量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一样,都是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在维护公共管理秩序方面。公共行政监察自由裁量行为产生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者通过法律解释等行为明确授权,当然这种行为也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否则一旦脱离了相应程序的约束,就无法确保它的规范性。
3.1.2 政治性
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政治性特点主要来自于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专职履行监察职能的机关[1],从这一定位来看,它是党和国家开展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政治性不言而喻。从政治架构运行的角度来审视,监察委员会与原来的“一府两院”一样,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因此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2]的政治架构,如此一来党统一领导下政权机关的分工协作体系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在职责权限的角度来审视,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原来行政机构中的行政监察、贪污受贿行为和原来反贪局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以及纪检职权进行了归纳统一,成为了一种新型职权。由此可见,监察机关所拥有的公共行政监察自由裁量行为,其政治属性是非常明确的。
3.1.3 专属性
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它具有法律保障的专门性。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是《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明确、允许各监察委员会对其他履行公共职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予以监督调查的行为。虽然当前对公权力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来自多个方面,比如人大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舆论、社会群体以及公众个人都拥有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但这些都是非专职的,目前只有各级监察机关才是专司履行监察职能的机构,这是法律规定的。
第 5 章 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5.1 基于法律法规维度分析
公共行政监察自由裁量行为来源于法律,是法律为了更好的调控法律与现实情况多样性的差异,赋予监察机关在法律范围内对公共行政监察案件处理的权力,使得公共行政监察活动更加灵活,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考虑当地文化、经济、个人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公共行政监察决策。法律作为自由裁量行为的根源,从源头上限制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任意性和专断性较其他手段更为有效,是实现权力制约,规范约束公共行政监察自由裁量行为的重要手段。目前来看,我国在监察领域的立法还有两个方面有待完善。
5.1.1 从法规概念角度分析
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授权和控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察系统亦是如此,制定和完善监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就是要对监察职权的行使予以规制,确保监察活动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运行。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领域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重塑与完善,为各类公共行政监察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遵循与保障,也对监察人员职权的行使进行了约束。但是,仔细审视已经出台的相关法规,会发现仍然存在部分法规概念过于笼统模糊的现象,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例如“留置”,它是一个在公共行政监察活动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全新法律名称,第一次出现在《监察法》中,它是在以往“两规”的基础上通过程序建构、法制审核、应用规范等环节的完善后,经立法部门审议通过后出现的。相比于“两规”,“留置”是公共行政监察活动迈向法制化的重要一步,但仔细审视《监察法》中关于留置的表述,也显得过于笼统模糊,比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集体研究是指监察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还是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并未明确;集体研究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也未明确。又比如“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其中什么是特殊情况,确定为特殊情况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也未明确。法律法规中表述的笼统之处,大多是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之处,公共行政监察领域中类似于上述留置表述的情况还有很多,这也为公共行政监察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实施提出了严峻考验。
5.2 基于人员素质维度分析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共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对公共管理工作的质量会产生重要影响。在公共行政监察工作中,监察人员的素质同样影响着公共行政监察工作的质量,当前因个别监察人员素质不高而造成公共行政监察工作出现问题的现象频频出现。
5.2.1 从业务素质角度分析
业务素质是公共行政监察工作科学、高效开展的重要一环。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公共行政监察的范围迅速扩大,公共行政监察工作的业务量也大幅增加,为此各级监察机构近年来不断扩充监察干部队伍,强化人员配置,有效解决了人员短缺的难题。在人员得到补充的同时,个别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
深刻剖析个别公共行政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察人员入口把关不严、出口尚不通畅。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基层有的地方不考虑干部的专业知识背景和工作任职经历,把监察机构当成了安排人员岗位、发“官帽子”的地方;也有一些地方把监察工作岗位当成了干部退休之前的过渡性岗位,把一些年龄相对较大的干部安排在监察岗位上,这一点在街道、乡镇一级比较普遍。面对上述现象,在入口大量进人的同时,监察系统的出口却相对封闭,一些经过工作实践检验不适合公共行政监察工作的干部无法及时交流出去,干部管理的入口与出口之间无法形成良性循环,这是公共行政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的一项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监察业务培训尚未向一线干部倾斜。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气象的过程中,公共行政监察业务培训的缺口相对较大,为此当前各级监察机构在组织开展公共行政监察业务培训时着重先行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而对大量在一线开展公共行政监察工作的干部培训还不够,使得干部业务素质难以及时得到提升。公共行政监察干部队伍业务素养的参差不齐,也使得公共行政监察自由裁量行为被不规范实施的风险增大。
第 7 章 结语
7.1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监察委员会成立、《监察法》颁布以及反腐败斗争已步入“深水区”这一时代背景,围绕我国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问题,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查阅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资料、相关案例等方法,对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被实施的领域、带来的影响、造成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尝试提出了推动自由裁量行为在公共行政监察中被规范实施的对策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有以下结论:第一,公共行政监察中的自由裁量行为主要应用于三个领域:对各公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为的监督检查领域;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受理投诉举报所获问题线索的核查调查领域;对所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查证属实后的案件处置领域。第二,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被不规范实施造成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监督调查随意,以案谋私,类案异惩。第三,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被不规范实施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法律法规方面,具体为法规概念因素、法律程序因素;人员素质方面,具体为业务素质因素、职业伦理因素;工作透明性方面,具体为工作性质因素、监督体系因素;案件审核方面,具体为案件审核机构因素、案件审核程序因素。第四,推动公共行政监察中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实施,必须要健全监察领域法规制度,细化法律法规解释、严格授权标准管控、完善程序法规建设;提升监察人员综合素质,完善人员准入淘汰机制、加强职业伦理建设、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权力行使监督体系,提高工作透明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案件质量评审工作,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健全案件审核程序、建立案件责任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