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1)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近几年来,社会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成果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环境污染也受到广泛关注,我国目前对于社会组织的研究和讨论只是刚刚起步,在研究的数量上成果有增多,在研究的效果上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理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深度,通过国内学者文献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在学术界关于我国社会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第一,有关社会组织概念界定的研究。王名认为社会组织是各种组织制度形式的总称,独立在政府体系之外,具有公共性质的特征,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1]此外,国内部分学者通过法律制定的范围界定社会组织的概念,陈洪涛认为,社会组织要比民间组织的涉及到的范围广,从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看,“社会组织”适用范围广,取代民间组织等其他表述科学合理。[2]俞可平认为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社团,是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有非政党性、非宗教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等特点。[3]总体而言,我国国内的学者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和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的一些内涵很相似,认为社会组织指的是具有非政府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的各种组织形态。
第二,有关社会组织的分类研究。在学术界根据不同的视角,关于社会组织的分类,结果也是不相同的,然而政府将社会组织分为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三种,俞可平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从行政管理角度,从法律角度,从管理的角度将社会组织进行分类。[4]而有的学者例如王名将社会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类。[5]总体来看,学界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多样化,这和社会组织自身的特点以及本身复杂的组织功能相关。
第三,关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研究。一些学者将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归纳为互动关系类型进行研究,范明林以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为理论视角,通过对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个案研究,总结归纳了四种不同的互动关系类型。[6]周军从社会组织参与有关活动描述,他认为社会组织在通过参加社会活动提升影响力的同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独立自主性配合政府的工作获取资源。[7]近几年来,有部分学者对社团的独立性做出了以下解释,社团如果完全被置身于体制之外,就很难对政府的决策或者是活动产生深远影响,所以社团会通过与政府保持的一定的关系,获得进入体制里边的机会,实现社会团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从而对政府的决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惜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平等,社会组织一般处在弱势地位,对政府有依赖,政府则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社团的管理。
目录
三、桂林市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基本现状
(一)桂林市环境治理中的社会组织参与内容
当前,桂林市的社会组织,既有以环境保护志愿者、热心人士、社会普社会组织通公众组建的志愿者组织,也有以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专业公司、社会组织专业研究机构为核心成员组建的专业协会。桂林市各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关心桂林市乃至全国的环境保护,这些社会组织在各自关心的社会组织领域,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社会公益活动中,为桂林市乃至全国的环境保护发挥了作用,做出了贡献。参与内容有效,真实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应该有的最基本的要求,参与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能够看出社会组织透明化程度的高低。从实地访谈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当被问及“本环保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有哪些”时,近 7成受访组织表示参与活动多样,并作出了相应的回答,这反映出桂林市社会组织环保意识较为强烈。
1. 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意见
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举办的会议,广泛的表达环境观点和主张,并扩大组织本身的影响力被群众和政府所接受,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咨询,从而有机会对政府的决策增加影响力。桂林市漓江风景优美,中央到地方都对漓江的保护进行生态接力,桂林市的社会组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发挥自身优势,号召爱护环境的志愿者,公众以及中小学生团体积极加入环境保护行列。
在 2002 年,漓江流域的上游森林覆盖率是 58.05%,水源林的比例只有 30%,而且质量较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实施之前,对水源林乱砍滥伐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缺乏对其保护,近 20 多年水源林数量减少非常严重,其保持水土蓄水能力减弱,对水质影响也较大。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由桂林市民政局于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漓江保护和桂林市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协会一直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关注了如何保护漓江水质问题和植被保护问题,在缺少政府支持的情况下转而寻求媒体和公民支持,同时联合其他社会组织,引起强烈的关注和热议,最终在 2011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该条例对植被和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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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桂林市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行动对策
(一)转变观念与提升思想意识是前提
1.政府简政放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桂林市政府可以将承担的部分公共事务交给发展相对成熟的社会组织去做这样可以节约政府财政投入的成本,又可以将社会组织进行推广和宣传,是一个互利的选择桂林市政府要逐渐的在不是重要的公共服务领域退出机制,将更大的权限和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来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将自身的优势发挥出来,政府部门可以给社会组织提供经费,通过雇佣的方式督促社会组织完成社会大众和环境需要的服务,各组织提出需要政府购买的项目并且来编报经费预算,经过相关部门的汇总,明确完善的购买流程,能够进入到政府部门合作的领域中来是的具备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制定相关准入标准,同时,政府可以根据组织自身情况,分好类型建立数据库和目录。政府要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探索政府逐步退出机制,退位让治给社会组织。同时,可以很大限度上激发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热情和活力,发挥其所长。政府部门可以与社会组织形成雇佣关系,雇用社会组织完成社会服务,并提供经费,各部门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并编报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牵头汇总,形成全市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目录,明确完善的购买流程,公布给民众,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资质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组织才可进入政务部门的合作对象之中,政府可根据这些资质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分类建立社会组织的目录。
桂林市环境治理中的社会组织参与研究
六、总结与展望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本文以桂林市环境治理中社会组织参与现状为主要内容,以桂林市为研究出发点,运用文献综述法和调查法开展研究,对影响桂林市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原因展开分析,并提出意见社会组织的自身问题导致参与许多环保问题受限制,首先社会组织应该加强自身建设,从组织人员的配置、资金交流渠道、加强与媒体之间的交流方面加强社会组织环境治理参与能力,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培养公民对社会组织的认知水平,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最后政府也要转变转念,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鼓励社会组织的建立。经历了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等一些列问题以后,虽然环境治理的意识有所提升,对于环境保护的宣传也在加强,就参与内容和参与途径来说,仍旧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认为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所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社会组织和政府、媒体、社会民众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提供了理论指导,也展现了我国体制和社会特色。尤其是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日趋流行的今天,社会组织的飞速发展成为可能,提升社会认同度,尝试建立社会组织联盟,探索与媒体互动空间,有利于利用外部因素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