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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的目标、悖结与调和MPA研究 --基于元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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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50423292120173
  • 日期:2020-04-0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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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MPA论文研究,本研究从政府治理目标的角度对治理理论进行了反思,结论如下:第一,政府治理的目标应当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治理行动高效化,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标准是公众满意度和效率,政府治理应追求公众满意与高效率的平衡,即在保证公众满意的同时也要确保高效率;第二,治理路径与公众满意具有一致性,却与高效率具有矛盾性,治理路径与目标之间存在着悖结;第三,元治理可以调和治理路径与目标之间的悖结,在保证公众满意的同时确保高效率目标的实现;第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应结合实际国情,充分发挥元治理理论的优势,从“一主多元”治理主体结构构建、社会自治力量培育和政府元治理能力提升三方面实现政府治理目标,推动我国政府治理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理论背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为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提出了治理理论。治理理论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研究与关注,逐步成为公共行政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英语中的治理 (governance) 一词与统治 (government) 相对应,主要应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 Rosenau)指出:“治理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1]”治理理论打破了公共行政学长期以来以政府为本体的研究惯性,使得公共行政不仅仅是政府的特有活动,公民、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可以参与其中,治理理论特有的活力和弹性使得不同理论均可在这一大的框架内找到自己的着力点,逐步成为各种理论的粘合剂。[2]有很多学者则直接指出,治理已成为继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后的第三种公共行政范式。虽然治理是否已成为新的公共行政范式目前在学界还存在争议,但作为对当前实践的反思和对行政改革的回应,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毫无疑问是理论上的一大突破,治理理论作为一把钥匙,为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而在这扇大门的背后,将是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治理理论的发展极大的推动了公共行政学科的进步,然而任何一种理论的发展都是在反思与批判中不断丰富与修正的,治理理论也同样如此。伴随着治理理论的深入研究与发展,学者们也开始意识到了“治理”并非是万能的并从不同的角度对治理理论进行了批判与反思。一方面,西方学者注意到了“治理”这一概念的空洞化和模糊化,意识到了“社会中心”倾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治理失灵”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学者也开始反思治理概念的滥用导致的学术不规范、治理内在缺陷导致的“不可治理”问题以及治理理论引入中国导致的适用性问题。治理理论从被提出之日起就被赋予了重我国的学者已经意识到了对治理理论反思的重要性,俞可平、郁建兴、王诗宗、申建林、杨雪冬等一大批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治理理论进行了反思,而这场反思目前仍在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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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治理的内涵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福利国家的危机、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公共部门的行政改革运动背景下,治理理论应运而生。经过近 30 年的发展和实践,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已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治理理论逐步成为公共行政研究中的前沿理论。然而,目前对于治理的内涵,大家似乎还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从词源上讲,治理(governance)一词并不是 20 世纪 90 年代新创造的词语,它最早是应用于古拉丁语和古希腊语中的,主要指控制、指导与操纵。治理一词在使用时一直与统治(government)相互交叉,指政府和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治理一词开始被重新重视,其内涵也开始被重新界定。世界银行在 1989 年出版了《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增长》的报告,首先使用了“治理危机”这一概念,自此“治理”一词开始被广泛的应用于政府报告和学术研究之中。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1995)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活动,并指出活动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也不需要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去实现。[1]”罗茨(R.A.W. Rhodes,1996)则指出治理包含着六种不一样的含义。最小国家治理是指国家通过减少公共支出,从而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公司治理则是一种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的运行的体制。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则是指在政府管理中引入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管理的手段。善治指的是含有效率、法治以及责任的服务体系。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是政府和民众、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和互动。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则是指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网络的协调。[1]后来,罗茨又将治理的含义进行了重新的组合和界定,认为治理包含七种含义,分别是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善治、国际治理、社会控制论系统、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新政治经济学和网状治理。[2]库伊曼和范·弗利埃特(J.Kooiman & M. Van Vliet,1993)指出:“治理创造的结构与秩序不是外部强加的,治理作用的发挥依靠的是多种进行统治和相互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3]”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1998)通过分析提出了治理的五个论点:“第一,治理主体是多元的;第二,治理参与主体间的责任界限存在模糊性;第三,治理主体权力是相互依赖的;第四,治理是要建立自主自治的网络;第五,政府的作用范围和手段要重新界定。[4]”保罗·赫斯特(Paul Hirst,2000)则提出了治理的五个版本,分别是善治、国际制度领域的治理、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网络治理。[5]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则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的事务的所有方式的总和。它是容纳冲突与利益分歧、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既包括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相关正式制度安排,也包括个人和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同意或接受的非正式制度安排。[6]”
图 1 中国知网 1949—2018 年以“治理”为标题的中文论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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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治理
自 1989 年世界银行提出“治理危机”后,“治理”一词开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学者对治理的内涵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1995)认为:“治理与统治是不同的,它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也不需要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罗茨(R.A.W. Rhodes,1996)则指出:“治理包含六种不一样的含义,分别为最小国家治理、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善治、社会控制体系治理和自治网络。[2]”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1998)通过分析提出了治理的五个论点:“第一,治理主体是多元的;第二,治理参与主体间的责任界限存在模糊性;第三,治理主体权力是相互依赖的;第四,治理是要建立自主自治的网络;第五,政府的作用范围和手段要重新界定。[3]”治理理论引入我国后,国内学者也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自俞可平和毛寿龙。俞可平(1999)将治理定义为:“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4]”毛寿龙(2003)则指出:“治道,就是人类社会治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基本的模式。[5]”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则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的事务的所有方式的总和。它是容纳冲突与利益分歧、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既包括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相关正式制度安排,也包括个人和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同意或接受的非正式制度安排。[6]”笔者认为,联合国全球委员会的定义相对全面,目前被学界广泛应用,故而本文主要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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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元治理理论
2.2.1. 治理失灵与元治理的提出
西方的治理经历了科层治理、市场治理和治理(也有学者称网络治理)三种模式。20 世纪 90 年代,为应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迅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然而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也有很多的学者看到了治理的失灵现象。最早意识到治理也会存在失灵的学者是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他于 1997 年在《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一文中指出:“虽然越来越多的人试图用治理来解决市场或国家的失灵,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这样的一种可能,即以治理来代替市场或国家也是会失败的。他认为治理面临着两难的困境:第一,合作与竞争。一方面维护多元主体的信任关系、确保多元主体遵守谈判形成的谅解、减少交流沟通的噪声干扰和协调短期性的利己行为是比较困难的,另一方面对合作与共识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阻碍矛盾和冲突带来的创造性和为解决危机而付出努力的过程中带来的对环境的适应性的增强;第二,开放与封闭。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自组织网络需要在开放与封闭中寻求一种平衡。然而,开放会影响自组织成员的长远观点和承诺的稳定性,封闭又会导致离开就会受益的成员出不去和阻碍其他成员的加入;第三,可治理性与灵活性。网络组织的优势在于可以在保持指导能力的同时保留灵活性,但到底是要制定规则来保证可治理性还是留足够的余地来保证灵活性却是两难的。第四,责任与效率。网络治理使得公私界限变得模糊,这就使得其处于了责任和效率的两难处境。一方面,人们希望责任可以有归属,但另一方面,如果对责任归属进行明确的界定又可能会不利于高效的合作和对目标的追求。[1]” 戴维斯和罗茨(Glyn & Rhodes,2000)指出:“在未来,将不再单独依赖市场治理、科层治理或网络治理,而是依赖三者的结合,最重要的不是合同的管理,而是当三者发生冲突导致相互间的破坏时,将它们有效的组合在一起。[2]”迈耶和巴尔特斯(Meyer W & Baltes K. ,2003)指出:“网络的结构是不稳定的,可能会趋于瓦解或转...变成为正式组织,而其效率也不如市场或者层级。[3]”索伦森和托弗林(Eva S?rensen & Jacob Torfing,2007)认为:“一旦治理网络无法克服多元主体间的分歧和冲突时,治理就会失败。事实上,治理网络是非常不稳定的。一方面,多元的利益相关者往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共同的战略。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集体的行动,网络治理面临着‘协商困境’,这种困境的后果是一旦其他主体没有履行协商承诺,网络就会崩溃。[4]”在对治理失灵现象的探讨过程中,以鲍勃·杰索普(BobJessop)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元治理理论并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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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治理的目标与评价...............................................25
3.1. 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治理的根本目标....................................... 25
3.1.1. 政府治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原因...............................25
3.1.2. 公众满意度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评价标准...............................27
第四章 政府治理路径与目标之间的悖结与调和..............................33
4.1. 政府治理路径与目标之间的悖结................................. 33
4.1.1. 治理路径与公众满意的一致性.....................................35
4.1.2. 治理路径与高效率的矛盾性.............................35
第五章 元治理理论对中国政府治理的启示...........................44
5.1. 明确角色定位,优化主体结构....................................... 44
5.1.1. 明确政府“元治理”者角色定位.............................44
5.1.2. 构建“一主多元”的治理主体结构......................................45

第五章 元治理理论对中国政府治理的启示

5.1. 明确角色定位,优化主体结构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优化治理主体结构是我国政府治理实现公众满意和高效率的前提。元治理理论为我国政府治理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和治理主体结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启示。
5.1.1. 明确政府“元治理”者角色定位
对于政府角色到底应当如何定位是我国政府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的问题。20 世纪 90 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主张 “没有政府的治理”,强调将社会事务交由社会治理,这种“去中心化”倾向的观点导致我国政府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出现了疑惑。事实上,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所言:“在过去的几年之中,世界政治的主流观点是在批判‘大政府’,力图将政府的事务交由自由市场和公民社会去处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的建构或许要比治理更为重要,强有力的国家或许要比自治更为重要。[1]”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与西方的国情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没有政府的治理”不利于我国的和谐稳定发展。元治理理论主张将政府请回到治理网络之中,政府作为“元治理” 者可以在保证“元治”的基础上又不破坏“自治”[2]。从理论上讲,元治理理论在实现政府治理目标时具有其特有的理论优势。从实践角度来讲,元治理既与现代国家建构的价值相耦合,也与我国的社会诉求和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因此,我国政府的角色定位应当是“元治理”者。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在治理网络中担当“元治理”者的角色,虽然意味着政府是治理网络的核心和中轴,但这与传统科层制下的政府统治并不相同,政府并不是高高在上的领导角色,元治理并不是向“国家中心”的回归,政府在这里更像是“同辈中的长者”,强调的责任而非权力。[3]政府的“元治理”者角色定位要求政府既不是什么都要管的“全能政府”,也不是什么都不管的“无为政府”,而应是元治理理论指导下的“有限政府”。政府作为“元治理”者,“要保留对治理机制的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承担制度设计、远景规划,以促进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实现治理的目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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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治理”从最初被提及到目前为止已有近 30 年的时间,这期间这一词汇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使用和推崇,甚至已经到了“处处是治理,人人谈治理”的程度。可以说,“治理”已经成为当代公共行政学的代名词之一, 然而,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更新和修正。本研究从政府治理目标的角度对治理理论进行了反思,结论如下:第一,政府治理的目标应当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治理行动高效化,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标准是公众满意度和效率,政府治理应追求公众满意与高效率的平衡,即在保证公众满意的同时也要确保高效率;第二,治理路径与公众满意具有一致性,却与高效率具有矛盾性,治理路径与目标之间存在着悖结;第三,元治理可以调和治理路径与目标之间的悖结,在保证公众满意的同时确保高效率目标的实现;第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应结合实际国情,充分发挥元治理理论的优势,从“一主多元”治理主体结构构建、社会自治力量培育和政府元治理能力提升三方面实现政府治理目标,推动我国政府治理的改革与发展。
元治理理论虽然在近两年才刚刚开始在国内得到关注与研究,但这一理论很有可能在未来国内的研究中逐步发展,展现出其更广泛的解释力,凸显出其更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未来研究一方面应加强对元治理理论本身的研究与介绍,扩大理论影响力。另一方面应强化元治理的实证研究,目前来讲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去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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