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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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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40523010519860
  • 日期:2020-02-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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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MPA论文,本文通过学习评析国内外文献,从厘清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宿迁律师行业管理现状,找出了该市律师业管理和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论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从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个主体的角度,分析宿迁市在管理律师事务所、促进发展中的做法,并针对分析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切实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应进一步加大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遵循管理规律,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两方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实施理性服务。司法行政部门严格依照职权履行管理职责,法无规定不可为,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松绑,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组织架构、发展方向方面给予其足够的发挥空间,对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事务管理全面放开。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自治作用,从专业角度来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律师事务所整体利益与秩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另外文中对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做法,主要是在网络、期刊等渠道所进行的了解,因此难免存在片面性,提出的对策建议也具有一定局限。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进一步加深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方面情况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对策建议。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既涉及法学知识,又涉及管理实践。本文通过学习评析国内外文献,从厘清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宿迁律师行业管理现状,找出了该市律师业管理和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为切实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应进一步加大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遵循管理规律,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两方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实施理性服务。司法行政部门严格依照职权履行管理职责,法无规定不可为,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松绑,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组织架构、发展方向方面给予其足够的发挥空间,对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事务管理全面放开。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自治作用,从专业角度来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律师事务所整体利益与秩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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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从现状来看,我国学术界、理论界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缺乏,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顶层制度也缺乏科学设计,己经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常常因为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实相对脱离,而缺乏操作性、系统性、普遍性。对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问题缺少有效的指导和参考,难以推动律师事务所科学化管理水平的提升,理论指导实践的期望难以实现。种种问题和不足,对于促进律师行业的整体性健康发展、提质加速等作用不大。本文拟通过科学设计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宿迁市司法局、宿迁市律师协会、以及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自身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通过深入研究全市律师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借鉴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将外地先进的管理经验应用到本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之中,提出完善宿迁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有效对策。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宿迁市司法局、宿迁市律师协会的管理现状着手,逐个分析行政机关管理、协会自治管理、律所自我管理的模式,查找制约宿迁市律师事务所发展方面的主要因素,破解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和省内兄弟城市的相关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革新宿迁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方面的机制,推动全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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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2.1基本概念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是指由国家规定的,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实施曰常监督管理,所进行的主管机关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由此固化下来的相关法律关系,它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是经过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了,由相关主体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模式。从现有情况看,根据上述相关内容,各个国家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体主要规定为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通过分析国际上做法,各国考虑到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特殊情况,简单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因此在国际上盛行的是实施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加上律师自主执业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实行行业自治这一方式来契合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特点。其次,行业自治并不排斥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了具体行政机关,来履行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职能,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在很多方面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2.2理论基础
治理理论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运用合作化的手段进行协同管理,以满足不同主体间的公共利益的活动过程。很多主体都可以全面参与管理活动过程;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权力授予或竞争状态,而是结成了相互合作的信任关系;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而不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治理的手段不再单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或市场的价值规律调节亦或是两者的结合,而是以新的工具和技术为基础的通过民主协商、合作互助和网络化管理等手段来实施;治理的对象是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提供的也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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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发展历程与现状...........8
3.1管理发展历程.......8
3.2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状.......8
3.3存在的主要问题.......9
4宿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状分析.......11
4.1宿迁市律师业发展情况分析.......11
4.2宿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发展及现状.......15
5宿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20
5.1宿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20
5.2宿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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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宿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对策建议

 

7.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党建引领
以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要求,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政治指导职能,坚持抓好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工作,以党建为引领,讲政治、重管理、强素质,引导建设政治强所。探索建立成立律师行业(律师协会)党委党校,明确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将“宣贯十九大”精神、“两学一做”教育、“村(居)法律顾问”等列入培训内容,推动律师行业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进社区、村居接访群众,并提供义务法律咨询、讲座、捐资助学等活动。要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经验交流。鼓励律师事务所大胆创新,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水平“双提升”。
行政管理

 

7.2优化“两结合”管理体制
明确职能分工是实现“两结合”管理的前提。司法行政机关要确定自己的管理职能所涵盖的范围,多研究制定推动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宏观方面政策制度,多把精力放在对律师协会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上,这些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范畴,也是其管理责任。另外,还要认真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执的审批、颁发、吊销等职责。同时,要做好涉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改善的部门协调工作,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其次,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规范,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妥善处理律师执业行为引起的矛盾纠纷,加强行业维权和惩戒,引导律师事务所服务宏观大局。
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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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司法行政部门严格依照职权履行管理职责,法无规定不可为,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松绑,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组织架构、发展方向方面给予其足够的发挥空间,对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事务管理全面放开。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自治作用,从专业角度来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律师事务所整体利益与秩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尽管本人通过日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管理方面有一定了解,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涉及到的情况错综复杂,而且有历史原因,相关数据是本人通过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相关律师事务所收集得来,部分资料还存在缺失、不全的情况,因此分析得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另外文中对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做法,主要是在网络、期刊等渠道所进行的了解,因此难免存在片面性,提出的对策建议也具有一定局限。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进一步加深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方面情况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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