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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监察权力运行之MPA研究及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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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121321420519555
  • 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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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1.1 基本概念
1.1.1 监察、行政监察与监察权
从词源上解释,监察,有监督、考察之意,《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监督、察看,同时也可指有监督察看职能的官吏。从现代视角看,监察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考察及检举,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无论是依据古代解释或是基于现代视角,监察都可以定义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对客体进行监督、视察和检举等活动的综合。
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监察多局限于行政范畴,即行政监察,主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能及廉洁度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具有监察职能的部门,如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等。与之相类似的行政监督则是指依照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效能实施的监察和督促,①故又称“监督行政”,其监督主体不仅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也包括社会团体、媒体舆论及公民个人。相较于行政监督实施主体的广泛性,行政监察所界定的范围和对象则要窄一些,且其权力构成较为分散。改革之后,监察不再局限于行政系统范畴,监察权也得到了整合,实现了对“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权、预防腐败局的腐败预防权及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查处与预防权”②各种权力的融合与再生,成为一种复合性的政治权力。
通过比较监察、行政监督以及行政监察这三个概念,不难发现,监察是一个更具广泛性意义的概念,其所囊括的范围要比后两者大得多。但就唐朝而言,弹劾权和言事谏诤权构成了监察权的主体内容,且在不同时期其权力内容也得到了不断地丰富。当前,我国的监察权是对原有监察资进行源整合的结果,主要由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三部分构成,“其中监督权是基础性权能,调查、处置权是主导性权能,是监督权运行的刚性支撑和重要保障”,①这可以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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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唐朝以前监察体制的发展演变
追根溯源,早在我国古代先秦时期监察就已呈现萌芽之态,至秦汉时期形成整个涵盖中央及地方的监察体制,经过魏晋南北朝的进一步发展,至隋唐时期已达到成熟阶段,并成为后朝学习的蓝本。
1.2.1  先秦时期的萌芽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没有私有财产和阶级区分,氏族事务和争端主要依靠氏族会议或部落联盟会议来解决,故而并不存在阶级社会所形成的监察体制,但并不意味着监察的不存在。在当时,公众舆论和习俗是对氏族各级首领和管理人员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明台”、“衢室”、“谏鼓”等采纳民意的方式可以说是这种监督方式的具体体现,“其制约的方式和措施尽管在形式上是简单的、原始的,但却是监察职能的先兆”。
至夏商周时期,各类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员出现,并成为协调君王与臣子、中央与地方乃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关系的调节器。如夏朝的政务官遒人每年都会到民间传达国令、收集民意,殷商时期更是设置诸多史官,判官吏之是非。同时监察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如大计、巡狩、朝觐述职等,既是对百官政绩的一种考核,又实现了对群臣的监察,体现出考课、监察一体化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作为史官的御史除司记言记事之职外,也逐渐具有监察职能,一方面可监察大臣之言行,另一方面也可至郡县监察地方官员。同时,各国的政府机构中也开始设置专职的谏官,如齐国置大谏,谏诤君主过失;楚国设箴尹,主规谏;赵国设左右司过,弹劾不法。一些具有监察性质的成文法规也相继出台,如《刑书》、《法经》等,内容多涉及对不法官吏的惩治。
以上内容可看出,先秦时期虽未有独立的监察机构和专职监察官员,但御史监察职能的显现、成文法规的颁布以及类型丰富的监察方式却是监察制度发端于先秦的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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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唐朝监察权力的内容及运行主体

2.1 唐朝监察权的主要内容
2.1.1 弹劾权
不同于西方司法体系中的弹劾权,唐朝的弹劾权是指御史拥有的纠弹百官的权力,是唐朝御史台官员的重要职权之一,同时也是构成我国古代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
从弹劾主体看,唐朝御史台所辖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御史均可对官员不法行为进行弹劾,其中台院侍御史为弹劾主体;从弹劾客体看,唐朝御史弹劾的对象上至位高权重的宰相,下至九品县官,无论是朝廷命官还是皇亲国戚都在御史弹劾范围之内;从弹劾内容上看,御史的纠弹范围是很广泛的,除却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日常工作外,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班序仪态、婚丧嫁娶等都在御史监察之列;从弹劾方式看,御史弹劾可分为露章面劾和封章奏劾,露章面劾主要在朝会中进行,由御史当众宣读弹文,而封章奏劾则是弹劾者将被弹劾官员的罪状写成文书的形式,由受事太监呈递给皇帝批阅;从弹劾权的运行程序看,弹劾主要由御史提出,经过填写诉状、进状等一系列程序到达皇帝面前,由皇帝裁决。这其中,弹劾程序的繁琐程度成为影响御史弹劾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2.1.2  言事谏诤权
言事谏诤权,即谏官所拥有的对国家时政得失提出自己见解,或对皇帝言行违失行为进行规劝的权力。自建国始,唐朝统治者就十分重视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广开言路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谏诤制度。唐朝中书、门下两省官员都有进谏职责,其进谏内容并不局限于朝廷政务,对皇帝的奢侈行为谏官也可以上书进谏。如历史上的著名谏臣魏徵就曾多次直言太宗的过失,白居易任谏官时也曾上书直言唐宪宗罢黜杨玉陵等人的过错。为鼓励谏官进言献策,唐太宗更是把谏官当作师友看待,要求公卿“每看事有不利于人,必须极言规谏”。玄宗时期为避免进谏的时间限制,令谏官进言不限早晚,所献奏章不得在任何部门滞留等,都极大程度地为谏官进言提供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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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主体
监察机构是监察权运行的基础。没有监察机构,监察活动就无法有组织地进行。因此,监察机构的设置、规模等成为影响监察权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唐朝的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隋朝的制度,并在隋制的基础上创设了一台三院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分置三院,各司其职;在地方,通过分道巡按、朝集、巡院等实现对地方州县的监察,形成了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系统。同时,唐朝统治者也广开言路,从谏如流,为谏官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2.2.1 唐朝中央监察机构及职官设置
(1)御史机构及职官设置
御史台是唐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总理全国监察事务,其机构设置及名称曾几度发生变革,至玄宗即位后方成定制。“大唐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①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不再兼任副丞相一类的行政职务,而是专门负责监察工作,“掌持邦国行宪典章,以肃正朝廷”;②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协助御史大夫主持台内事务。此外,在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三院,三院各有分工,执掌分明,同时又相互监督。
①台院——纠举百僚,推鞫刑狱
台院是御史台的重要机构之一,在三院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台院设侍御史四人,内供奉二人,其职有六:“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四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③即纠弹百官,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并处理诉讼事件。侍御史中以年资最久者职掌台内的日常事务,同时也负责御史的迁转、令史考核等。这一职位为台院之首,地位显赫,是御史中丞的副手,也往往进迁为御史中丞。此外,侍御史中一人“知弹”,负责处理御史提出的弹劾案件;一人“知公廨”,即驻台内当值;知东推、知西推各一人,分别负责纠察京城百官和地方州县官吏。另有属官若干,如主事、令史、书令史等,这些都是一般的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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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唐朝监察权力的运行及运行特点 ................................... 18
3.1  唐朝监察权力的运行程序 ...................................... 18
3.1.1  监察方式 ...................................... 18#p#分页标题#e#
3.1.2  弹劾程序 .................................. 19
第四章  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 27
4.1 唐朝前期监察权力运行的成效 ................................ 27
4.1.1 唐朝前期御史弹劾的效果 ............................ 27
4.1.2  唐朝前期进谏成效分析 ............................... 28
第五章  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现代启示 ............................... 35
5.1 合理配置监察权力体系,恰当处理权力关系 .......................... 35
5.2 保证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 ................................... 37

第四章  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1 唐朝前期监察权力运行的成效
唐朝监察权力运行在维持唐王朝近三百年的统治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尤其是在唐朝前期。统治者的开明及对监察的重视也使得这一时期的弹劾事件和进谏事件较多。这其中,作为监察权核心内容的弹劾权和言谏权的作用最为突出。因此,本部分以胡宝华先生在《唐代监察制度研究》一书中列出的弹劾事件和进谏事件(参见附录)为分析对象,阐述唐朝前期监察权力运行的成效。
4.1.1 唐朝前期御史弹劾的效果
行了归纳,并从弹劾事件的起因、弹劾者身份等角度进行了分析。笔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类,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点,从被弹劾者身份、弹劾结果等方面对自唐太宗至玄宗时期的 93 起弹劾事件进行分析,以此阐述弹劾效果。
从弹劾者的职务看,除却一些职务不明的弹劾者外,御史台官员无疑是弹劾的主体。其中,来自监察御史的弹劾事件最多,御史大夫及中丞则次之。
从被弹劾者的职务看,上至亲王、宰相,下到县令、县尉,都在御史台官员的弹劾范围之内。贞观十二年(638 年),吴王恪任安州都督,因过度田猎、损坏庄稼而被侍御史柳范弹劾,后被免官,并削减封户。①景龙三年(709 年),宰相崔湜在选官时收受贿赂,违反铨选制度,被监察御史李尚隐弹劾,贬为江州司马。①这些典型事件反映出御史弹劾不避权贵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御史台官员之间除上下级和平级关系外,还有着相互监督的关系,如武周时期侍御史张仁愿弹劾监察御史孙承景,认为其虚报战功,后孙承景被贬职。②监察御史纪履忠以专擅国权、残害忠良、贪污受贿等五大罪状弹劾御史中丞来俊臣,之后来俊臣下狱,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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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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