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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之MPA研究--基于11个网络募捐平台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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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42317503618837
  • 日期:2019-04-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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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主要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在选取“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和一些经典网络募捐案例的基础上,以民政部首批认定的 11 家网络募捐平台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网络募捐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 世纪以来,大众媒体经历了网络化历程,呈现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高度一体化发展。随着科学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第 4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7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7.72 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4074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 55.8%,较 2016 年底提升 2.6 个百分点。①基于网络技术的网络募捐正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
2006 年由淘宝网联合中国红十字会发起的“魔豆宝宝爱心工程”项目是慈善界所认可的我国已登记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的起点,
2008 年汶川地震发生以后,支付宝(love 频道)、腾讯(腾讯微爱)、新浪(新浪微公益)等各种网络平台均推出了网络募捐平台,网络募捐进入了发展的爆发期。2016 年 8 月底,民政部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分批考察、择优指定”的原则,
组织开展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工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经社会公示,指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等 13 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网络募捐平台的遴选产生代表了我国网络募捐事业走向专业化的新章程,预示着“固定入口、统一监管”的时代即将到来,这为网民在选择捐赠渠道时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能够有效规避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募捐平台选择不合规、不专业的情况。
信息不对称是网络募捐中的重要特征,是募捐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是治理网络募捐时难以规避的现实问题。以募捐者与捐赠者为例,募捐者一般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捐赠者处于劣势地位,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使捐赠者无法有效辨别募捐项目的真实性,致使网络骗捐、诈捐等募捐乱象屡次发生,为网络募捐的治理提出了现实要求。当前,网络募捐的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一般是从政府、网络募捐平台、慈善组织等参与主体出发,探讨主体义务,缺乏对问题的深度剖析。因此,本文首先依据委托代理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相关内容,分析网络募捐各阶段中参与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探析网络募捐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其成因,然后提出治理募捐申请、公示、反馈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具体对策建议,实现网络募捐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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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自 2006 年“魔豆宝宝爱心工程”以来,网络募捐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但是各种网络募捐乱象,诸如“罗一笑事件”、“天津港爆炸骗捐事件”等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网络募捐事业的发展,向网络募捐的治理提出了现实需求。因此,梳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为治理网络募捐的信息不对称提供文献参照。
一、国内研究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10 日,以中国知网(www.cnki.net)数据库为依据,在不限发表时间,并选择所有学科领域、所有文献来源的情况下,在检索项“主题”“篇名”“关键词”和“摘要”中,输入“网络募捐”进行“精确”检索,得出数据结果见表 1-1。从数据库资料来看,我国对网络募捐的研究始于 2005 年,至2016 年网络募捐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相关文献呈井喷式增长,这与我国网络募捐的发展过程是相一致的。

通过进一步梳理相关文献,笔者总结出,不同的专业研究的视角不同,一般是从法律及政府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内容集中在网络募捐的功能价值、问题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
(一)网络募捐的法律视角、政府治理视角研究
其一,网络募捐的法律视角研究。由于《慈善法》颁布之前,我国网络募捐属于法律监管的盲区,因此很多学者都从法律视角对网络募捐进行了研究。张书明指出,网络募捐的运作缺少法律支持,属于管理真空地带。①叶雷认为,应根据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结合网络募捐的现实,加快立法,对网络募捐的各个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对网络募捐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惩戒。②2016 年 3 月 16 日《慈善法》颁布,改变了我国网络募捐无法可依的情况,赵秀美认为《慈善法》的出台,不仅为慈善活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将促进网络募捐走向规范化,但同时她也指出,《慈善法》只是“以法促善”的第一步,法制的框架还有待建设完善。①陈思基对网络募捐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反思,提出应从单一的法律监管到多元的法律治理,政府、公益组织、个人、支持性机构都应成为治理的主体,各司其职的同时应积极协商、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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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核心概念
一、慈善与募捐
(一)慈善
“慈善”本是分开的两个字,《说文解字》中,“慈”被定义为有爱心,而“善”被用以形容美好。至南北朝时期,“慈善”逐渐被合体使用,用以形容人的善心和善举,而最早的书面记载出自《北史崔光传》,“光宽和慈善,不杵於物 ,进退沈浮,自得而己。”以“慈善”形容崔光,将“慈善”定义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英文中,“慈善”与 charity 及 philanthropy 相对应。Charity 出自拉丁文,意为救济或施舍困难中的人,并设立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帮助;Philanthropy来源于希腊语,意为增加人类福祉,强调对全人类的爱,意义更为宽泛,也更加契合慈善的本义。在日语中,“慈善”出自佛教用语,意为实践慈悲,即像对待自己一样,宽以待人,为他人带来欢乐,消除痛苦。可见,各个国家对于“慈善”的理解,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都蕴含着普遍的道德原则,都指向为无条件的道德指令与人文关怀:人类共同体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其他成员的命运漠不关心;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爱护他人。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涵义。徐麟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一书中,将慈善定义为公众出于自愿,以捐赠款物的形式提供服务等来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优良行为。其核心是自愿地、无偿地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其性质是无我的、利他的。③迪斯认为,慈善的定义不仅是金钱和物质捐赠,还包括引导与动员私人资源,例如时间、社会资本等,从而改善我们的生活与世界。④关于“慈善”的定义,最为经典,也最为准确的解释,来自 Garys Becker:“什么称之为慈善和博爱,只有那些将时间和产品转移给和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才是真正的慈善和博爱”。⑤这句话包含了两种内涵:其一,慈善绝对没有强制的成分,属于自愿行为;其二,慈善活动中的双方不具有利益关系,慈善主体是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
综上,本文将慈善定义为社会公众以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及志愿性的特征。从动机上讲,慈善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爱,只求付出,不计回报,不带有一丝利益及目的性质;从观念上讲,慈善以人道精神为支撑,回报社会,济世救贫。它不仅仅是单个人实践社会救助的个体行为,更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救济行为,并发展演变成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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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委托代理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理论溯源最早可追溯至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提出了理性经济人假设,并基于这一假设阐述了委托代理理论,描述了富家管事的现象,认为富家管事往往不顾主人的荣誉,拘泥于小节,造成不必要的疏忽与浪费。后来,众多学者在这一基础上做了拓展与延伸,逐渐丰富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使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框架趋于完善。
20 世纪初,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针对“两权分离”的问题,提出了委托代理的经典问题,即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有权与控制权逐渐分化、相互分离,管理者权利的扩大增大了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风险,并引发管理者对公司利益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股东如何以最小代价,换取代理人的努力工作,并以委托者的利益作为经营的目标,便成为了委托代理理论共同研究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到了上世纪 60 年代,委托代理理论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众多经济学家在已有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框架的基础上,引入了技术性的数学模型,威尔逊(Wilson,1969)、史宾斯及泽克豪森(Spence&Zeckhauser,1971)、罗斯(Ross,1973)等都尝试着利用精细的数学工具,分析诸如股东与经理人等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②常被使用的数学方法主要有:“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formulation)、“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state space formulation)、“一般化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等。
我国对网络募捐理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对委托代理理论框架的描述、完善与贡献,例如郑永彪、张磊等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起源、发展、问题的描述、分析的框架等方面综述了委托代理理论,并提出了纯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的时序以及混合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的时序;④胡祖光提出了“联合确定基数法”,即针对委托代理理论中各行为主体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行为主体可以通过建立分享机制来解决。⑤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研究我国现存的政治、经济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学者众多,且涉及了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研究的问题也十分丰富,例如“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扭曲与管制”(仲伟周,1999);⑥“风险投资中双重委托代理风险及其防范”(杨艳萍,2003);⑦“控制性家族类型、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与企业价值”(王明琳、周生春,2006);⑧“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 EPC 承包模式代理成本研究”(刘仁辉、从小林,2011);①“内部治理因素与委托代理因素对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影响”(张虎、余稳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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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募捐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基于 11 个网络募捐平台样本的分析... 25
第一节 网络募捐平台的样本选择与募捐过程.......................... 25
第二节 募捐申请的信息传递............................ 29
第三节 募捐公示的信息传递.......................... 36
第四章 网络募捐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生成机理................... 48
第一节 募捐申请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生成机理.........................54
第二节 募捐公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生成机理................ 54
第三节 募捐反馈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生成机理........................ 60
第五章 网络募捐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治理对策........................... 67
第一节 募捐申请信息不对称的治理.......................... 67
第二节 募捐公示信息不对称的治理.......................... 69
第三节 募捐反馈信息不对称的治理................................. 72

第四章 网络募捐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成因分析

第一节 募捐申请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成因
一、募捐申请的信息不对称及其表现
根据第三章的分析,网络募捐的申请主要涉及募捐者、网络募捐平台及民政部门三个参与主体,信息传递分为两个部分,即公募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募捐申请方案及民政部门的备案审核;募捐者向网络募捐平台提交募捐申请书及平台的审核。根据信息的传递主体与过程,募捐申请过程中共出现两次信息不对称,即公募机构与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募捐者与网络募捐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公募机构与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其表现
《慈善法》规定,公募机构发起公开募捐项目之前需到登记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接受民政部门的审核。因此,民政部门与公募机构之间是一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被称为代理人,而另一方即为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委托和代理作为一种分工,是“两权”分离的结果,属于权力的重新配置。①监管理论认为,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政府代表消费者对企业、组织等进行监管,可以将政府看为委托人,被监管的对象看为代理人。如果政府掌握着与被监管对象等同的信息量,且没有出现监管失误的情况,就可以进行最优的监管决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监管的对象往往持有比政府更多的信息,此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将理论逻辑适用于公募机构与民政部门,即公募机构作为代理人,向民政部门发起募捐备案的申请,此时民政部门扮演委托人角色,民政部门是否审核通过代理人发起的募捐方案,是基于代理人提起的募捐方案的内容来做决定的,并依照其自身的审核能力。但是委托人,即公募机构在熟悉民政部门审核规则与偏好的基础上,在募捐方案的填写上会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况,隐藏重要信息,凸显非重要信息,诱导民政部门通过审核,逻辑梳理如图 4-1。此时,民政部门作为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而公募机构作为代理人,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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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网络募捐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治理研究

第一节 募捐申请信息不对称的治理
一、引导规制募捐者行为,确保募捐信息的真实性
募捐者是募捐活动的发起者,是整个募捐活动的信息源头,在募捐申请阶段,对募捐者的质疑主要是停留在,募捐者是否从慈善角度出发,依据事实发起募捐活动,且募捐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有必要对募捐者的行为进行引导规制,从信息源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首先,政府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加强对“善文化”的宣传。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加强慈善宣传,增强社会慈善意识,培育诚信友爱、互帮互助、扶贫济困、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对优秀的慈善工作者、慈善组织加强宣传,正面勉励募捐者,倡导募捐者诚信募捐、真实募捐,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广泛报道、公开那些进行诈捐、骗捐,偏离社会规范的慈善组织、募捐活动,形成“舆论性压力”,倒逼募捐者树立正确的慈善意识和募捐动机,基于慈善需要与事实依据,诚信募捐。
其次,在第三章募捐申请信息传递的主体分析中,已经明确募捐者分为公募机构、非公募机构以及个人三类,其中,公募机构与非公募机构同属于慈善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的募捐是一项庞大的、专业性极强的活动,而个人进行网络求助时,主体分散,求助乱象屡禁不止。因此,无论是从慈善组织专业性角度的需求出发,还是从整治个人求助的乱象出发,都需要具备慈善职业劝募师的参与和帮助。目前,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者是我国唯一与社会组织人才相关的职业,劝募师并未成为独立的职业,而在美国等慈善公益较成熟的国家,慈善行业存在全职或兼职的劝募师,实现了劝募的职业化,还有以顾问形式存在的高级劝募师,每年募捐超过 100 万美金的慈善组织中,70%的组织都拥有至少一个全职劝募师。②可见,职业劝募师对慈善募捐的重要性已成为行业共识。相较于传统的慈善募捐,网络募捐的开展不再受地域限制,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不对称的情况越发严峻,因此从信息源头上,使用职业劝募师,协助慈善组织、个人进行募捐活动,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募捐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对募捐者的监督。网络募捐涉及后续大额善款的运营管理,因此,劝募是一种专业性行为,应设置准入门槛进行专业认证,对职业劝募师的培养应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新闻学等多个方面打牢基础,通过丰富的慈善募捐活动,巩固其展开募捐的专业技能。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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