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mpa论文,公共管理硕士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及其他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及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已成为文科高层次职业研究生教育的三大支柱。(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mpa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1.1.1 研究背景
据国家统计局现有最新统计数据(2015 年),我国现有农业人口 60346 万人,占全国人口的 43.9%,据 2016 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止 2015 年末,全国耕地面积 13499.87 万公顷(20.25 亿亩),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约 3.36 亩,土地呈细碎化分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日益机械化、效率化的现代,日益落后的传统式小家庭土地耕作方式已渐渐不能适应现代农业所需,大量细碎化土地中的农地道路和田埂减少了有效耕地面积,在耕地面积逐渐下降而人口不断增长的困境下,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势在必行;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不但减少了务农劳动力,同时导致农村大量耕地撂荒,“空心村”现象越来越常见。为了更加有效的增加土地使用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率,土地流转应运而生。1978 年的土地政策改革让土地制度从完全的集体所有变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模式,这使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可能,而 1988 年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得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从此全国的土地流转开始慢慢发展起来。这些年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不断开放和鼓励,全国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开始增长。根据中国社科院相关课题组发布的《土地市场蓝皮书: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报告(2015——2016)》表明,1996 年至 2014 年这 18 年间,中国土地流转率由 2.6%增长到了 30.4%。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流转面积 4000 多万亩,涉及数以百万计的农户,超过三分之一的承包地流转出去。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 69.4%,在 1231 个县市、17826 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覆盖全国约 43%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同时在各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2434 个,大部分农村土地纠纷能够在最基层得到解决。为了让农民更加放心流转土地,据农业部统计数据,近几年启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 2017 年 3 月底,已在全国 2628 个县(市、区)、3.2 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实测承包地面积 13.2 亿亩,其中确权 9.4 亿亩,大约占到我国第二轮家庭承包集体耕地面积的 73%。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如何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这不但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也关系着全国十几亿人的生存需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流转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途径之一,而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只有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用有限的土地生产更多的农产品,满足越来越多的人口需求。本论文选取四川毛坪村“541”土地流转为例,对落后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研究,并对研究结果提出相应的完善和提高土地流转服务及管理水平的对策与建议,鉴于此,为了更好的在我国落后欠发达地区推行简单易行、操作方便的土地流转,本文特做此研究。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
2.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土地制度也根据需要在不断的改变,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这个阶段应以 1978 年为界,在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小的阶段,第一阶段是时期较短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第二阶段有着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也即合作和集体经营阶段;1978 年以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也即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阶段,此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基本保持长期稳定状态。建国后到 1978 年前的土地制度可大致分为两个时期,即 1949—1956 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和 1956-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政策。1949—1956 年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 年 6 月,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是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其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这些规定表明在当时,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且具有自由流转土地的权利。自 1950 年冬至 1952 年 9 月,除少数地区外,全国有 3 亿农民分得了约 7 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土改的成功,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国家财政经济的好转及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土改形成的小农经济却严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粮食生产赶不上人民和国家需求,为解决家庭分散经营所带来的生产困难,1953 年国家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土地制度,把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1953 年 12 月,国家颁布《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从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半社会主义初级社再到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至 1956 年底,全国 96.3%的农民加入了合作社。此时的农村土地产权已发生根本性转变,由农民所有逐步变为了集体所有,也意味着土地流转渐渐成为不可能。
..........
2.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在此大背景下,全国土地流转发展的如火如荼,呈现出土地流转方式多样、主体多元、机制初建、速度和规模不断提升等特点。根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土地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及其他方式,因此土地流转方式非常多样,总体来说都是通过各种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向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包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农户将自身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权仍属原农户。出租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农户保留承包权,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互换是指农户为满足各自需求,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交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同时交换。转让是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自己申请,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不保留原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形式的还有入股、托管等。入股是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托管是农户委托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组织代为经营管理土地,双方签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可在协议中商定。
.........
第三章 四川省毛坪村“541”土地流转的案例描述....29
3.1 四川省毛坪村“541”土地流转的总体情况............29
3.2 四川省毛坪村“541”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30
3.3 毛坪村“541”土地流转主体与权益......31
3.4 毛坪村“541”土地流转客体.........33#p#分页标题#e#
3.5 毛坪村“541”土地流转成效.........33
第四章 四川省毛坪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分析.........37
4.1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推动..........37
4.2 村社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的推动............38
4.3 企业对土地流转的推动..........39
4.4 公共组织对土地流转的推动...........40
4.5 中介组织对土地流转的推动...........41
第五章 四川省毛坪村“541”土地流转的成效分析....43
5.1 公共组织保障土地流转合法、有序与高效.....43
5.2 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完善规范.....47
5.3 三权分离保障各方权益..........48
5.4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50
第六章 毛坪村“541”土地流转带来的启示
6.1 加强公共组织扶持与引导作用
基于我国国情和政治环境影响,为了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守 18 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使得农村土地流转不会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会改变土地用途,不会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群益,我国的土地流转不会也不能脱离公共组织的影响。要把农民手中相对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引进农业生产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目前看来只有遍及到最基层的政府参与扶持和引导才能实现。同时要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只能从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入手,这又离不开各个职能部门的政策和扶持。随着社会主现代化的不断迈进,对作为公共组织鲜明代表的政府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从过去的“无限政府”慢慢转变为“有限政府”,从发展、全能型政府转向维护、服务型政府,过去的美国总统林肯曾经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总结道:“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土地流转是一个市场行为,当这一市场行为运行的很好的时候,政府不应该过于进行干涉,如果政府想把市场该做的事情全部大包大揽,既制定规则、又充当裁判,同时又作为“经济人”这一角色出现,那么就会出现巨大的寻租空间,最终导致贪污腐败盛行,这也就是政府失败。但作为公共组织又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这时就要发挥其宣传服务引导的作用,使土地流转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流转,保证其不触碰红线;当这一市场行为运行不良之时,作为政府需要介入其中,引导和保障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防治土地流转市场失灵出现。那么作为有限政府,其主要该发挥哪些职能作用呢?
.......
结论
土地流转自禁止到试点到开放,走过了国家经济发展的 60 多年,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的快速发展,这几十年中国家也在摸着石头过河,经历了人民合作社的失败探索,总结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发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不足,开始鼓励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的经验中,通过各地的实践,发现了土地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托管等等方式,各地也探索出适合本地的土地流转经验,如土地银行、信贷抵押、土地流转保障金制度、地票制等等,不管是哪一种的土地流转方式,都离不开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政策支撑和鼓励,因为土地流转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依据我国国情,流转的只能是土地经营权,承包权仍然归农户所有,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从法律和规范的高度对土地流转中的土地产权、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市场运行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地方政府(省、市、县)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以及监督等,乡镇政府和村社集体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宣传、协调、监督等,各职能部门为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发挥了协调、沟通、管理、规划、咨询等服务,为土地流转过程及其后的规范管理及运行提供了服务;由作为公共组织的政府和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中介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两者共同构建了现有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确保土地流转能够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从学者的研究以及对本案例的分析来看,土地流转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而在经营过程中,流转土地的农民能够获得可持续的收益才是保障土地流转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案例中的股份合作和土地托管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农民的可持续收入,也能保证村社集体收入,因此深受当地农户、村社集体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欢迎,从而在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上可以得到更多政策倾斜,最终形成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