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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 世纪初,改革开放中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但相应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市场秩序较为混乱。2001 年 4 月,国务院开展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和严打整治斗争,并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基本框架。而后,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两法衔接”作为工作重点持续推进,使得我国“两法衔接”工作逐步发展。中央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构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特别是在 201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充分体现出该工作已引起国家高层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专门提到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受到空前重视。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开展“两法衔接”工作, 2014 年 3 月彭州市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彭州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四川省建立起覆盖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为彭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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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对“两法衔接”的研究最早是在九十年代初期的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研究重点在于区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并由此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九十年代末到二十世纪初,学者们进一步提出构建行政刑法学学科,创建“两法衔接”协调机制等。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开始关注“两法衔接”。2009 年至今,“两法衔接”逐渐从法学范畴进入行政管理研究的视野,引起了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有关“两法衔接”的专门理论研究逐渐深入。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两法衔接”机制的研究,主要通过对行政执法领域,刑事司法领域两大不同领域进行交叉研究,构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机制,包括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平台构建等,其中许多已经成为各地实践中“两法衔接”制度的一部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理论上的成果有:刘艳红、周佑勇认为程序机制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核心,提出需要加强检察监督机制与程序机制相互配合[1]。张东霞、马民鹏提出要对“两法衔接”开展综合性研究[2]。陈邦达、陈宝富从强化检察权的角度,认为应当建立“两法衔接”监督机制[3]。另一类研究则着眼于不同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通过缩小研究范围,力求延伸研究深度,包括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税务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此类研究对“两法衔接”工作实务中的分析更加具体,指出的问题更加准确,提供的对策建议针对性更强。学者们指出,衔接不畅是“两法衔接”的关键问题,主要体现在,案件移送不及时、证据转换不顺畅、协作配合不规范、信息沟通不畅通等方面。学者们提出包括意识形态层面的提升、立法层面的完善、衔接配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落实等解决问题的对策[11]。但综合来看,实证分析还不够深入,各类理论对策和结论如何在实践中落地生根,是否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现有调查研究还稍显不足、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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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关于什么是“两法衔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观点。厘清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关系,有助于明确研究对象,找准研究目标,从而确保研究的意义和效果。而对“两法衔接”的研究,必须有理论基础,本文拟以国家权力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导,开展有关研究。
2.1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诸多观点,如:“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15]”、“行政违法是行政权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尚未构成犯罪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16]”诸多观点,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内涵认定基本一致,一是具有违法性,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二是具有危害性,对行政法规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破坏,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理论界对此概念界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为的主体范围上:究竟是行政权主体及其实行者,还是行政相对人,还是二者皆是。行政学界的杨解君、姜明安、罗豪才、胡建淼等人均有不同认识[17]。笔者认为,欲求“行政违法行为”之含义,先要明确其上位概念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那么,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然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应有内在特性。而行政违法行为区别于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关键是“行政”,行政是行政权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自然既包括行政权主体又包括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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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2.2.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一词虽然常用,但却概念模糊。《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行政执法的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重要职能之一。最广义的观点认为行政执法即行政,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行行为[19,20]。广义的观点则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不包括立法行为,仅包括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而狭义的观点将行政执法概念范围进一步缩小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司法行为[21]。姜明安先生则认为行政执法的概念是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2]:如果为了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执法就是执行法律,“行政执法”等同于行政。如果为了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则可进一步一分为二:“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或一分为三:“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笔者认为,“两法衔接”研究领域的行政执法,首先应当不包括立法行为,其次也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研究,而是强调行政与刑事、执法与司法之间的衔接研究,故应当采用狭义的概念,将行政执法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进行国家行政管理,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23]。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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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设计与实施...... 10
3.1 调查背景 ........... 10
3.1.1 彭州市概况 ............ 10
3.1.2 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 10
3.2 调查设计 ............11
3.3 调查实施 ........... 14
3.3.1 前期准备 ............... 14
3.3.2 确定样本 ............... 14
3.3.3 调查问卷发放与回收 ...... 14
3.3.4 访谈情况 ............... 15
第四章 调查结果分析.......... 16#p#分页标题#e#
4.1 “两法衔接”工作的运转情况 ............. 16
4.1.1 整体运转正常 ....... 16
4.1.2 整体满意度较高 .............. 16
4.2 “两法衔接”工作取得的成效 ............. 18
4.2.1 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18
4.2.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19
4.3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 19
4.4 调查假设与调查结果对比分析 ........ 22
第五章 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原因分析..... 24
5.1 观念层面的原因 .......... 24
5.2 制度层面的原因 .......... 26
5.3 实践层面的原因 .......... 29
第六章 完善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两法衔接”不畅的实践难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升主观上的思想认识,转变观念,从制度保障的角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的配套制度,不断细化和调整衔接程序设计,建立内外监督、多角度监督、多层次监督的制约机制。
6.1 转变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44]历史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衰则国乱。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此,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依法治国。法律就是准绳,要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述:“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45]依法治国不是一句口号,而必须要真正领会其要义,做到内化于心,并且用法来规范自身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做到外化于行。形成全国上下学法、懂法、守法、信法、尊法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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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虽然彭州市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组织架构、机制建立、信息平台、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全国的“两法衔接”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通过本文的调查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两法衔接”的整体架构已经搭建成型,但理论研究与实践之间还存在断层,实践中的信息共享难、案件移送难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全国“两法衔接”工作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彭州市“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梳理出彭州市“两法衔接”工作在现阶段的问题,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实践层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认为目前“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在于尚未全面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现有的法律制度、工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监督制约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缺乏具备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以及从事“两法衔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笔者认为“两法衔接”的研究重点应该是解决衔接的程序问题,提出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设置,全面、具体的程序设计,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制约,能够解决“两法衔接”工作的实际困难,并从转变观念、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加强监督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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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