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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论文:基层检察委员会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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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62315105617219
  • 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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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旅游企业管理方向从旅游服务企业的特点出发研究旅游企业管理理论、方法及其应用,主要内容包括:旅游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旅游需求的特点与旅游服务的组合问题;旅游企业经营管理特点;饭店旅行社企业集团化经营问题。(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mpa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一、选题意义
1954 年,我国当代检察委员会被正式、系统地确立。我国检委会是在借鉴原苏联相关检察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产生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民主的理念在检察制度中的反映。在我国当前检察系统人员专业性水平不高的现实下,检委会的存在对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提高检察官素质以及预防司法腐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整个检察制度正向着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前进。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飞速变革的时代,相关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也表现出了滞后性。检委会是我国独有,因此我们可横向比较借鉴的少之又少。而国内对于基层检委会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界对其的研究论证也相对较少,可查阅的论文屈指可数,我国出台的有关检委会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大多只是大框架上的指导性言语,因而对实际的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基层检察院内部存在检察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化,整体素质不高,开拓进取精神不强,对于基层检委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这些问题逐渐被人们发掘,并引起了大家的重视。如何立足我国的现实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将具有我国独创性的检委会进行改革完善,以期提高检委会审议、决断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的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人们翘首以盼。因此,对基层检委会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力求能够提出完善基层检察委员会的有效建议,促进基层检委会作用的发挥意义相当重大。对基层检察委员会研究的理论意义是: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基层检委会实践中发觉梳理出的问题,必然用理论先行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由于我国基层检委会存在的特殊性,对其的研究很少,多数仍是以学术期刊文章的形式存在。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文章资料存在的价值,但是要想从根本上发现并解决现行基层检委会中的问题,还是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因而,通过系统深入的还原、认识、归纳、总结基层检委会,把握其重要性,理清其存在问题,梳理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用更加完备的理论体系,最终达到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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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931 年,我国检察委员会发端于中央苏区,于新中国成立之后正式系统的建立。检委会同我国检察制度一样,历经波折,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重创已经建立的体制几经崩塌。1978 年恢复重建,自此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检委会的中国独创性,国外学者关于此命题的研究非常少,也没有与之相关的资料,本文着重对国内文献进行综述。综上,检委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浩如烟海的理论研究资料中和基于实证主义考量形成的文字资料中,对于检委会制度的关照凤毛麟角,显然,这是我国在通向法治化的金光大道过程中无法不正视的缺憾。科学的理论能够对实践起到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王桂五先生所著《人民检察制度概论》便是最早对检察工作发挥指导作用的,这本专著是关于检察工作的论述,成为后来许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研究检察工作理论的奠基石和指路灯,开辟了相关课题研究的新道路。调研课题立项以及各学科年会逐渐形成惯例之后,对检察工作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探讨越来越深、越来越细,但通过对相关课题的内容和成果数量进行梳理、对比,我们发现,对检委会的专题研究仍为有限。比如我们登录中国知网,然后再搜索栏进行主题检索,在输入“检委会”三个字的情况下,中国知网项下的众多数据库能够显示的文献仅仅为 657 条,高层次的研究论文如硕博论文才十多篇。若再将范围缩小用 “基层检委会”进行主题检索,文献下降至 110 条,硕士论文三篇,无博士论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40 年来的实务变迁与理论发展,我们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和经验,但对检察工作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探讨仍然相对比较缺失,人们没有足够重视相关课题,研究成果也是呈现碎片化、肤浅化状态,调研文章的数量有待增多,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值得期待。并且,截至目前还没有关于检察委员会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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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委会的历史延革和存废之争
 
检委会伴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并与检察制度一起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重建后,尤其是近 30 年来,得到了不断的改革完善,现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检委会是在原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建立起来的,是民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益运用,当属我国独创,也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检委会的历史延革
对于检委会的发端,现行的主流观点认为一般应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因为 1941年在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颁布的《改进司法工作纲要》中对于检委会的设置做了相应的规定,②此种观点以龙宗智、孙谦等为主要代表。而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却并不赞同。通过对大量资料的研究分析,归纳梳理出整个检委会的发展变迁历史后不难发现,由于当时特殊的国内外环境,我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前苏联检察模式的影响与启发,应将中央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作为我国检委会的发端。建国以来,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学习苏联经验的结果,许多规定当中也有苏联法律法规的影子。1931 年,我国出台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就规定,对机关、经济事业等进行检察的时候,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同时根据检察对象不尽相同的性质进行区分,组成各类型的检委会,检察内容涉及土地、税收等,各检委会的人数浮动在 3-5 人。③“检委会”作为当时一个全新的概念出现在正式的文件中。1941 年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为了完善政府的机构设置,更是出于更好地推进检察工作的考虑,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在各级检察院中得以设立。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④和《山东省各级检委会组织条例》中,检委会这一概念被重新提及,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是,此次对于检委会的职能和组织形式都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无疑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也会有人质疑以上两个时期的检委会性质,认为与现行的检委会制度在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这两个时期的积极探索,才为建国后真正建立起当代意义上的检委会提供了无限的智力支持与经验借鉴,成为当代检委会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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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委会的存废之争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于检委会的存在并非万口一词。保留还是废除的争论似乎一直存在,大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⑧第一种观点主张保留检察委员会。但是其保留的观点并不仅限于简单机械的将检委会留存即可。持此种观点的认为,当前检委会的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够,尤其是法律监督职能被“埋藏”,应当加大检委会对于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使检委会逐步演变为检察机关中的权力机构。⑨第二种观点主张废除检察委员会。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加速进行,而检委会过于“陈旧”,且一直以来并未能真正发挥其作为业务决策机构的作用,目前在整个检察制度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检委会的运作方式也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相抵触,且运行的程序繁琐,反而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⑩第三种观点是介于第一二种之间的折中观点,赞成在取消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首先完成检察委员会的职能转化,将过去的决策性转变为咨询、建议性。从而避免改革过程中因“用力过猛”造成消极的后果。11总的来说,现行的观点中,肯定第一种观点的居多,尤其是处于“实战”前沿的大多数检察官们,认为当前社会现实下,检委会的保留确有必要。并且就我国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和人员素质都不高的实际情况下,检委会的存在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我们认为,基层检委会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是符合实际的。但是,辩证地来看待这个问题,检委会的保留,并非意味着“固守”,而是积极的探索,改革完善。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客观的态度看待检委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找准“病根”才能“对症下药”,从而力求检委会可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司法制度的要求。#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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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层检委会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以 K 市 A 区为例 ......... 15
一、A 区检委会的基本概况.......15
(一)A 区检委会的职能范围...........15
(二)A 区检委会的委员构成...........16
(三)A 区检委会的运行机制...........16
二、基层检委会存在的问题 ......18
(一)法制规范供给不足.......18
(二)委员构成存在缺陷.......19
(三)检委会运行机制不畅..............21
(四)创新发展能力匮乏.......24
第四章 完善基层检委会的建议........27
一、完善检委会法制规范 ..........27
(一)细化相关规定....27
(二)建立预审制度....28
二、优化基层检委会委员结构 .............28
(一)完善委员的选任资格..............28
(二)实行委员任期制...........29
(三)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30
三、完善基层检委会运行模式 .............31
四、建立健全基层检委会长效发展机制 ........34
 
第四章 完善基层检委会的建议
 
一、完善检委会法制规范
也许有人会认为完善立法并非易事,并且法律具有稳定性。我们是需要承认法律的稳定性,但是我们不能以此就止步不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当时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毕竟有它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产生的新问题,发生的新变化。因为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它对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的符合性。所以只有及时将这些过时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唯有适时稳定与适时变动有机统一,才能发挥出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所述权力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需要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确认和限制。因此,如果国家的法律只是在大方向上给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必然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权力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扩大法律的外延,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行事的标准,这都将给司法腐败埋下隐患。因此,完善立法、细化法律显得尤为必要。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机关最高议案、议事决策机构,它不同于党组会和院务会,要准确界定各自的议事范围,同时规范检委会的议事标准。检委会只对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涉及到检察业务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策。应当从法律层面界定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范围,对“重大案件”、“其他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界定。该“重大”范围也不宜单纯罗列具体情形,可以由最高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归类方式明确检委会议案议事“重大”范围标准,然后各级院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标准细化本级检委会议案议事的具体情形。具体而言,可以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省一级检察机关出台相关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讨论案件、事项的范围,包括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以及可以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市一级检察院再根据省级检察院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出台类似的规定,可以进行变通,因为在不同等级的检察院对于“重大”的界定范围是不一样的,也许在省一级检察院是比较平常的案件或者事项但是到了市级检察院或者基层就可以称为重大;基层检察院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建议直接出台自己的相关规定去界定“重大”范围,建议直接参考市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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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我国的基层检察委员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现有制度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制约了检委会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在管理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深度访谈法和参与式观察法对基层检委会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基层检委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检委会的存在与发展完善能够保证决策的质量,提高检察官素质以及预防司法腐败。所以,应保留检委会并积极改革完善。二是基层检委会面临不少问题。主要存在法制规范供给不足,委员构成存在缺陷,检委会运行机制不畅,创新发展能力匮乏等问题,并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三是提出了完善基层检委会的对策。提出了完善检委会法制规范、优化基层检委会委员结构、完善基层检委会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基层检委会长效发展机制等方式。但是在写作的过程中由于资料的有限性,缺乏系统性,最终呈现的与导师期望之间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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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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